● 摘要
自从美国著名法官Louis提出了“阳光是最好的防腐剂”之后,这句名言就一直广为传颂,这也同时说明在资本市场中有关上市公司的“信息披露”话题的讨论从未停止。披露信息的行为就像洒向大地的阳光一样,让上市公司把自己的所有行为暴露在投资者面前,以此可以减少上市公司和投资者之间信息不对称的程度。相比较于主板市场而言,创业板市场的建立虽是为了适应中国快速发展的现状,但由于成立的时间尚短且投资风险更高,国家监管机构也给与更多的关注。在支持鼓励创业板快速发展的同时,也相继出台、修订各项政策法规规范这一新兴市场,使得创业板得到健康良性的发展。其中,在规范信息披露方面的相关文件比主板市场更加严格且修订的时间周期更短,但这些举措对于提高信息披露的质量和数量来看没有显著影响。
除了监管机构规定的必须披露的信息之外,上市公司主动披露信息的行为越来越得到市场和投资者的重视和认可。自愿性信息披露是上市公司在提升公司自身形象、回避诉讼风险、改善与投资者之间的关系等动机下,在强制性信息披露的基础上,主动向投资者披露的信息。企业主动向市场披露监管范围之外的信息,补充了公司整体的市场信息,扩大了所披露信息的内容和质量,减少了一直以来的资本市场企业和投资者之间信息不对称的程度,这些自愿披露的信息有助于实现资本市场的效率和公平。
完善的公司内部治理结构可以提升自愿性信息披露的水平和质量,其中理论基础主要是代理理论。对此,国内外学者对此也有深入的实证研究,但对公司治理不甚健全的创业板市场关注不够。但是创业板在成立六年中发展迅速,快速的发展会暴露更多的问题。因此,本文主要探讨创业板上市公司内部治理结构对自愿性信息披露水平的影响程度。虽然目前我国创业板上市公司自愿性信息披露意愿和披露水平不高,但有效的公司治理机制的建立对自愿性信息披露水平的提高有着重大的影响。
本文通过对352家在深市创业板2013年12月31日之前上市的公司年报进行研究,对自愿性信息披露指数进行分析,发现352家公司的整体自愿性信息披露意愿和水平均较低,且各行业间存在差异。目前已披露的信息中更关注于公司背景信息的披露,对非财务信息披露不够,且基本上为定性叙述,对投资者而言价值不大。在实证分析之后发现,公司治理结构的6个解释变量和2个控制变量中,其中法人股比例、独立董事比例、监事会规模没有通过回归分析的显著性检验,而股东大会召开次数、监事会次数、及四个专门委员会设立情况,还有公司规模和公司整体盈利能力与自愿性信息披露呈相关关系且通过了显著性检验。文章最后,从完善公司治理以及健全创业板上市公司信息披露制度的角度,为进一步提高我国创业板公司自愿性信息披露的数量和质量及监管体系提出了建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