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年西南大学法学院857综合课二之《刑法学》考研强化班模拟试题及答案
● 摘要
一、名词解释
1. 挪用公款罪
【答案】挪用公款罪,是指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挪用公款归个人使用,进行非法活动的,或者挪用公款数额较大、进行营利活动的,或者挪用公款数额较大、超过3个月未还的行为。本罪的构成要件包括:
①本罪的客体是复杂客体,既侵犯国家下作人员的职务廉洁性,也侵犯公共财产的占有、使用、收益权:
②本罪的客观方面表现为行为人利用职务上的便利,挪用公款归个人使用,进行非法活动的,或者挪用公款数额较大、进行营利活动的,或者挪用公款数额较大、超过3个月未还的行为; ③挪用公款罪的主体是特殊主体,即只由国家工作人员构成;
④本罪的主观方面是故意。
2. (刑法)法条竞合
【答案】法规竞合,又称法条竞合,是指行为人实施一个犯罪行为同时触犯数个在犯罪构成上具有包容关系的刑法规范,只适用其中一个刑法规范的情况。实施一个犯罪行为,是指基于一个罪过实施一个危害社会的行为。数个刑法规范可能表现为不同法律中规定的刑法规范,或者表现为同一法律中不同条款规定的刑法规范。
3. 并科原则
【答案】并科原则,又称相加并科原则,是指对数罪分别宣告刑罚,然后数刑相加,合并执行。并科原则虽在理论上有其一定的道理,但实际上既过于严酷,且很难执行。特别是数罪中有宣告死刑或无期徒刑的更无法合并执行。
4. 犯罪集团
【答案】犯罪集团是一种特殊的共同犯罪形式,是指3人以上为共同实施犯罪而组成的较为固定的犯罪组织。犯罪集团具有下列特征:
①主体必须是由3人以上组成的。
②具有一定的组织性和固定性。
③具有共同实施某种犯罪的目的性。
④行为具有严重的社会危害性。
5. 脱逃罪
【答案】脱逃罪,是指依法被关押的罪犯、被告人、犯罪嫌疑人从被关押的处所逃逸的行为。本罪的犯罪构成为:
①本罪的客体是国家司法机关对罪犯、被告人、犯罪嫌疑人的正常监管秩序。国家法律规定司法机关可依法对罪犯、被告人、犯罪嫌疑人进行关押,以保证对罪犯执行刑罚,对被告人、犯罪嫌疑人正常进行刑事诉讼。
②本罪的客观方面表现为行为人实施了脱逃行为。
③本罪的主体为特殊主体,即被关押的罪犯、被告人、犯罪嫌疑人。
④本罪的主观方面为故意。
6. 防卫过当
【答案】防卫过当,是指防卫行为明显超过必要限度,造成重大损害应当负刑事责任的行为。防卫过当是防卫行为的正当性和损害结果的非正当性的对立统一。防卫行为的正当性是指实施防卫行为时确有不法侵害存在; 不法侵害正在进行; 防卫的目的是保护合法权益不受非法侵害; 防卫行为是针对不法侵害者本人实施。损害结果的非正当性是指防卫行为的强度和力度明显超过了不法侵害的强度和力度,对不法侵害人造成了重大损害。防卫过当没有独立的罪状,也没有独立的法定刑,法律规定按照行为人触犯的有关条文和罪名酌情减轻或者免除处罚。
二、简答题
7. 简述危害结果的一般类型。
【答案】广义的危害结果,是指由行为人的危害行为所引起的一切对社会的损害事实,它包括危害行为的直接结果和间接结果,属于犯罪构成要件的结果和不属于犯罪构成要件的结果。狭义的危害结果,是指作为犯罪构成要件的结果,通常也就是对直接客体所造成的损害事实,是定罪的主要根据之一。危害结果的一般类型包括:
(1)以危害结果是否是犯罪构成要件为标准,可分为构成结果与非构成结果
①构成结果,是指属于犯罪构成要件的危害结果。根据我国刑法的规定,过失犯罪均以发生特定的危害结果为构成要件; 间接故意犯罪的成立也要求发生特定的危害结果。
②非构成结果,是指不属于构成要件的危害结果。非构成结果主要表现为以下几种情况: a. 存在于未遂犯或中止犯的中间结果;
b. 存在于某些结果加重犯中的、超出基本构成的构成结果之外的加重结果;
c. 可以存在于任何性质、任何形态中的随意结果。
(2)以危害结果的现象形态为标准,可分为物质性结果与非物质性结果
①物质性结果,是指现象形态表现为物质性变化的危害结果。一般是有形的、可测量的。 ②非物质性结果,是指现象形态表现为非物质性变化的危害结果。往往是无形的、不可测量的。
(3)以危害结果距离危害行为的远近或危害结果与危害行为的联系形式为标准,可分为直接结果与间接结果
①直接结果,是指由危害行为直接造成的侵害事实,它与危害行为之间不存在独立的另一现象作为中介。直接结果有助于正确定罪量刑。
②间接结果,是指由危害行为间接造成的侵害事实,它与危害行为之间存在着独立的另一现象作为联系的中介。间接结果往往对量刑有一定的影响。
8. 如何理解犯罪的时间、地点、方法对定罪量刑的作用?
【答案】(1)犯罪的时间、地点、方法的概念
构成要件的时问,是指刑法规定的某些犯罪构成必须具备的特定时间; 构成要件的地点,是指刑法规定的某些犯罪构成必须具备的特定场所; 构成要件的方法,是指刑法规定的某些犯罪构成必须具备的实施危害行为的特定方式。
(2)犯罪的时间、地点、方法对定罪的作用
在法律把特定的时间、地点和方法明文规定为某些犯罪构成必备的要件时,构成要件的时间、地点、方法对于某些行为是否构成该种犯罪具有决定性作用。例如,《刑法》第三百四十条和第三百四十一条的非法捕捞水产品罪和非法狩猎罪,把“禁渔期”、“禁猎期”、“禁渔区”、“禁猎区”、“禁用的工具、方法”等,规定为构成这些犯罪的必备要件,因而实施的行为是否具备这些因素,便成为区分罪与非罪的重要条件。
(3)犯罪的时间、地点、方法对量刑的作用
应当指出,虽然对大多数犯罪来说,犯罪的时间、地点、方法等并非犯罪构成要件,但是往往影响到犯罪行为本身社会危害程度的大小,因而对于正确量刑具有重要意义。例如故意杀人罪中,时间、地点、方法等因素并不影响犯罪的成立,但是,战时、社会治安状况不好时期与正常时期相比,公共场合与偏僻地方相比,以残酷方法杀害与采用一刀杀死、一枪打死的方法相比,前者的社会危害性显然大于后者,因而刑罚的轻重程度应受一定的影响。此外,在刑法条文中,有的犯罪是直接而明确地把特定的方法、地点作为加重刑罚的条件。
9. 简述我国刑法的空间效力范围。
【答案】刑法的空间效力,是指刑法对地和对人的效力,也就是要解决刑事管辖权的范围问题。我国刑法的空间效力包括:
(1)我国刑法的属地管辖权
①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内犯罪的,除法律有特别规定的以外,都适用本法。
②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船舶或者航空器内犯罪的,也适用本法。
③凡在我国驻外大使馆、领事馆内犯罪的,也应适用我国刑法。
(2)我国刑法的属人管辖权
①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外犯本法规定之罪的,适用本法,但是按本法规定的最高刑为3年以下有期徒刑的,可以不予追究。
②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工作人员和军人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外犯本法规定之罪的,适用本法。
③中国公民在我国领域外犯罪,依照我国刑法应当负刑事责任的,虽然经过外国审判,仍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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