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年西南民族大学法学院803法学综合之《刑法学》考研冲刺密押卷及答案
● 摘要
一、名词解释
1. 任意的共同犯罪
【答案】任意的共同犯罪是指刑法分则规定的一个人单独可能实施的犯罪,由二人以上共同实施而形成的共同犯罪。根据刑法分则规定,这种犯罪不以多数行为人实行犯罪为必要,可以一个人实施,也可以二人以上共同实施。任意的共同犯罪由刑法总则加以规定。
刑法理论上研究的共同犯罪,主要是这种共同犯罪。对这种共同犯罪,应当根据刑法总则规定共同犯罪的条款和刑法分则规定的有关犯罪的条文定罪量刑。
2. 绑架罪
【答案】绑架罪,是指以勒索财物为日的绑架他人,或者绑架他人作为人质的行为。其构成要件为:
①本罪的客体是复杂客体,包括他人的人身自由权利、健康、生命权利及公私财产所有权利; ②本罪的客观方面,是使用暴力、胁迫或者其他手段劫持他人的行为;
③本罪的主体是一般主体;
④本罪的主观方面是直接故意。
3. 非法侵入计算机信息系统罪
【答案】非法侵入计算机信息系统罪,是指违反国家规定,侵入国家事务、国防建设、尖端科学技术领域的计算机信息系统的行为。本罪的构成要件是:
①本罪的客体是国家事务、国防建设、尖端科学技术领域的计算机信息系统安全。
②本罪的客观方面表现为行为人实施了违反国家规定,非法侵入国家事务、国防建设、尖端科学技术领域的计算机信息系统的行为。
③本罪的主体是一般主体。
④本罪的主观方面为故意。
4. 危害公共安全罪
【答案】危害公共安全罪,是指故意或者过失地实施危及不特定或多数人的生命、健康、重大公私财产以及公共生产、生活安全的行为。危害公共安全罪可以分为:用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的犯罪,破坏公共设备、设施危害公共安全的犯罪,实施恐怖活动危害公共安全的犯罪,违反枪支、弹药、爆炸物及核材料管理的犯罪,重大安全事故的犯罪五种。危害公共安全罪严重破坏社会治安秩序,危害和威胁着公民的生命、健康和财产的安全,是社会危害性和危险性较大的一类犯罪。
5. 拘役
【答案】拘役,是指短期剥夺犯罪人的人身自由,就近强制进行劳动改造的一种刑罚方法。拘役是一种自由刑,是介于管制和有期徒刑之间的一种次轻刑,拘役的特点在于,它虽然是剥夺犯罪人人身自由的刑罚方法,但相对于有期徒刑来说刑期又很短。拘役这种刑期较短的刑罚方法既是惩罚犯罪的需要,也是刑法罪刑相适应原则的具体体现。
6. 主犯
【答案】主犯是指组织、领导犯罪集团进行犯罪活动或者在共同犯罪中起主要作用的犯罪分子。根据我国《刑法》的规定,它包括以下两种情况:
①组织、领导犯罪集团进行犯罪活动的犯罪分子。
②在共同犯罪中起主要作用的犯罪分子。对组织、领导犯罪集团的首要分子,按照集团所犯的全部罪刑处罚; 对于犯罪集团首要分子以外的其他主犯,应当按照其所参与的或组织、指挥的全部犯罪处罚。
二、简答题
7. 辨析“刑法具有法益保护机能和人权保障机能”。
【答案】这个观点是正确的,具体分析如下:
(1)法律依据
《刑法》第二条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的任务,是用刑罚同一切犯罪行为作斗争,以保卫国家安全,保卫人民民主专政的政权和社会主义制度,保护国有财产和劳动群众集体所有的财产,保护公民私人所有的财产,保护公民的人身权利、民主权利和其他权利,维护社会秩序、经济秩序,保障社会主义建设事业的顺利进行。”从该法律条文可以看出,刑法的任务是惩罚犯罪、保障人权。惩罚犯罪是手段,保护人民是目的。
(2)刑法的法益保护和人权保障机能的具体体现
①法益就是法律所保护的利益或社会关系。我国刑法的任务包括惩罚和保护两个力一面:惩罚犯罪是手段,保护人民是目的。通过用刑罚同犯罪作斗争,来保护国家和人民的利益; 而为了保护国家和人民的利益,又必须正确有效地同犯罪作斗争。
②2004年修正后的《宪法》第三十三条第三款明确规定:“国家尊重和保障人权。”我国刑法坚决保护公民所享受的人权。在刑法分则专章规定了“侵犯公民人身权利、民主权利罪”,用以制裁各种侵犯人权的犯罪行为。
③我国刑法对严重侵犯公民人身权利的犯罪如故意杀人、强奸、拐卖妇女儿童等,都规定了严厉的刑罚,最高法定刑均为死刑。
综上可知,刑法具有法益保护机能和人权保障机能。
8. 对于弱势群体的成员因生计所迫等情形而实施的犯罪,在刑事司法中酌情予以从宽处罚,是否违背刑法面前人人平等原则?
【答案】酌定予以从宽处罚的决定,没有违反刑法面前人人平等的原则。
适用刑法人人平等原则是指,对任何人犯罪,不论犯罪人的家庭出身、社会地位、职业性质、
财产状况、政治面貌、才能业绩如何,都应追究刑事责任,一律平等地适用刑法,依法定罪、量刑和行刑,不允许任何人有超越法律的特权。刑法面前人人平等原则是法律面前人人平等原则在刑法领域贯彻、实施的表现。刑法面前人人平等是基于我国司法实践中刑法适用不平等的现象较为严重提出。
刑法面前人人平等原则并不否定犯罪人或被害人的特定个人情况对定罪量刑的合理影响。在刑事立法、司法上,犯罪分子的主体情况以及被害人的个人情况,如果对犯罪的客观社会危害及犯罪人的主观恶性大小有影响,则要求在适用刑法上有所区别和体现。
例如,对于弱势群体的成员因生计所迫等情形而实施的犯罪,在刑事司法中酌情予以从宽处罚。由此可见,刑法面前人人平等原则并非孤立、机械、单一化的刑事法准则,它必须与罪责刑相适应等刑法基本原则结合,共同指导刑法适用。
犯同样的罪且有相同的犯罪情节的,应做到同罪同罚。虽然触犯相同的罪名,但犯罪情节不同,从而同罪不同罚,这是合理的、正常的,并不违背量刑平等原则,因为对任何人犯罪来说,都有这样一个具体情况具体分析、针对不同情况进行区别对待的问题。
综上所述,对于弱势群体的成员因生计所迫等情形而实施的犯罪,在刑事司法中酌情予以从宽处罚,不违背刑法面前人人平等原则。
9. 破坏武器装备、军事设施、军事通信罪与危害公共安全罪中的相似犯罪有什么不同?
【答案】破坏武器装备、军事设施、军事通信罪与危害公共安全罪中的相似犯罪关键区别在于对象不同,因而所侵犯的法益性质不同。后者所列犯罪对象,均为普通民用设施,其所代表的犯罪客体为公共安全,或者财产权利。由于刑法对本罪的破坏行为没有任何限定,只是限定了破坏的对象,且法定最高刑为死刑,故不管使用什么方法,只要是破坏武器装备、军事设施、军事通信的,就应以本罪论处。
10.刑法中,实行行为的着手与预备行为的区别有哪些? 请简述。
【答案】(1)实行行为的着手,即已经着手实行犯罪,是指行为人已经开始实施刑法分则规范里具体犯罪构成要件中的犯罪行为。此处的着手就是实行行为的开始,也是预备行为的结束。
犯罪预各行为是指为实施犯罪而创造便利条件的行为。具体说来,根据我国《刑法》第22条的规定,可以将犯罪预备行为区分为两种类型:
①为实施犯罪准备犯罪工具的行为;
②其他为实施犯罪创造便利条件的行为。
(2)实行行为的着手与预备行为的区别
①如果行为人没有实施实行行为,一般对此不做刑法评价。刑法处罚的预备行为很少。
实行行为的着手,则意味着犯罪行为的正式开始,其必然要受到刑法的否定性评价和处罚。 ②预备行为的时间可以长也可以短,某些情况下该预备行为很难表露出犯罪的意图。
实行行为的着手则不同,其清楚的表明了犯罪人的犯罪意图,危害性较大,且该着手仅仅只是一个时间点,很难阻止。
三、论述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