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年西南民族大学法学院803法学综合之《刑法学》考研冲刺模拟题及答案
● 摘要
一、名词解释
1. 犯罪对象
【答案】犯罪对象,是指刑法分则条文规定的犯罪行为所作用的客观存在的具体人或者具体物。犯罪对象具有客观实在性和可知性的特征。犯罪对象的基本含义为:
①犯罪对象是具体的人或物;
②犯罪对象是犯罪行为直接作用的人或物;
③犯罪对象是刑法规定的人或物。
2. 从轻处罚与减轻处罚
【答案】(1)从轻处罚,是指在法定刑以内判处较轻的刑种和较短的刑期。我国刑法关于法定刑的规定分为两种情况:
①一罪的法定刑只有一个量刑幅度。
②一罪的法定刑有几个量刑幅度。
在一罪的法定刑只有一个量刑幅度的情况下,从轻处罚就是在该幅度内,选择较轻的刑种或者较短的刑期。在一罪的法定刑有几个量刑幅度的情况下,从轻处罚是指在与具体犯罪情况相对应的量刑幅度内,选择较轻的刑种或较短的刑期。
(2)减轻处罚,是指在法定刑以下判处刑罚。这里所说的在法定刑以下判处刑罚,应是指判处低于所犯之罪的法定最低刑的刑罚。在一罪的法定刑只有一个量刑幅度的情况下,减轻处罚就是判处低于该幅度最低刑的刑罚。在一罪的法定刑有几个量刑幅度的情况下,减轻处罚是指应当在法定量刑幅度的下一个量刑幅度内判处刑罚。减轻处罚的裁量方式有两种:
①由审判人员直接裁量,这是在犯罪人具有刑法所规定的减轻处罚情节的情况下适用的。 ②审判人员不能直接裁量,而是必须经最高人民法院核准,这是在犯罪人不具有刑法规定的减轻处罚情节,但具有特殊情况需要减轻的情况下适用的。
3. 先并后减与先减后并
【答案】先并后减,是指判决宣告以后,刑罚执行完毕以前,发现被判刑的犯罪分子在判决宣告以前还有其他罪没有判决的,应当对新发现的罪作出判决,把前后两个判决所判处的刑罚,在计算刑期时(除决定执行的是死刑、无期徒刑者外),应在两个判决合并决定执行的刑期中,减去己经执行的刑期,作为应当执行的刑期。
先减后并,是指判决宣告以后,刑罚执行完毕以前,发现被判刑的犯罪分子又犯罪的,应当
对新犯的罪作出判决,从前罪已经生效判决决定执行的刑罚中,减去已经执行的刑期,然后将前罪未执行的刑罚与后罪所判处的刑罚合并后再决定应执行的刑罚。
答:减刑,是指对被判处管制、拘役、有期徒刑、无期徒刑的犯罪分子,在刑罚执行期间,如果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或者立功表现,将其原判刑罚予以适当减轻的一种刑罚执行制度。减刑作为我国刑法中规定的一项独立的刑罚执行制度,与我国刑法和刑事诉讼法中的改判、减轻处罚、死缓中的减刑、假释、特赦等相关制度,虽有一定的相同或者相似之处,但又有明显的区别。
4. 刑事责任与刑罚
【答案】刑事责任是指刑事法律规定的,因实施犯罪行为而产生的,由司法机关强制犯罪者承受的刑事惩罚或单纯否定性法律评价的负担。刑罚是刑法规定的由国家审判机关依法对犯罪人适用的限制或剥夺其某种权益的最严厉的强制性制裁方法。刑事责任与刑罚的关系为:
①从刑事立法看,刑事责任是衡量行为是否规定为犯罪和如何规定刑罚的依据。
②从刑事司法看,刑事责任是决定是否适用刑罚和如何适用刑罚的标准。
5. 累犯
【答案】累犯,是指因犯罪而受过一定的刑罚处罚,刑罚执行完毕或者赦免以后,在法定期限内又犯一定之罪的犯罪人。我国刑法规定的累犯,可分为一般累犯、特别累犯两类。其中,一般累犯,也称普通累犯,是指因犯罪受过一定的刑罚处罚,刑罚执行完毕或者赦免以后,在法定期限内又犯一定之罪的。特别累犯,是指曾犯一定之罪,刑罚执行完毕或者赦免以后,又再犯一定之罪的。即除两次以上犯某种特定罪者外,犯其他罪不构成特别累犯。
6. 强迫交易罪
【答案】强迫交易罪是指以暴力、威胁手段强买强卖商品,强迫他人提供服务或者强迫他人接受服务,情节严重的行为。所谓强买强卖,是指违背他人意志,在未与其协商一致的情况下强行低价买进或者高价卖出的行为,强迫服务。是指违背他人意志在不与服务提供方协商一致的情况下。强求他人低价提供服务或者在不与他人协商一致的情况下,强求他人接受高价服务。单位也可构成本罪。
二、简答题
7. 简述刑法学及其研究对象。
【答案】(1)刑法学概念
刑法学是研究刑法及其所规定的犯罪、刑事责任和刑罚的科学。它属于部门法学的范畴,是部门法学中最重要的学科之一。
(2)刑法学的研究对象
刑法学的研究对象应是刑法及其所规定的犯罪、刑事责任和刑罚。刑事责任是一个相对独立的范畴,它既不能包括在犯罪概念中,也不能包括在刑罚概念中。适用刑罚要以行为人实施犯罪和应负刑事责任为前提条件; 但负刑事责任又以犯罪为前提条件。因此,刑事责任是联结犯罪与刑罚的一个必不可缺的环节或称其为纽带,三者之间不能互相代替。刑事责任在刑法体系中是一个
独立而重要的组成部分。因此,简单地说刑法就是规定犯罪与刑罚的法律是不够全面的。刑法学的研究对象应当是“刑法及其所规定的犯罪、刑事责任和刑罚”,而不能仅仅是“刑法及其所规定的犯罪和刑罚”。
中国刑法学要以我国现行刑法和司法实践为基本依托,以社会主义法学的基本原理为指导,以外国和中国历史卜有关刑法的有益经验为比较和借鉴:研究关干犯罪、刑事责任和刑罚的原理、原则与共性制度,研究具体犯罪的罪责刑规范,从而阐明概念、讲清原理、分析和解决刑法的立法与司法实际问题,以形成具有本国特色和部门法特点的刑法学,贡献于我国的刑事法治事业与整个社会的进步。
8. 简述民事、行政枉法裁判罪的犯罪构成。
【答案】民事、行政枉法裁判罪,是指司法工作人员在民事、行政审判活动中故意违背事实和法律作枉法裁判,J 清节严重的行为。本罪的犯罪构成是:
(1)本罪侵犯的客体是司法机关的正常活动。
(2)本罪在客观上表现为行为人在民事、行政审判活动中违背事实和法律作枉法裁判,且达到情节严重的程度。这里的民事审判,是指根据民事诉讼法所进行的审判活动,具体包括狭义的民事审判、经济审判、海事海商审判。构成本罪,要求行为的情节严重。
(3)本罪的主体只能是司法工作人员。
(4)本罪在主观上是故意。
9. 简述连续犯与惯犯的区别与联系。
【答案】(1)连续犯与惯犯的区别
①在我国刑法中,连续犯属于数行为在处理时被作为一罪的犯罪形态即处断上的一罪,而惯犯属于数行为在刑法上被规定为一罪的犯罪形态即法律上的一罪。可以构成连续犯的犯罪并不受刑法规定的限制,从理论上讲,刑法分则所规定的各种故意犯罪都可以构成连续犯; 而可以构成惯犯的犯罪仅限于刑法分则所明文规定的罪名,其他罪名不能构成惯犯。
②构成连续犯的数个犯罪行为,必须基于连续意图支配下的数个同一的犯罪故意; 而构成惯犯的数个犯罪行为虽必须出自数个独立的犯罪故意,但其并不受连续意图所支配,即无连续意图贯穿于各个独立的犯罪故意之中。
③尽管从总体上看,连续犯和惯犯都是一行为人多次触犯同种罪名,但是,构成连续犯必须实施数个足以单独构成犯罪的危害行为,而构成惯犯的数个危害行为则未必均足以单独构成犯罪。
④构成连续犯的数个相对独立的犯罪之间,必须具有特定的连续性; 而构成惯犯的数个危害行为或犯罪行为之间一般并无严格或特定的连续性。
⑤连续犯是处断上的一罪,我国刑法对连续犯的处罚未作具体规定,但我国刑事司法实践和刑法理论一般遵循的连续犯处罚原则是,按一罪从重处罚或按一罪作为加重构成情节处罚; 而惯犯是法律上的一罪,我国刑法分则对构成惯犯的犯罪行为一般都设立了相对较重的法定刑(量刑幅度),对于惯犯应在法定刑的限度内酌情论处。
(2)连续犯与惯犯的联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