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题目:非基于法律行为的物权变动研究

关键词:非基于法律行为的物权变动;法律文书;公示原则;处分行为

  摘要


物权变动是物权理论体系中最为基础和重要的内容,也是实务界与理论界都十分关注的问题。然而,目前大多数学者都仅着眼于当事人意思自治的法律行为引起的物权变动,而忽略了法律行为以外引起物权变动的其他法律事实。鉴于此,本文将对非基于法律行为的物权变动进行系统而全面的介绍。除去绪论,本文分为三个部分共六章。

在文章的第一部分中,笔者首先以物权产生为例介绍了非基于法律行为的物权变动内涵;然后结合法律事实、法律行为、民事法律行为等概念,明确了法律行为以外可以引起物权变动的具体情形;最后与基于法律行为的物权变动进行比较,突出了非基于法律行为的物权变动在变动原因、调整方式、公信力三个方面以及在适用公示原则和区分原则时的特殊性。

第二部分包括三、四、五、六共四个章节,主要介绍《物权法》中明文规定的四种类型——法律文书,征收决定,继承遗赠,合法建造拆除房屋以及并未直接规定但依法理应当适用的一些类型,如拾得遗失物和取得自然孳息。首先由三种立法建议引出了“直接引起物权变动的法律文书有哪些类型”的争议,并一一进行了回答;其次对征收决定的内涵,导致物权变动的法律依据、变动类型以及变动时间进行了介绍;再次,对继承、遗赠和遗赠抚养协议进行介绍,并对我国《物权法》将遗赠规定在第二十九条提出了反对意见;最后,对违章建筑补办法律手续后能否取得物权给出了肯定的答复并对拾得遗失物和收取自然孳息等事实行为取得物权的情形进行了分析。

文章的第三部分侧重于介绍非基于法律行为的物权变动完成之后,物权取得人再行处分的问题。因为业已生效的物权变动排除适用公示原则,故而法律为了防止因登记物权与实际物权不一致而出现的侵权行为,需对权利人再行处分进行限制,以保证物权变动再次回到公示原则的轨道上来。

本文的目的在于,通过对非基于法律行为的物权变动的内涵、特点、具体类型以及变动生效后权利人再行处分行为受到的限制进行分析,形成完整体系,从而使得这一部分内容不论是在理论构建还是实际应用都更加丰富和完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