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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题:

[多选,案例分析题] 惠江市渡口县昌盛贸易有限公司从事电子产品生产与销售。2014年8月,县国税局依法实施税收专项检查,派人对该公司的纳税情况进行检查。检查人员来到公司后,公司负责人唐某借故避而不见,致使税务人员无法对其询问。此外,唐某还授意其他财务人员,只向税务人员提供产品销售情况的部分资料,并让其谎称,因财务经理出国无法找到公司重要的财务资料。基于此,县国税局于2014年8月25日依法作出税务行政处罚决定:昌盛贸易有限公司阻挠税务机关检查,处以50000元罚款。该公司不服,以事实认定错误、证据不足为由,于9月2日向惠江市国税局(位于惠江市海光区)申请复议。惠江市国税局多方调查取证、反复核实有关情况后,于2014年9月28日作出复议决定:渡口县国税局认定昌盛贸易有限公司阻挠税务机关检查事实清楚、证据充分、处罚程序合法,但是处罚明显过重,变更为罚款20000元。该公司对复议结果仍然不服。10月12日,渡口县人民法院收到该公司递交的起诉状,请求撤销处罚决定。10月15日,海光区人民法院也收到该公司递交的起诉状,诉讼请求相同。根据税收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若该公司在检查期间(),即构成阻挠税务机关检查。

A . A.拒绝税务人员在检查场所对有关情况录像
B . 阻止税务人员复制与案件有关的资料
C . 提供虚假资料,不如实反映情况
D . 威胁税务人员,拒不缴纳税款
E . 隐匿、销毁被检查的账簿资料

周童(5岁)星期天和祖母李霞去公园。玩游戏过程中,周童将林晨(6岁)的双眼划伤致使林晨的右眼失明、左眼视力下降。林晨的父亲林可要求周家赔偿林晨的医疗费、伤残费共计6万元。周童的父亲周志伟以周童是未成年人为由拒绝赔偿。林家无奈只好诉至法院。下列关于本案诉讼参与人地位的表述中不正确的是()。 本案原告是林晨,其父林可是林晨法定代理人。 本案被告是周童,周志伟是其法定代理人。 本案原告是林可,被告是周志伟和李霞。 李霞是证人。 关于民事诉讼的回避制度,下列说法中错误的是()。 回避必须在案件开始审理时,或在法庭辩论终结前提出,都须说明理由。 院长担任审判长的回避,由审判委员会决定。 是否同意回避,应作出口头的或书面的决定。 当事人不服从回避的决定,可以申请复议,复议期间停止本案的审理。 惠江市渡口县昌盛贸易有限公司从事电子产品生产与销售。2014年8月,县国税局依法实施税收专项检查,派人对该公司的纳税情况进行检查。检查人员来到公司后,公司负责人唐某借故避而不见,致使税务人员无法对其询问。此外,唐某还授意其他财务人员,只向税务人员提供产品销售情况的部分资料,并让其谎称,因财务经理出国无法找到公司重要的财务资料。基于此,县国税局于2014年8月25日依法作出税务行政处罚决定:昌盛贸易有限公司阻挠税务机关检查,处以50000元罚款。该公司不服,以事实认定错误、证据不足为由,于9月2日向惠江市国税局(位于惠江市海光区)申请复议。惠江市国税局多方调查取证、反复核实有关情况后,于2014年9月28日作出复议决定:渡口县国税局认定昌盛贸易有限公司阻挠税务机关检查事实清楚、证据充分、处罚程序合法,但是处罚明显过重,变更为罚款20000元。该公司对复议结果仍然不服。10月12日,渡口县人民法院收到该公司递交的起诉状,请求撤销处罚决定。10月15日,海光区人民法院也收到该公司递交的起诉状,诉讼请求相同。若法院认为该公司阻挠税务机关检查事实清楚,证据充分,处罚程序合法,但是罚款20000元的处罚明显太重、显失公正,则法院()。 A.应判决驳回诉讼请求,因为处罚决定虽然不合理但合法有效。 应判决撤销处罚决定,并责令恢复复议程序,重新处理此案。 应判决维持处罚决定,并向被告发出司法建议。 可以判决变更罚款处罚。 可以裁定驳回起诉。 病例摘要:王某,男,75岁,退休工人,2013年10月9日初诊。患者因昨夜入睡前忘记关窗不慎受寒,今晨起后恶寒较重,发热,测体温38.2℃,遂来我院。现症见:恶寒较重,发热,无汗,头痛身楚,咳嗽,痰白,咳痰无力,鼻塞声重,平素身倦体弱,气短懒言,反复易感。既往体健,无药物及食物过敏史。查体:T38.2℃,P100/min,R21/min,BP140/88mmHg。发热面容,舌淡苔白,脉浮无力。咽部略红,双扁桃体无肿大。双肺叩诊呈清音,听诊呼吸音清晰,未闻及干、湿啰音。心率100/min,律齐,实验室检查:血常规:WBC6×109/L,N54%,L45%。尿常规正常。胸片未见异常。心电图正常。  根据《行政诉讼法》,下列关于非诉行政案件执行的表述中,正确的有() 非诉行政案件执行的申请人只能是行政机关。 非诉行政案件的执行前提是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在法定期限内,既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行政行为所确定的义务。 行政机关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其行政决定,应当自期限届满之日起3个月内提出。 非诉行政案件执行由申请人即行政机关所在地的基层人民法院管辖。 对被申请执行的行政决定有明显缺乏事实根据、法律依据的,人民法院应当裁定不准予执行。 惠江市渡口县昌盛贸易有限公司从事电子产品生产与销售。2014年8月,县国税局依法实施税收专项检查,派人对该公司的纳税情况进行检查。检查人员来到公司后,公司负责人唐某借故避而不见,致使税务人员无法对其询问。此外,唐某还授意其他财务人员,只向税务人员提供产品销售情况的部分资料,并让其谎称,因财务经理出国无法找到公司重要的财务资料。基于此,县国税局于2014年8月25日依法作出税务行政处罚决定:昌盛贸易有限公司阻挠税务机关检查,处以50000元罚款。该公司不服,以事实认定错误、证据不足为由,于9月2日向惠江市国税局(位于惠江市海光区)申请复议。惠江市国税局多方调查取证、反复核实有关情况后,于2014年9月28日作出复议决定:渡口县国税局认定昌盛贸易有限公司阻挠税务机关检查事实清楚、证据充分、处罚程序合法,但是处罚明显过重,变更为罚款20000元。该公司对复议结果仍然不服。10月12日,渡口县人民法院收到该公司递交的起诉状,请求撤销处罚决定。10月15日,海光区人民法院也收到该公司递交的起诉状,诉讼请求相同。根据税收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若该公司在检查期间(),即构成阻挠税务机关检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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