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年重庆大学法学院中国法制史复试笔试最后押题五套卷
● 摘要
一、名词解释
1. 八议
【答案】“八议”是指对法律规定的八种权贵人物的犯罪,一般司法机关无权审判,必须奏请皇帝裁决,由皇帝根据其身份及具体情况减免刑罚的制度。“八议”制度源于西周时的“八辟”,是“刑不上大夫”的“礼治”原则在刑罚适用上的具体体现。曹魏总结前代经验,制定魏律时,“八议”成为该封建法典主要内容之一。
这八类人是:“亲”(皇帝宗室亲戚),“故”(皇帝故旧),“贤”(朝廷认为有大德行的贤人君子),“能”(政治、军事等方面有大才能者),“功”(对国家有大功勋者),“贵”(有一定级别的官爵者),“勤”(为国家服务卓著有大勤劳者),“宾”(前朝皇帝及后裔)。
2. 中华民国约法
【答案】中华民国约法又称“袁记约法”,是北洋政府时期颁布的宪法法规之一,共10章68条。它取消了国会制与责任内阁制,实行总统制。大总统以“参政院”为咨询机构,总揽统治权,直接领导各部,可以否认、搁置立法院的法律案以及拒绝答复其质询。“袁记约法”是对《中华民国临时约法》的反动,为袁世凯推行专制统治提供了法律依据。
3. 明德慎罚
【答案】明德慎罚是西周初统治者提出的法律主张。以夏商“天罚”论为基础,逐渐演变而成。周公等人从商灭亡中吸取教训,意识到仅靠“天威”、“天罚”不足以维护统治地位,因而,他们从“以德配天”和“敬天保民”的思想出发,提出了“明德慎罚”的主张,反对一味强调刑罚的威慑作用,代之以怀柔安抚之策。明德,是要求统治者注重教化,以身作则,敬天地,尊鬼神,孝父母,爱族人。慎罚,指用刑时务求谨慎从事,用刑准确。
明德慎刑的具体内容如下:①“勿替敬典”。即以常刑、常典治民,严防滥用刑罚,杀害无辜。②区分偶犯、惯犯和故意、过失。对偶犯和过失的处罚应酌情减免,对惯犯、故意应加重处罚。③修正殷商的“罪人以族”制度。强调罪止其身,不株连亲属,缩小刑罚的打击面。④反对专任刑罚,主张德刑并用,注意到教育感化的作用。
4. 《训政纲领》
【答案】《训政纲领》于1928年出台,是南京国民政府颁布的第一部正式的宪法性文件。该纲领全文共六条,要点有三:①关于“政权”的行使,规定在训政时期不成立全国国民大会,全国国民大会的职权由国民党全国代表大会代行。②关于“治权”,规定在训政时期由国民政府“总揽而执行之”。③关于“政权”与“治权”的关系,规定“指导监督国民政府重大国务之施行,由中国国民党中央执行委员会政治会议行之”。
5. “六条问事”
【答案】六条问事是汉武帝为刺史监察地方而制定的监察法规,是刺史用以行使监察权的依据。“六条”的具体内容是“一条,强宗豪右,田宅逾制,以强凌弱,以众暴寡。二条,二千石不奉诏书,遵承典制,倍公向私,旁诏守利,侵渔百姓,聚敛为奸。三条,二千石不J 恤疑案,风厉杀人,怒则任刑,喜则淫赏,烦扰刻薄,剥截黎元,为百姓所疾,山崩石裂,妖祥讹言。四条,二千石选署不平,苟阿所爱,蔽贤宠顽。五条,二千石子弟恃估荣势,请托所监。六条,二千石违公下比,阿附豪强。通行货赂,割损正今。”其中一条规定监察强宗豪右,五条规定监察郡国守相。该制度主要是为了防止地方豪强与郡国守相勾结,形成地方害」据势力,威胁中央集权的统治。
6. 乞鞠
【答案】乞鞠是汉代复审制度。汉律有“有故乞鞠”的规定,就是说对原司法机关的判决不服,允许当事人上书,向上级司法机关请求复审。复审期限是三个月,过了三个月,便不得请求复审。汉律关于乞鞠的规定,是汉代统治者出于“慎刑”考虑,并企图缓和阶级矛盾,同时通过这项制度,对司法官吏执行法律的情况能起到检查的作用。
7. 大宗正府
【答案】大宗正府是设于元朝中央机构,由蒙古贵族主管,主要审理蒙古贵族犯罪以及部分色目人、汉人诉讼的司法机关; 其品级和唐宋的大理寺相仿,但是职守比较特殊,主要是贯彻民族分治政策,按照民族成分和等级身份的不同,对案件进行审理的中央司法审判机关。大宗正府的具体受案管辖范围各代有所不同,但总体来讲包括以下几类:①蒙古贵族及其投下蒙古人、色目人的刑事诉讼案件; ②上都以及大都一带蒙古人、色目人的案件,以及这一地区汉人和蒙古人、汉人和色目人相涉的案件; ③部分汉人案件,主要是对其犯奸盗诈伪、蛊毒厌魅、诱略或拐卖逃亡人口的等重要刑事犯罪进行管理。
8. 大辟
【答案】大辟是中国古代奴隶制社会“五刑”中对死刑的通称。《尚书·吕刑》郑玄注:“辟,罪也? 死是罪之大者。故谓死刑为大辟。”夏代初步确立了奴隶制五刑制度,即墨、鼻l 、潇卜」、宫、大辟。大辟即是五刑之一。商代也规定了五刑制度。其中,作为死刑制度的大辟最为残酷。除去斩刑外,还有酿、脯、焚、剖心、夸」、剔等刑杀手段,充分暴露出商代刑法制度的野蛮与残忍性。
二、简答题
9. 试述罗马法的历史地位。
【答案】(1)罗马法的含义
①罗马法的含义
罗马法是指罗马奴隶制国家的全部法律,存在于罗马奴隶制国家的整个历史时期,它既包括自公元前8世纪罗马国家产生至公元476年西罗马帝国灭亡这个时期的法律,又包括查士丁尼时期东罗马帝国的法律。它是随着古代罗马社会阶级和国家的出现而逐步形成的。
②罗马法的特点
a. 法学家的解答和著述。在罗马法形成和发展过程中,法学家起了突出的作用,表现为:解答法律问题; 指导诉讼; 撰写契据; 注释、整理和编辑罗马法的各种渊源,并著书立说。其中,解答和著述对罗马法的发展起了显著作用。
b. 裁判官的“告示”。裁判官握有决定案件应否审理、被告能否抗辩以及诉讼程序等职权。当一个案件提出后,如当事人双方都承认其为事实,该案即由裁判官自己审理。如当事人对事实有争议时,裁判官即把案件移交给审理官(法官),并把审理方式、程序告诉后者。
c. 系统的大规模的法典编纂。公元6世纪,东罗马皇帝查士丁尼进行的系统的、大规模的法典编纂,不仅是罗马法得以传至后世的一个关键性步骤,也是古代法律发展史卜的一大壮举。
(2)罗马法的历史地位
罗马法既是古代社会最发达的法律体系,也构成了近现代西方法和法学的历史基础。罗马法对后世立法的影响,具体表现在;
①形成了罗马私法体系。如1804年制定的《法国民法典》,就继承了《法学阶梯》的人法、物法、诉讼法的体例; 而1900年实施的《德国民法典》则是以《学说汇纂》为蓝本的,形成了总则、债法、物法、亲属法、继承法; 其他资产阶级国家如丹麦、意大利、希腊、瑞士等国的民法典,也都仿效法、德两国私法体系,受罗马法影响。因此,罗马法对资产阶级统一法制具有重大的贡献。②罗马法的许多具体制度和原则,对资产阶级立法也有巨大影响。如法人制度、物权制度、契约制度、陪审制度、律师制度、私人权利平等原则、遗嘱自由原则、“不告不理”原则,等等。
③罗马法中的许多概念、术语如法律行为、民事责任、代理、占有、不当得利、无因管理、债、私犯等,也为后世资产阶级立法所继承。
④罗马法学家的思想学说及其罗马法学发展的成果,也成为后世资产阶级法学的重要组成部分,尤其是《学说汇纂》的著述,成为19世纪世界最发达之德国法学的历史渊源。
10.简述清末商事立法的主要特点。
【答案】清末商事立法的主要特点有以下三个方面:
(1)以“模范列强”、“博稽中外”为立法原则。
①商事法典的制定从体例到内容,模仿德、日、英等资本主义国家的商法。如《钦定大清商律》主要参考了英、日的公司法和商法。
②商法在内容上注意吸收和反映中国传统的商事习惯。如《钦定大清商律》和《改订大清商律草案》中分别有二十八条和三十余条。在《破产律》中,尤其重视对传统商事习惯的采纳,在诸多方面沿袭了中国习惯。
(2)在法典编纂结构和立法技术上,与商为便,以宽为主。
在吸收各国商法和中国商事习惯的基础上,采取了与商为便的一系列规定,如对公司设立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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