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年中南财经政法大学法学院1044中国法律史之中国法制史复试笔试最后押题五套卷
● 摘要
一、名词解释
1. 内服、外服
【答案】这是对商代国家行政管理体制中两个地域范围的描述。商王直接统治的地区称为王裴,又称为“内服”; 而分封于其他氏族国家的称为“外服”,由其他诸侯国统辖,商王不能直接行使管辖权。内服和外服根据宗法制原则相联系,最终建立起商王对地方诸侯国的控制结构。无论是内服还是外服,其统治者都实行世袭制度。
2. 公室告
【答案】“公室告”是秦代对子告父母以及奴隶告主人的一种法律诉讼限制制度。秦代将自诉案件分为“公室告”与“非公室告”两种。秦简《法律答问》对何为“公室告’夕、何为“非公室告”作了解释。“公室告”,是指控告他人的杀伤和盗窃行为; “非公室告”,是指父母控告子女盗窃自己的财产,以及子女控告父母、奴妾控告主人肆意加诸自己各种刑罚。对于这两类告诉,只有“公室告”才予受理; 凡属“非公室告”,官府不予受理,若当事人坚持告发,则告者有罪; 若是他人接替告发,也不能受理。
3. 《天朝田亩制度》
【答案】《天朝田亩制度》是以反对封建土地私有制为中心的政治纲领,也是太平天国的建政纲领及土地法制通则。它以土地制度为核心,具体规定了土地所有、劳动方式、财产分配等一系列与农民切身利益息息相关的制度。其基本制度是土地平均占有,共同参加劳动,财产圣库所有,平均分配。实施这一制度的目的在于彻底废除贫富不均的社会现象,真正实现所有的社会成员“有田同耕,有饭同吃,有钱同使,无处不均匀,无处不饱暖”。它反映了长期在经济上处于受压迫地位的农民对于自给自足生活的向往,也表现了将“均贫富”的极端小农思想变为政治、经济纲领的政策,但由于这一设想明显脱离生产力实际水平,违背生产力的发展规律,因而成为缺少现实基础的空想的社会蓝图,虽以法典形式正式颁布,但未能得到有效实施。
4. 大司寇
【答案】大司寇是在周王之下的中央主要司法官员,辅佐周王处理全国的法律、司法事务。大司寇作为中央卿”之一,是西周中央政府的重要官员。按照《周礼》的记载,大司寇“掌建邦之三典以佐王刑邦国,浩四方”。同时,大司寇还具体负责“以五刑纠万民”、“以两造禁民讼,以两剂禁民狱”、“以圈土聚教罢民”、“以嘉石平罢民’,、“以肺石达穷民”等一系列的司法工作。在大司寇之下,设小司寇,作为大司寇的属官。
5. 秋冬行刑
【答案】“秋冬行刑”制度是汉代执行死刑的一种制度。汉统治者根据“天人感应”理论,规定春、夏不得执行死刑。除谋反大逆等“决不待时”者外,一般死刑犯须在秋天霜降以后、冬至以前执行。因为这时“天地始肃”,杀气已至,便可“申严百刑”,以示“顺天行诛”。秋冬行刑制度,对后世有着深远影响,唐律规定“立春后不决死刑”,明清律中的“朝审”、“秋审”制度亦可溯源于此。
6. “五五宪草”
【答案】“五五宪草”是国民党政府起草的《中华民国宪法草案》,因其公布于1936年5月5日而得名。这部宪法草案是国民党中央在1932年12月开始的筹备宪政活动的具体成果,它虽然标榜要实施“宪政”,却与“训政”时期实施的约法并无多大的差别。“五五宪草”的主要特点是党、国一体,总统集权,实际上是为蒋介石实行独裁统治制造宪法根据。所以,这部宪法草案公布后,理所当然地遭到了全国人民的反对。最终也因时局的变化而胎死腹中,未能成为正式生效的宪法文件。
7. 春秋决狱
【答案】春秋决狱,是指在审判案件时,如果法律无明文规定,则以儒家的经义作为定罪量刑的依据。它反映了儒家伦理思想对汉代司法领域的渗透,其首倡者为董仲舒。“春秋决狱”的主要内容有“亲属相隐’夕、“尊敬尊长”、“原心定罪”等。
“原心定罪”是春秋之义中的一项最为重要的内容,其要旨是:“春秋之听狱也,必本其事而原其志。志邪者不待成,首恶者罪特重,本直者其论轻。”即必须根据案情事实,追究行为人的动机; 动机邪恶者即使犯罪未遂也不免刑责; 首恶者从重惩治; 主观上无恶念者从轻处理。这里强调审断时应重视行为人在案情中的主观动机,在着重考察动机的同时,还要依据事实,分别首犯、从犯和己遂、未遂。
在法律繁琐而又不完备的当时及此后相当长的时期内,以《春秋》经义决狱不失为司法原则的发展和审判上的一种积极的补充。但是,如果专以主观动机“心、志”的“善恶”,判断有罪无罪或罪行轻重,也往往会成为司法官吏主观臆断和陷害无辜的口实。
8. 《训政纲领》
【答案】《训政纲领》于1928年出台,是南京国民政府颁布的第一部正式的宪法性文件。该纲领全文共六条,要点有三:①关于“政权”的行使,规定在训政时期不成立全国国民大会,全国国民大会的职权由国民党全国代表大会代行。②关于“治权”,规定在训政时期由国民政府“总揽而执行之”。③关于“政权”与“治权”的关系,规定“指导监督国民政府重大国务之施行,由中国国民党中央执行委员会政治会议行之”。
二、简答题
9. 简述明代中央司法机构的组织与职能。
【答案】(1)明代中央司法机构的组织
明代中央司法机关的组织严密,职能完备。明代中央正式的司法机关包括刑部、大理寺、都察院,合称“三法司”。
(2)明代中央司法机构的职能
①刑部
明朝刑部建制沿袭唐宋,为中央六部之一。但与唐代相比,其职权发生了变化。唐代以刑部为复核机关,负责审核大理寺徒、流案件及地方徒以上案件。而明代刑部则“总掌天下之刑名及徒隶勾覆关禁之政令”,主掌审判。朱元璋取消中书省,废除巫相设置,由自己直接管辖六部。六部之一的刑部地位随之上升,审判权限逐渐扩大。洪武十四年,朱元璋赋予刑部“听两造之词,议定入奏”的权力。洪武十五年,刑部又得到了“天下诸刑狱皆属刑部”的职权,其主掌审判的地位由此确立。
②大理寺
大理寺原为唐代中央审判机关,审理京师徒以上及百官案件。而明代的大理寺则相当于唐代的刑部,主掌复核驳正,负责复核刑部审理的案件,即所谓“掌审漱平反刑狱之政令”。流以下案件大理寺复核后有权决定是否驳回刑部重审,但死罪案件,大理寺的复核并非决定性程序,其结果均须经皇帝最后批准,才能执行。大理寺原则上是专掌复核之职,但遇有重大案件时或审录,或三法司会审,或九卿会审,大理寺亦派员参与审理。在弘治朝以前,大理寺还设有监狱,有些囚犯要到寺内应审。
③都察院
明初循元制,置御史台。洪武十三年五月,因胡惟庸案,明太祖朱元璋撤御史台,改为都察院。都察院是明代中央监察机关,主要负责监察百官。但同时也有权参与审理大案。中央六部地位上升后,为加强对于六部的监督,明代在都察院之外,还专设“六科”,一科对一部,每科之负责官吏称给事中,直接对皇帝负责。
三法司以刑部为主要审判机关,以大理寺为复审复核机关,以都察院为监督机关。三法司之间分工负责,相互牵制,共同对皇帝负责,从而构建了有明一代以皇权为核心的中央司法体系。
10.简述元代中央司法机构的设置和职掌。
【答案】元代中央司法机构主要有大宗正府、刑部和宣政院。其设置和职掌主要表现在以下方面:
(1)大宗正府设于元初,内设断事官称为达鲁花赤,其职责有二:一是治理诸王、附马、投下、蒙古、色目人刑名词讼等事; 二是对汉人奸盗、诈伪、蛊毒厌魅、诱拐逃驱(奴隶)、轻重罪囚也负有审理职能。其后,职责屡有变化,致和元年大宗正府只掌管上都与大都的蒙古人以及集赛(管理喇嘛的事务机关)、军站、色目人与汉人相犯的案件。
(2)刑部属中书省,是元朝中央主要司法行政及审判机构,仿唐宋制度建立,但较唐宋刑部职能为宽。据《元史·百官制》,刑部“掌天下刑名法律之政令。凡大辟之按覆,系囚之详漱,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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