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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年北京师范大学法学院949民事诉讼法考研基础五套测试题

  摘要

一、简答题

1. 简述民事诉讼中运用间接证据认定事实应遵循的规则。

【答案】(1)间接证据的概念

根据证据与待证事实之间联系的不同,可以把证据分为直接证据和间接证据。

①直接证据是指与待证的案件事实具有直接联系,能够单独证明案件事实的证据。

②间接证据是指与待证的案件事实之间具有间接联系,不能单独证明案件事实,因而需要与其他证据结合起来才能证明案件事实的证据。

(2)运用间接证据认定案件事实须遵循如下的证明规则

①各个间接证据本身必须真实可靠。

间接证据的客观真实性是正确运用推理的基础。如果间接证据本身不可靠,当然不可能做出正确的结论。要对收集到的间接证据逐一查证落实,查明每个间接证据的真实性和合法性,保证每个间接证据本身真实可靠。

②间接证据须具备一定的数量,并构成完整的证据链条。

间接证据之间以及间接证据与案件事实之间必须协调一致。所有间接证据要环环相扣,协调统一,互相印证,结合起来必须能够形成一个完整的证明体系。

③间接证据本身须具有一致性,相互之间不存在矛盾。

所有查证属实,准确可靠的间接证据结合起来,只能得出一个结论,证明一个唯一的事实,并且排除了其他一切可能性。

2. 简述我国不同法域的相对独立性。

【答案】一国之内的不同法域是相对独立的,主要表现在以下几个方面:

①各法域的法律制度具有独特性。各法域的法律制度(包括司法体制)有所不同,或者分属于不同的法系,或者具有不同的法律传统,在立法和司法方面都有鲜明的特点;

②法律实施的区域性。各法域都享有立法权、行政权和独立的司法权,法域之间不隶属。相互独立,一法域制定的法律只能在本法域内适用。在我国,内地法域所制定的全国性法律,除涉及国防、外交等事项的少数法律在特别行政区适用外,绝大部分只能在内地发生效力;

③各法域互不依附。香港和澳门的立法,除少数情况外,一般不受中央立法的约束;

④各法域之间是平等的。在我国,虽然香港、澳门的立法机关属于地方的立法机关,但是其所制定的法律与内地的法律在适用上是平等的。

3. 简述给付之诉与确认之诉的区别。

【答案】(1)两者的含义

①确认之诉,是指原告请求法院确认其主张的法律关系存在或不存在,又分为积极的确认之诉和消极的确认之诉。

a. 积极的确认之诉是主张法律关系存在的确认之诉;

b. 消极的确认之诉是主张法律关系不存在的确认之诉。

②给付之诉

给付之诉,是指原告向被告主张给付请求权,并要求法院对此做出给付判决的请求。给付,

并不仅仅指被告对原告金钱或实物的交付,还包括被告履行原告所要求的行为(作为或不作为)。

a. 以给付请求权的履行期间在法庭辩论终结前是否到来为根据,分为现在给付之诉和将来给付之诉。

b. 按照给付之诉的内容不同,分为特定物的给付之诉、种类物的给付之诉和行为给付之诉。 (2)两者的区别

由于确认之诉具有预决性和防止性,并且确认之诉产生于给付之诉之后,确认之诉具有补充的性质,是一种补充之诉。但实际上给付之诉的审理往往都要求法院首先对给付的权利义务关系存在与否予以确认,因此,确认之诉就成为给付之诉的前提。也可以说任何其他类型的诉都包含着确认的因素和前提。

①确认之诉并不以权利的实现为目的,只是请求确认有争议的关系存在与否,因此法院所做出的确认判决不具有执行性;

②给付之诉的目的是实现权利,因此,法院对给付之诉做出的判决具有执行性,当义务人不主动履行判决所确定的义务时,权利人可以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4. 民事强制措施的适用。

【答案】民事强制措施分为5种,包括拘传、训诫、责令退出法庭、罚款、拘留。民事强制措施的具体适用如下:

(1)拘传

拘传是指强制到庭或强制到场,具体指人民法院派出司法警察依法强制有关人员到庭诉讼或到场接受询问的措施。

①拘传的适用对象,限于必须到庭的被告、法定代理人和必须到场的被执行人、被执行人的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

②拘传的适用前提,必须是上述人员确有经两次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或拒不到场的妨害行为。

③拘传必须经院长批准,而且必须用拘传票,并直接送达被拘传人,在拘传前,应向被拘传人说明拒不到庭或拒不到场的后果,经批评教育仍不到庭或不到场的,方可拘传其到庭或到场。

④对被拘传人的调查询问不得超过24小时,调查询问后不得限制被拘传人的人身自由。

(2)训诫

训诫,是指人民法院以批评教育的方式指出妨害民事诉讼的行为人所施行为的违法之处,并责令其改正或不再重犯的措施。

训诫仅适用于诉讼参与人和其他人违反法庭规则且情节显著轻微,尚不需适用责令退出法庭、罚款、拘留措施者。

(3)责令退出法庭

责令退出法庭,是指对于违反法庭规则的人. 由人民法院的审判人员要求其离开法庭或交司法警察依法强制其离开法庭,以防止其继续实施妨害诉讼的行为的措施。

责令退出法庭适用于“诉讼参与人和其他人违反法庭规则”的行为且情节虽非显著轻微,但尚不需适用罚款、拘留者。

(4)罚款

罚款,即由人民法院依法决定由妨害民事诉讼者缴纳一定数额的金钱,以便以此约束行为人并防止妨害行为继续发生的强制措施。

①罚款的适用范围:

a. “诉讼参与人和其他人违反法庭规则”的行为适用训诫、责令退出法庭尚不足以约束妨害人,但又不宜或小需要适用拘留措施时,即应适用罚款措施。

b. “诉讼参与人或者其他人伪造、毁灭重要证据,提供假证据,妨碍人民法院审理案件,但情节较轻而尚未构成犯罪”等行为中,情节较轻,尚不需要对妨害人适用拘留措施时,均应适用罚款措施。

c. “诉讼参与人或者其他人伪造、毁灭重要证据,提供假证据,妨碍人民法院审理案件,但情节较轻而尚未构成犯罪”等行为人民法院除应责令行为人履行协助义务外,均可适用罚款措施。

d. 当事人之间恶意串通,企图通过诉讼、调解等方式侵害他人合法权益的,人民法院应当驳回其请求,并根据情节轻重予以罚款、拘留; 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e. 被执行人与他人恶意串通,通过诉讼、仲裁、调解等方式逃避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的,人民法院应当根据情节轻重予以罚款、拘留; 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②对个人的罚款金额,为人民币十万元以下。对单位的罚款金额,为人民币五万元以上一百万元以下。

③适用罚款措施,必须经院长批准。罚款应当用决定书。对决定不服的,可以向上一级人民法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执行。

④罚款、拘留,可以单独适用,也可以合并适用。

(5)拘留

拘留,即依法在一定期间内限制行为人的人身自由,以防止其继续实施妨害民事诉讼的行为的强制措施。

①拘留的适用范围

a. 对“诉讼参与人和其他人违反法庭规则的行为”,适用训诫、责令退出法庭、罚款措施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