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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年华中师范大学政治学研究院887地方政府学考研冲刺密押卷及答案

  摘要

一、简答题

1. 试述政治与道德的区别和联系。

【答案】政治是在特定社会经济关系及其所表现的利益关系基础上,社会成员通过社会公共权力确认和保障其权利并实现其利益的一种社会关系。道德是通过社会舆论、传统习俗和个人的内心信念来维系的,以善恶为中心进行评价的社会规范和标准,道德是社会的意识形态。政治与道德既有区别又有联系。

(1)两者的区别:

①政治是社会上层建筑,是经济基础和利益关系的直接体现,而道德则是社会意识形态,受经济关系支配,但也反映和体现其他社会关系;

②政治具有权力强制性,而道德是靠不具有权力强制性的社会规范和人们的心理信念来实现的; ③政治涉及全体社会成员的公共事务,而道德则常以个人为作用对象。

(2)两者的联系:

①政治对于道德具有巨大的影响和制约力,政治权力可以凭借自己的力量强化或改造社会道德内容,使之为统治者的利益服务;

②道德对政治也有积极作用,社会的道德善恶标准往往影响着政治权力的统治基础、作用力一向和力一式,同时,道德也规范着政治成员的政治行为。

2. 邦联是否为一种国家结构形式,为什么?

【答案】邦联不是一种国家结构形式,邦联制国家实际上是一种国家联盟,它是若干独立的主权国家为了特定目的而组成的联盟体。邦联制国家的特点主要是:

(1)各成员国都是独立的主权国家,相互之间是平等的,不存在彼此隶属和制约关系,而且只是在某些方面采取程度不同的一致行动;

(2)邦联本身不是主权国家,邦联一般不设有统一的最高权力机关,没有统一的军队、赋税和国籍:

(3)邦联设有邦联成员国的协商机关,其成员主要由各成员国的政府首脑担任,其职能主要是协商成员国之间的共同事宜;

(4)邦联成员国之间的共同活动以各方共同签字的条约为基础。

邦联制国家实际上并非完全意义上的国家,而只是一种松散的国际组织。当今的欧洲共同体、东南亚国家联盟等都是邦联的具体组织。

3. 简述国家机构的特征及其设置原则。

【答案】国家机构,是指组成国家机器的一切国家机关的总和,它包括全部中央国家机关和地方国家机关,是实现国家权力、执行国家职能、进行国家日常活动的组织。

(1)国家机构的特征

①阶级性

国家机构具有鲜明的阶级性,作为阶级统治的工具,国家机构是由该社会在经济上占统治地位的阶级所掌握的,为维护这个阶级在经济上和政治上的统治服务。

②社会性

a. 统治阶级总是以全社会的名义进行统治,国家机构的活动也总是以国家的名义进行;

b. 国家机构的活动涉及国家生活的各个领域;

c. 国家机构的全部费用是由全社会来负担的。

③整体性和系统性

国家机构是统一的整体,是有机构成的组织体系。组成国家机构的各个机关之间既分别设立,又密切联系,既明确分工,又相互配合,并形成领导和指挥的网络,是一个完整的组织系统和权力系统。

④强制性统治阶级通过国家机构的活动普遍地约束全体社会成员,要求全体社会成员遵守根据统治阶级的需要而确立的各种社会规范。国家机构的一切行动都必须以特殊的强制力为后盾。

(2)国家机构的设置原则

国家机构的设置原则是指统治阶级在组织国家机构时所确定的不同职能的国家机构的相互关系原则,它是不同职能的政治权力之间的关系在国家机构设置原则方面的体现。从社会政治发展史来看,国家机构的设置原则主要有三类:

①集权原则。集权原则是奴隶制国家和封建制国家机构设置的通常原则。其基本内容是:国家的最高立法、行政、司法、监督、军事、外交等大权集中于国王或皇帝一身,一切国家事务和决策均以他的意志为转移。国家根据国王或皇帝的旨意设立机构,这些机构全部向国王或皇帝负责,其主要官员均由国王或皇帝任命或撤换。

②分权制衡原则。分权制衡原则是资本主义国家机构的设置原则。有两层基本内容:a. 按不同的功能把政治权力划分为不同的类型; h. 不同功能的权力之间形成相互制约关系。分权制衡原则在国家机构设置上的贯彻,常常体现为按不同的功能权力设置不同的权力机关,如立法机构、行政机构、司法机构等,同时这些机构之间具有相互监督、相互否决的权力,从而形成相互制约。

③民主集中制原则。民主集中制是社会主义国家机构的组织原则。民主集中制本质上是人民内部不同利益之间的一种政治协调原则,它承认人民内部存在着利益的多样性,同时又确认人民利益根本上的一致性,这种多样性和一致性,奠定了在民主基础上集中的政治协调原则基础。

4. 简述政治与法律的关系。

【答案】政治与法律都属于社会的上层建筑,它们都建立在特定的社会经济基础上。政治是人们根据社会利益,通过政治权力进行政治权利分配的社会关系; 而法律则是特定的政治权力制定和认

可的对于社会成员在社会和政治社会生活中的相互关系和行为的刚性规范。两者从不同的角度,以不同的方式和作用,共同服务于政治统治阶级和集团的利益。政治与法律的关系包括:

(1)政治是法律产生和发挥作用的前提。

①法律是由特定的政治权力机关制定和认可的社会规范,未经特定政治权力机关制定和认可的社会规范,如宗教规范、社会习俗和道德规范等等,都不成为法律。

②法律依靠特定的政治权力强制,以社会成员的权利的方式实施,因此,它必须以特定的政治权力作为其力量后盾,以政治权力确定和分配的特定权利为实现形式。

③法律必须在相对稳定的社会和政治秩序中发挥作用。换言之,法律只有在政治权力使社会政治矛盾处于自己的有效控制范围内才能发挥作用,超出这个范围,如社会处于混乱、动荡、战争以及局部割据状态中,法律就会失去作用。

(2)法律对于政治又有重要的影响和作用。

法律使政治统治者的利益要求、权力地位和权利资格法规化,使政治权力的运行、政治权利的实现和社会政治成员的政治行为规范化,使社会政治秩序规则化,使社会政治生活遵循法的精神,以公正、明确、稳定和公开的方式有效规范各种政治矛盾和政治活动,维持社会政治秩序,保障统治者的利益及其权力的正常运行,从而实现社会的依法治理。

5. 政治冷漠及其产生的原因是什么? 如何唤起公民政治参与的积极性?

【答案】(1)作为政治参与的一种行为方式,政治冷漠可能出自四方面的原因:

①经过长期的政治浩劫之后,公民对社会政治生活疲倦反感或对于政治目标失去信心而对政治无动于衷;

②政治权力的权威基础和效力下降,由此引起政治参与的功能下降;

③政治权力和政府的公信力下降,人们对于政治管理的信任程度下降,进而导致政治参与积极性的下降;

④在社会制度完善的国家,在正常情况下因为政治机构已替其成员解决大部分问题,故有些公民觉得其关心政治与参加政治与否均无所谓,从而不参与政治。政治冷漠虽然表明了公民一定的政治态度,也可在特定意义上影响政府政策,但政治冷漠不利于政府对实际情况的掌握,容易出现决策的专断。而且,如果是因公民对政府失去信心而采取的政治冷漠,在一定条件下有可能发展为政治不服从,甚至导致政治反抗。

(2)政治参与是工人阶级和人民群众直接管理国家事务,实现政治权利和人民民主的必要途径,是普通公民对于政治事务的参与。公民积极关心和参加公共政治生活,是每个公民的政治权利,也是其政治义务。公民应尽可能大的扩大自己的政治参与。唤起公民政治参与的积极性的主要方式有以下几种:

①完善政治参与相关法律法规,切实把公民的政治参与权落到实处,保障公民政治参与途径的畅通无阻。政府部门应该加强对政治参与的宣传,号召鼓励广大公民参与到政治决策与公共管理中来;

②积极推进公民对重大问题的参与和讨论,加大公民对政府政治行为的监督力度。使社会各阶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