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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年暨南大学知识产权学院国际经济法与国际私法之国际私法复试笔试仿真模拟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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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年暨南大学知识产权学院国际经济法与国际私法之国际私法复试笔试仿真模拟题(一) . 2 2016年暨南大学知识产权学院国际经济法与国际私法之国际私法复试笔试仿真模拟题(二) 14 2016年暨南大学知识产权学院国际经济法与国际私法之国际私法复试笔试仿真模拟题(三) 30 2016年暨南大学知识产权学院国际经济法与国际私法之国际私法复试笔试仿真模拟题(四) 43 2016年暨南大学知识产权学院国际经济法与国际私法之国际私法复试笔试仿真模拟题(五) 58

一、概念题

1. 《代理法律适用公约》

【答案】《代理法律适用公约》是海牙国际私法会议于1978年通过的一个目的在于统一代理冲突法的国际公约,主要适用于具有国际性质的商业代理行为。该公约对于代理人与本人的关系、本人与第三人的关系以及代理人与第三人的关系的准据法均作了明确规定,并规定了与该公约的适用相关的一些基本问题,倾向于实体法的指定,不接受反致制度。

2. 直接适用的法

【答案】直接适用法就是指国家为保障政治、经济和社会的重大利益而制定的,无需经过冲突规范的指引,可径直适用于国际民商事法律关系的强行性规范。这种强行性规范本身在法律发展史上早己有之,已经成为世界各国法律体系中的一个组成部分。直接适用法在一定意义上的确起到了预防法律冲突的作用。

3. 最后裁决

【答案】最后裁决是国际商事仲裁裁决的类别之一,指最终处理当事人之间一项或多项争议问题的仲裁裁决。最后裁决的作出意味着整个仲裁程序即告终结,仲裁员己履行完职责,他们对己裁决案件中的争议问题不再享有任何管辖权,仲裁庭与当事人之间在仲裁进行期间存在的特别关系已终止。

4. 非当地化

【答案】“非当地化”理论是20世纪60年代以后在国际商事仲裁实践中兴起的一种国际商事仲裁程序法适用的理论,主张仲裁应该摆脱仲裁地法的控制,甚至主张应该摆脱任何特定国家的法律控制,实现仲裁完全自治。“非当地化”理论是从国家主权豁免理论中发展起来的,最初只适用于以国家为一力一当事人的国际商事仲裁,后来则发展到国际商事仲裁的所有领域。这一理论虽未得到各国司法实践的普遍认可,但它己在法国和瑞士等国家的和仲裁立法中得以确认。

5. 共同海损

【答案】共同海损是指在国际海上货物运输过程中,载货船舶在海运途中遇到危及船、货的共同危险,船方为了维护船舶和所有货物的共同安全或使航程继续完成,有意识地并且合理地作出某些特殊牺牲或支付一定的特殊费用。共同海损的成立必须具备三个条件:①船方在采取紧急措施时,必须确实有危及船、货共同安全的危险存在; ②船方采取的措施,必须是为了共同安全,即解除船、货的共同危险,有意而合理采取的; ③所作的牺牲是特殊J 陛质的,支出的费用是额外支

付的,牺牲和费用的支出必须是有效果的。

6. 涉外合同的法律适用

【答案】涉外合同的法律适用是指在涉外合同法律关系中,确立合同的订立和效力问题的准据法,即依照冲突规范确定国际合同应适用何国的实体法或国际统一实体法。包括当事人的缔约能力、合同的方式、合同内容的合法性、合同订立的时间、地点以及当事人的权利义务、合同条款的解释、合同履行与不履行的后果等整个过程的法律适用问题。合同准据法的确定方法包括当事人意思自治、最密切联系原则与特征性履行方法、合同自体法等原则。

7. 自然人的一般权利能力与特别权利能力

【答案】自然人的权利能力是指自然人可以享有民事权利和承担民事义务的能力或资格,是自然人作为民事关系主体的前提。自然人的权利能力可以分为一般权利能力(allgemeine Rechtsf higkeit )与特别权利能力(besondere Rechtsf higkeit ),前者是指自然人在法律上能够享有权利和承担义务的资格; 后者主要是指一个人能够享有某种个别的或者特定的权利的资格和能力,有的时候也指外国人在内国享有某种或者某些权利的一种资格,即外国人在内国的法律地位,特别是民事法律地位。

8. 信用证

【答案】信用证(letter of credit, L/C)是指银行根据买方(开证申请人)的请求,开给卖方的一种保证承担支付货款责任的书面凭证。在现代国际贸易中,信用证是最常见、最主要的支付方式,它把应由买方承担的付款义务转化为银行的付款义务,把国际货物买卖转化为单据化买卖,从而使卖方能够迅速收到货款,也为买卖双方提供了资金融通的便利。

二、论述题

9. 结合我国对外贸易实践,谈谈国际货物运输保险的理赔。

【答案】国际货物运输保险理赔是指保险事故发生后,被保险人向保险人提出赔偿请求,保险人予以受理并决定是否赔偿的过程,也是国际货物运输保险合同补偿目的的最终实现过程。

(1)保险理赔的基本原则

保险人在接到被保险人提出的索赔后,一般按以下原则进行审查:①保险事故是否在保险单的承保范围内; ②保险事故与损失之间是否有因果关系:③被保险人是否遵守了最大诚信原则。

(2)代位权

代位权又称代位求偿权,是指保险人在支付保险金额后,从被保险人那里取得的对造成保险标的物损失的第三人的损害赔偿请求权。

各国法律一般都规定了代位求偿权制度,但同时规定代位权的成立必须具备相应的条件: ①发生了保险人承保范围内的保险事故。

②保险事故的发生是由第三人的行为造成的。

③被保险人对第三人有损失赔偿请求权,并且被保险人在保险人行使代位权之前未行使该权利。

④保险人必须向被保险人给付保险赔偿金后,方可取得代位权。

(3)委付

在保险标的物发生推定全损时,被保险人可把保险标的物所有权转移给保险人,而由保险人向被保险人支付全部保险金额。委付的成立也必须具备相应的条件:

①委付应以推定全损为条件,如果货物遭受的是实际全损或部分损失,货物的所有权无法实现转移,也就不成立委付。

②委付不得附有任何条件,附条件的委付为法律所禁止。

③保险人对委付予以接受。被保险人提出委付请求时,保险人有权决定是否接受,一旦接受,委付即成立,而且不得撤销。

④被保险人须转让对保险标的物的一切权利,即在委付情况下,保险人不仅取得代位求偿权,而且还有权取得残存保险标的物上的一切权利。

(4)保险赔偿金的计算

保险理赔的最后一个环节,为保险赔偿金的计算。实践中对国际货物运输保险,我国一般采用定值保单。如果发生保险责任范围内的实际全损或推定全损,则按保险金额赔付,若发生部分损失,则按相应比例计算。

10.论国际私法中的法律冲突及其解决。

【答案】法律冲突是指两个或两个以上的不同法律同时调整一个相同的社会关系而在这些法律之间产生矛盾的社会现象。不同种类的法律冲突,其解决办法也是不同的。人们对法律冲突作不同的区分,其目的就是要探讨解决这些法律冲突的有效办法。

(1)公法冲突和私法冲突的解决

①公法主要涉及国家的公共利益,各国从属地主义立场出发,原则上并不承认外国公法在内国的域外效力。即使一个主权国家有权自行制定直接调整某些公法关系的法律,哪伯这种法律调整的社会关系超越本国范围,涉及他国自然人或法人,它们显然只是一种虚拟的域外效力。所以,解决公法冲突的法律适用规范一般只是单边的,即它们只限于内国公法的适用范围,而不限定外国公法的适用范围。换言之,公法冲突一般依内国法解决。

②在私法领域,各国相互承认外国私法在内国的域外效力,这就使私法冲突成为一种实在的冲突,即外国法律的域外效力与内国法律的域内效力之间的冲突或外国法律的域内效力与内国法律的域外效力之间的冲突。在解决这种私法冲突时,不仅会涉及内国法的适用,还会涉及外国法的适用,因而要借助多种形式的冲突规范予以解决。

(2)空间上的法律冲突、时际法律冲突和人际法律冲突的解决

①空间上的法律冲突,不论是国际法律冲突,还是区际法律冲突,人们常根据法律关系的不同性质和种类,利用不同的冲突规范予以解决,这就是国际私法所研究的法律适用问题。

②时际法律冲突,各国普遍运用“新法优于旧法”和“法律不溯及既往”的原则。任何国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