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8年南京工业大学法学院628民事诉讼法学考研基础五套测试题
● 摘要
一、概念题
1. 管辖权转移与移送管辖
【答案】(1)管辖权转移与移送管辖的概念
①管辖权转移,是指依据上级法院的决定或同意,将案件的管辖权从原来有管辖权的法院转移至无管辖权的法院,使无管辖权的法院因此而取得管辖权。管辖权转移是对级别管辖的变通和个别调整。
②移送管辖,是指法院在受理民事案件后,发现自己对案件并无管辖权,依法将案件移送给有管辖权的法院审理。移送管辖是为法院受理案件后发现错误时提供的一种纠错办法,它只是案件的移送,而不是管辖权的移送。
(2)管辖权转移与移送管辖的区别
①性质不同。管辖权转移案件的管辖权发生了移位;移送管辖移送的仅仅是案件而非管辖权。
②作用不同。管辖权转移是对级别管辖的变通和微调,是为了使级别管辖有一定的柔性,以更好地适应复杂的案件情况;移送管辖移是为了纠正移送人民法院受理案件的错误,尤其是在地域管辖上的错误,使民事诉讼法关于管辖的规定得到正确执行。
③程序不同。管辖权转移包括因上级人民法院的单方决定而转移和因下级人民法院报请、上级人民法院同意的双方行为而转移两种情形;移送管辖移仅表现为单方行为,移送的法院作出移送裁定,无需经过受移送人民法院的同意。
2. 诉权
【答案】诉权,是指当事人为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要求法院对民事争议进行裁判的权利。诉权是一种要求司法裁判的权利。诉权是一种基本的程序性权利,是指诉权的存在不是由实体权利所决定的,而是由根本法直接赋予的,是国家赋予当事人维护自己民事权益的一种手段。诉权是一种向法院提起诉讼的权限,当自己的民事权益受到侵害或存在争议时,就可以行使诉权启动公权力来解决私权纠纷,从而得到国家的司法保护。诉权不是一种实体上的权利,诉权的存在与当事人有无实体上的权利没有必然的联系。诉权不是当事人诉讼权利的集合和概括,某些诉讼权利与实现诉权有关,是诉权的具体表现。诉权不仅是民事诉讼法上的一项基本权利,更是一项宪法上的权利。
3. 可替代行为
【答案】可替代行为,是指法律文书指定履行的行为属于可由他人替代实施的行为。在被执行人不履行法律文书指定的可替代行为时,执行法院可委托有关单位或他人代为完成,代为履行
的费用则由被执行人负担。被执行人拒绝负担费用时,按照关于金钱债权的执行程序对被执行人的财产强制执行。
4. 司法协助
【答案】司法协助,是指不同国家的法院之间,根据本国缔结或者参加的国际条约,或者根据互惠原则,互相代为一定的诉讼行为,可分为一般的司法协助和特殊的司法协助两种。司法协助实质上是一种不同法域之间相互提供的司法便利或者帮助,因此,互惠互利原则是落实司法协助的主要基础。从国际社会通行的民事司法协助条约的规范来看,各国之间的民事司法协助一般包括下列内容:①关于向国外转递诉讼文件或委托书的途径;②关于受托国家履行司法协助的条件;③受托国家履行委托的程序;④被送达的诉讼文书和委托书的文字;⑤关于司法协助的费用。
5. 民事案件管辖
【答案】民事诉讼中的管辖,是指各级法院之间和同级法院之间受理第一审民事案件的分工和权限。它是在法院内部具体落实民事审判权的一项制度。科学、合理地解决管辖问题,在民事诉讼法中对管辖作出明确、具体的规定,对民事诉讼制度的有效运作具有重要意义:①确定管辖可以使审判权得到落实,使诉讼顺利开始;②确定管辖有利于当事人行使诉讼权利;③确定管辖可以使各人民法院明确自己受理第一审民事案件的分工和权限,防止因管辖权不明造成的推诿或者争抢;④确定管辖有利于上级人民法院对下级人民法院实行监督,督促下级人民法院严格执行民事诉讼法关于管辖的规定,纠正违反管辖规定受理案件的程序违法行为。
6. 重审与再审
【答案】(1)重审与再审的含义
①再审,是指人民法院对裁判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案件再一次进行审理并重新作出裁判的诉讼活动。
②重审,指第二审人民法院对上诉案件,经过审理,认为原审判决认定事实不清、证据不足,或者由于违反法定程序,可能影响案件正确判决,撤销原判,发回原审人民法院重新审理。
(2)重审与再审的区别
①针对的判决不同。再审是针对发现错误的已生效判决的一种救济方式; 重审是对上诉案件的一种处理方法,是针对未生效判决的。
②合议庭组成不同。再审中,原审是一审的,按照第一审程序另行组成合议庭进行,原审是二审或由上级法院提审的,按照第二审程序另行组成合议庭进行;重审依照第一审程序另行组成合议庭进行。
③判决性质不同。按照第一审程序进行的再审判决是可以上诉的判决,按照第二审程序进行的再审判决是终审判决,不得上诉;而重审的判判决为一审判决,可以上诉。
7. 起诉
【答案】民事诉讼中的起诉,是指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自己所享有的或者依法由自己支配、管理的民事权益受到侵害,或者与他人发生民事权益的争议,以自己的名义请求法院通过审判给予司法保护的诉讼行为。从法律性质上讲,起诉是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行使诉权的具体体现,是一种民事诉讼法律行为,故在符合法定条件的前提下,均会引起民事诉讼程序的发生与进行。
8. 先予执行
【答案】先予执行,是指人民法院在受理案件后、终审判决作出前,根据一方当事人的申请,裁定对方当事人向申请一方当事人给付一定数额的金钱或其他财物,或者实施或停止某种行为,并立即付诸执行的一种程序。先予执行程序的意义在于解决当事人生活、生产经营上的燃眉之急,从而使诉讼活动得以顺利进行。
二、简答题
9. 民事执行与行政处罚的竞合
【答案】(1)民事执行与行政处罚的定义
①民事执行,又称民事强制执行、强制执行,是指国家机关依债权人的申请,根据执行依据,运用国家强制力,强制债务人履行义务,以实现债权人的民事权利的活动。
②行政处罚是指享有处罚权的行政机关或法律、法规授权的组织,对违反行政法律规范、依法应当给予处罚的行政相对人所实施的制裁行为。行政处罚中的罚款没收财物也具有给付内容。
(2)民事执行与行政处罚的竞合
当民事执行与行政处罚执行发生竞合时,民事执行优先于行政处罚的执行。但须满足下列条件:
①民事执行所涉及的民事赔偿责任须基于违反《公司法》、《证券法》、《产品质量法》和《个人独资企业法》的规定而产生。
②被执行人的限定性。具体如下:
a. 在《公司法》领域只适用于有限责任公司和股份有限公司两类被执行人。
b. 在《证券法》或《产品质量法》领域包括所有因违反《证券法》或《产品质量法》而产生民事赔偿责任的被执行人。
c. 在《个人独资企业法》领域则只适用于投资人。
③被执行人财产不足以承担所有法律责任。
10.申请支付令与债务人对支付令提出异议各自应当符合哪些条件?
【答案】(1)申请支付令的条件
申请支付令,是指债权人基于对债务人的特定债权,依法请求人民法院催促债务人履行其支付义务的一种诉讼行为。申请支付令,必须符合下列条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