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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年南开大学法学院876民商法(知识产权法、民法、商法)之《民法》考研冲刺密押卷及答案

  摘要

一、论述题

1. 试述《民法通则》中的法人分类及其完善。

【答案】(1)《民法通则》中的法人分类①企业法人企业法人是指以营利为目的,独立从事商品生产和经营活动的法人。依照现行民事立法,我国的企业法人有三种分类方法:

a. 根据所有制性质将企业法人分为全民所有制企业法人、集体所有制企业法人、私营企业法人;

b. 根据是否有外资参与,将企业法人分为中资企业法人、中外合资经营企业法人、中外合作经营企业法人和外资企业法人;

c. 根据企业的组合形式,将企业分为单一企业法人、联营企业法人和公司法人。

在我国,公司法人是以营利为目的的企业法人。公司又分为有限责任公司、股份有限公司。 ②机关法人

机关法人是指依法律或行政命令组建的、有独立财政预算经费的各级国家机构,包括国家权力机关法人、国家行政机关法人、国家军事机关法人、国家审判机关法人和国家检察机关法人等。机关法人的基本特征包括:

a. 机关代表国家行使职权时,并不以法人的身份出现,它与有关社会组织或者自然人之间是领导与被领导或者监督与被监督的关系。

b. 机关因行使职权的需要而从事民事活动时与其他当事人处于平等的法律地位。

c. 机关法人的独立经费是由中央或者地方财政拨款而来,它主要用于参加各项必要的民事活动。

d. 国家机关依照法律或者行政命令设立,不需要进行核准登记程序,即可取得机关法人资格。 ③事业单位法人

事业单位法人是指为了社会公益事业目的,从事文化、教育、卫生、体育、新闻等公益事业的单位。事业单位法人的特征包括:

a. 以公益为目的,而非以营利为目的;

b. 从事文化、教育、卫生、体育、新闻等公益事业活动。事业单位以法人名义从事民事活动所产生的债务,应以它们的独立经费负清偿责任。依照法律规定或者行政命令组建的事业单位,从成立之日起,即具有法人资格; 由自然人或者法人自愿组建的事业单位,应依法办理法人登记,

方可取得法人资格。

④社会团体法人

社会团体是指自然人或者法人自愿组成,为实现会员共同意愿,按照其章程开展活动的非营利性社会组织。社会团体法人应具备的条件包括:

a. 社会团体由会员组成;

b. 社会团体的宗旨是实现会员的共同愿望;

c. 社会团体以非营利为目的。社会团体法人可分为:学术性社会团体法人、行业性社会团体法人、专业性社会团体法人及联合性社会团体法人等。

(2)我国法人分类的完善

①现行法中,企业法人内部依据不同的标准又有不同的分类方式,各类型之间相互交叉,分类不够科学。鉴于企业法人与营利法人的相似性,可以按照营利法人的一般规则进一步完善我国的企业法人制度。

②机关法人是《民法通则》的独创,以是否有独立预算作为判断标准,这显然是不合理的。对于机关法人不能仅以是否有独立预算为标准,且在对独立预算的界限没有界定的情形下,容易造成凡机关都具备公法人资格、都有资格进行民商事活动的误解。

③事业单位法人亦为我国特色的制度。事业单位概念形成于计划经济时代,在传统体制下事业单位实际上就是国营(有)企业以外的非营利公有制单位。但是,时至今日,这一概念变得愈来愈模糊。例如,公立学校是事业单位,但是私立学校是否还属于事业单位,就不十分清楚。

因此,建议今后的民事立法中,不再采纳“事业单位法人”这一称谓。而借用“公益法人”概念,去概括那些从事非营利事业的组织或从事营利事业但不向成员分配盈余的组织; 同时对现行的事业单位法人进行清理,将属于公益法人的事业单位按照公益法人的标准加以规范。

④我国民事立法中没有大陆法系国家的社团法人与财团法人的区分,学说上及法规中将各种基金会归入了社会团体法人。但实际上,基金会的成立基础是财产,它不是人的集合,而是财产的集合。所以,基金会在性质上应解释为相当于大陆法系国家法人分类中的财团法人。

⑤根据国务院1998年颁布的《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管理暂行条例》,我国还存在民办非企业法人单位。根据民政部1999年颁布的《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暂行办法》,民办非企业单位分为民办非企业单位(法人)、民办非企业单位(合伙)和民办非企业单位(个体)。这样,法人型的民办非企业单位,又成为另一类非企业法人。

民办非企业单位属于非营利性组织,可以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取得合法收入,但不能分配红利,只能用于章程规定的业务活动,将来可以放入社会团体法人中规范。

2. 论述合同解释的原则。

【答案】(1)合同解释的概念

合同解释,是指对合同及其相关资料的含义所作的分析和说明。受理合同纠纷的法院或者仲裁机构所作的分析和说明,具有法律约束力,为有权解释,属于狭义的合同解释。其他人对合同及相关资料所作的分析和说明为无权解释,不具有法律约束力。

(2)合同解释的原则

①以合同文义为出发点,客观主义结合主观主义原则

合同解释应以客观主义为主,主观主义为辅,是我国立法应采取的合同解释的原则之一。客观主义在具体运作时,应把握以下要点:在双方对合同用语理解不同的场合,法院应以一个理性人处于缔约环境中对合同用语的理解为准,来探寻合同用语的含义,支持一方对合同用语的理解,漠视另一方对合同用语的理解; 在双方对某合同用语并未赋予特定含义的情况下,法院可以合理的客观标准来揭示合同用语的含义,而根本不根据双方的任何意图。

②体系解释原则

体系解释,又称整体解释,是指把全部合同条款和构成部分看作一个统一的整体,从各个合同条款及构成部分的相互关联、所处的地位和总体联系上阐明当事人有争议的合同用语的含义。体系解释得到各国法律的认可,是普遍采用的解释原则。我国《合同法》第125条第1款关于按照合同的有关条款解释的规定,是对这一原则的确认。

③历史解释原则

合同为当事人交易的过程,因而解释合同不能掐头去尾,而应斟酌签订合同时的事实和资料,例如磋商过程、来往文件和合同草案等加以解释。如甲为精密机床制造商,与乙订立买卖合同,约定出卖其自产某设备于乙,乙支付价款若干。后发现该设备共A , B 两个型号,合同对买卖设备的型号约定不明。甲主张为B 型,乙主张为A 型,发生争议。现有证据表明,双方缔约过程中,甲仅向乙提供了A 型的产品说明。采历史解释原则,宜认定双方约定买卖的设备为A 型。

④符合合同目的原则

当事人订立合同均为达到一定目的,合同的各项条款及其用语均是达到该目的的手段。因此,确定合同用语的含义乃至整个合同内容自然须符合于合同目的。如果说“立法旨趣之探求,是阐释法律疑义之钥匙”,那么合同目的之探寻,亦有如此重要性。《合同法》第125条第1款关于应当按照合同目的解释的规定,是对这一原则的确认。

⑤参照习惯或者惯例原则

参照习惯或者惯例原则,是指在合同文字或者条款的含义发生歧义时,按照习惯或者惯例的含义予以明确; 在合同存在漏洞,致使当事人的权利义务不明确时,参照习惯或者惯例加以补充。《合同法》第125条第1款规定,应按照交易习惯确定合同条款的真实意思; 依该法第61条规定,欠缺合同条款,按照合同有关条款或者交易习惯加以补充。

3. 论债的相对性及其适用例外。

【答案】(1)债的相对性的基本原理

债的相对性,是指债的关系只能对特定的债权人和债务人产生效力,对于债的关系之外的第三人不应当具有约束力。换言之,仅特定的债权人得向特定的债务人请求给付,不能向债务人以外的第三人请求给付。债的相对性在理论上的表现:

①主体的相对性

主体的相对性即债的关系只能发生在特定的主体之间,只有债的当事人一方能够向另一方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