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前位置:问答库>考研试题

2016年南开大学法学院876民商法(知识产权法、民法、商法)之《民法》考研导师圈定必考题汇编及答案

  摘要

一、论述题

1. 试述我国民法所采取的归责原则体系。

【答案】民法的归责原则是民法规定的,确定民事主体承担民事责任的规则和标准。归责原则体系是山各归责原则构成的具有逻辑联系的系统结构。因合同法的违约责任依据合同条款来确定,一般认为是无过错原则,而缔约过失责仟则属于过错责仟。因而民法的归责原则体系主要是指侵权行为法的归责原则体系,具体分析如下:

(1)过错责任原则

①过错责任原则是指以行为人的过错作为归责根据的原则。包括以下两层含义:a. 以行为人的过错作为责任构成要件,行为人具有故意或者过失才可能承担侵权责任。

b. 以行为人的过错程度作为确定责任形式、责任范围的依据。

②过错责任原则的意义

过错责任原则的确立,为民事主体的行为确立了标准。它要求行为人善尽对他人的谨慎和注意,也要求每个人充分尊重他人的权益,从而为行为人确定了自由行为的范围,体现了对个人的尊重; 它也有利于顶防损害的发生; 它充分协调和平衡了“个人自由”和“社会安全”两种利益的关系。

③作为过错责任原则的特殊适用方法的过错推定

过错推定,是指在某些侵权行为的构成中,法律推定行为人实施该行为时具有过错。这些侵权行为的归责原则仍属于过错责任原则,即构成要件中要求行为人的过错。行为人可以通过证明自己没有过错来获得免责的效果。

(2)无过错责任原则

①无过错责任原则是指不问行为人主观是否有过错,只要有侵权行为、损害后果以及二者之间存在因果关系,就应承担民事责任的归责原则。包括以下三层含义:

a. 不以行为人的过错为构成要件。行为人不能通过证明自己没有过错来免责。

b. 无过错责任原则的适用必须有法律的明确规定。

c. 在无过错责任原则下,仍然存在免责事由。

②无过错责任原则的意义

一般认为,无过错责任是为适应资本主义机器大生产导致的事故而出现的。在机器大生产造成的事故中,过错责任无法给受害人适当的赔偿,无过错责任应运而生。

2. 试述买卖合同双方当事人的主要义务。

【答案】买卖合同双方当事人的卞要义务包括:

(1)出卖人的合同义务

①交付标的物,并转移标的物的所有权于买受人

a. 交付标的物

交付标的物可分为现实交付、简易交付、占有改定、指示交付以及拟制交付。

出卖人应当按照约定的地点交付标的物。当事人未约定交付地点或者约定不明确,可以协议补充; 不能达成补充协议的,按照合同有关条款或者交易习惯确定; 仍不能确定的,适用下列规定:

第一,标的物需要运输的,出卖人应当将标的物交付给第一承运人以运交给买受人;

第二,标的物不需要运输的,出卖人和买受人订立合同时知道标的物在某一地点的,出卖人应当在该地点交付标的物; 不知道标的物在某一地点的,应当在出卖人订立合同时的营业地交付标的物。

b. 转移标的物的所有权于买受人

动产所有权的转移,除法律有特别规定或当事人另有约定的以外,所有权依交付而移转。 不动产所有权的转移须依法办理所有权的转移登记。未办理登记的,尽管买卖合同已经生效,但标的物的所有权不发生转移。

出卖具有知识产权的L! 算机软件等标的物的,除法律另有规定或当事人另有约定的以外,该标的物的知识产权并不随同标的物的所有权一并移转于买受人。

c. 所有权保留制度

所有权保留是指当事人可以约定出卖人先行交付标的物,在买受人未履行支付价款或者其他义务时,标的物的所有权仍归出卖人所有,以担保买受人合同义务的履行的制度。

②物的瑕疵担保义务

a. 出卖人应当按照约定的质量要求交付标的物。出卖人提供有关标的物质量说明的,交付的标的物应当符合该说明的质量要求,这一义务被称为物的瑕疵担保义务。

b. 承担义务的方式

出卖人应当按照当事人的约定承担违约责任。对违约责任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也不能达成补充协议或者按照合同有关条款以及交易习惯仍不能确定的,受损害方根据标的物的性质以及损失的大小,可以合理选择请求修理、更换、退货或者减少价款。

作为救济手段的退货,在通常情形下就是行使解除合同的权利。此项解除权不得与减少价款同时主张,也不得与修理、更换同时并举。质量不符合约定,造成其他损失的,受损方可以请求赔偿损失。

c. 承担义务的条件和例外买受人要求出卖人承担违反物的瑕疵担保义务的违约责任,除非法律另有规定,以买受人及时向出卖人通知标的物质量不合格为条件。

两种例外情形:买受人在订立买卖合同时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标的物质量不合格的,不得向出卖人主张违反物的瑕疵担保义务的违约责任; 买卖合同的当事人也可以通过免责条款的方式,在不违反法律的强行性规定的情况下,预先免除出卖人违反物的瑕疵担保义务的违约责任。

③权利的瑕疵担保义务

a. 除非法律另有规定,出卖人就交付的标的物,负有保证第三人不得向买受人主张仟何权利

的义务,称为出卖人权利的瑕疵担保义务。

b. 权利的瑕疵担保义务的性质

违反权利的瑕疵担保义务,在传统民法上发生权利瑕疵担保责任的承担。由于违约责任和权利瑕疵担保责任在我国合同法上未作区分,因此,出卖人应对买受人承担违约责任。

在我国民法上,出卖人违反权利瑕疵担保义务,得承担违约责仟的情形还包括:共有人出卖全部共有财产或者出卖共有财产中的他人份额; 出卖人向买受人出售第三人享有优先购买权或法定优先权的财产; 出卖人出售给买受人的财产上存在第三人的租赁权; 出卖人出售给买受人的财产,第三人可根据工业产权或其他知识产权主张权利或要求。

c. 权利的瑕疵担保义务的例外

依据合同法的规定,在买卖合同订立时,买受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第三人对买卖的标的物享有权利的,出卖人不负担该项义务; 另外,买受人能够依据保护交易安全的规定,善意取得标的物所有权的,出卖人也无须承担违反权利瑕疵担保义务的违约责任。

④交付有关单证和资料

该项义务系属出卖人在买卖合同中所负担的从合同义务,辅助主合同义务实现买受人的交易目的。

⑤其他

除负担前述主合同义务和从合同义务外,出卖人还应遵循诚实信用原则,根据合同的性质、口的,负担通知、协助、保密等附随义务以及相应的不真正义务等法定义务。

(2)买受人的义务

①支付价款

a. 价款数额的确定。价款数额一般由单价与总价构成。买受人应当按照约定的数额支付价款。对价款没有约定或约定不明确的,可以协议补充; 不能达成补充协议的,按照合同有关条款或者交易习惯确定; 如仍不能确定,按照订立合同时履行地的市场价格履行,依法应当执行政府定价或者政府指导价的,按照规定履行。

b. 价款的支付时间。可以由双方当事人约定。买受人应当按照约定的时间支付价款。对支付时间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可以协议补充; 不能达成补充协议的,按照合同有关条款或者交易习惯确定; 仍不能确定的,按照同时履行的原则,买受人应当在收到标的物或者提取标的物单证的同时支付价款。

c. 价款的支付地点。可由双方当事人约定。买受人应当按照约定的地点支付价款。对支付地点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可以协议补充; 不能达成补充协议的,按照合同有关条款或者交易习惯确定; 仍不能确定的,买受人应当在出卖人的营业地支付,但约定支付价款以交付标的物或者交付提取标的物的单证为条件的,在交付标的物或者提取标的物单证的所在地支付。

d. 价款的支付方式,也可由当事人约定,但当事人关于支付方式的约定,不得违反国家关于现金管理的规定。

②受领标的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