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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年华北电力大学(保定)法政系611法学综合一之法理学考研冲刺密押题

  摘要

一、概念题

1. 法的执行与法的适用

【答案】(1)法的执行与法的适用的概念

①广义的法的执行是所有国家行政机关、司法机关及其公职人员依照法定职权和程序实施法律的活动,狭义的法的执行是指国家行政机关及其公职人员依法行使管理职权、履行职责、实施法律的活动。

②法的适用,通常是指国家司法机关根据法定职权和法定程序,具体应用法律处理案件的专门活动。由于这种活动是以国家名义来行使,因此又称为“司法”,法的适用是实施法律的一种方式。

(2)法的执行与法的适用的关系

两者都遵循合法性原则,在执行上即依法行政和依法司法原则,在适用上即“以事实为依据,以法律为准绳”的原则。但二者存在着明显的区别,主要包括:

①行政权是对法律的执行,因而具有主动性; 而司法权是对法律的适用,本质上是一种判断权,因而具有被动性;

②行政权是针对公共事务进行管理的一种权利,具有执行性; 司法权本质上是将抽象的法律规范应用于具体的案件事实,因而具有判断性。

③行政权基于对公共事务的管理,而处于优选地位; 司法权是对产生纠纷的双方给予是非公断的权力,因而处于居中裁判地位。

2. 法律文化

【答案】法律文化是整个文化构成的一个特殊部分。在概念上,文化概念的多样性同样影响着对法律文化的理解,使法律文化这一概念也具有多样性。

法律文化,是指在一定社会物质生活条件决定作用的基础上,国家政权所创制的法律规范、法律制度,以及人们关于法律现象的态度、价值、信念、心理、感情、习惯及理论学说的复合有机体。

3. 法学

【答案】法学是指以法律现象为研究对象的各种科学活动及其认识成果的总称。

作为一门系统的科学,法学必须对其研究对象进行全方位的研究,即既要对法进行历时性研究一一考察研究法的产生、发展及其规律,又要对法进行共时性研究一一比较研究各种不同的法律制度,分析它们的性质、特点以及相互关系; 既要研究法的内在方面,即法的内部联系和调整机制等,又要研究法的外部方面,即法与其他社会现象的联系、区别及相互作用; 既要研究法律规范、法律体系的内容和结构以及法律关系、法律责任的要素,又要研究法的实际效力、效果、作用和价值。

4. 法律权利

【答案】法律权利是指规定或隐含在法律规范中、实现于法律关系中的,主体以相对自由的作为或不作为的方式获得利益的一种手段。具体地讲:①作为法理学研究对象的权利,是由法律规范明文规定的,或包含在法律规范逻辑中的,或至少可以从法律精神和法律原则中推定出来的; ②任何法律上的权利都是社会上占支配地位的阶级(统治阶级)或集团(统治集团)的意志的体现; ③权利有明确的界限; ④权利归根结底是工具,而不是目的; ⑤权利具有能动性和可选择性。

5. 法律现象与法律事实

【答案】法的现象是指能够凭经验的、直观的力一式可以认识的法的外部联系的总和,是直观的感性对象一一法本身。法律现象是法学的研究对象,一般认为,凡属与法有关的问题和现象都是法律现象。

法律事实,是法律关系的形成、变更和消灭必须具备的直接前提条件,是法律规范所规定的、能够引起法律关系产生、变更和消灭的客观情况或现象。法律事实分为法律事件和法律行为。

6. 立法与法律解释

【答案】(1)立法是由特定的主体,依据一定职权和程序,运用一定技术,制定、认可和变动法这种特定社会规范的活动。

(2)法律解释是指一定的人或组织对法律规定含义的说明。法律解释既是人们日常法律实践的重要组成部分,又是法律实施的一个重要前提。

(3)二者的关系表现在:

①立法是制定法律的过程,而法律解释是完善法律的过程;

②立法和法律解释都是法治的要素,同时立法是法律解释的前提,法律解释是广义的立法。 由于人的能力是有限的,立法不可能是完美的,而且随着社会的发展,制定的法律可能会不适应不断变化的社会需求,因此法律解释显得很有必要。

7. 立法过程与立法程序

【答案】(1)二者的含义

立法过程是动态的和有序的事物,是具有阶段性、关联性、完整性的活动过程。这一过程可分三阶段:①立法准备阶段; ②由法案到法的阶段; ③立法完善阶段。

立法程序是立法主体在制定、认可、修改、补充和废止法的活动中,所应遵循的法定步骤和

方法。在立法活动过程的各个阶段,都有应遵循的法定步骤和方法即立法程序。

(2)二者的区别①立法过程这一概念,强调立法的阶段性、关联性和完整性; ②立法程序这一概念,强调立法运作的规则性和严肃性,强调立法是一个遵守制度或受节制的过程。

8. 任意性规则

【答案】根据法律调整是否允许当事人进行自主调整,即按照自己的意愿自行设定权利和义务,可以把法律规则分为强行性规则和任意性规则。

任意性规则是指在规定主体权利义务的同时,也允许当事人在法律许可的范围内通过协商自行设定彼此的权利与义务,只有在当事人没有协议的情况下,才适用法律规则规定的规则。

任意性规则是指在一定范围内,允许人们自行选择或协商确定为与不为、为的方式以及法律关系中的权利义务内容的法律规则。任意性规则在民商法、婚姻法等部门法中较为常见。例如在买卖合同关系中,合同当事人可以自行商定产品的质量标准,如果他们没有约定,当发生纠纷时,则依产品质量检验法等有关法律规定的质量标准处理。在权利性规则中,也有一些属于仟意性规则。其内容主要是国家赋予人们某种意志表达力更强的权利或自由,或者说法律规则一般只对人们的权利(可以做什么或不做什么)作原则性的规定,当事人个人自行确定或选择自己权利和自由的内容和方式。

二、简答题

9. 对于马克思“无论是政治的还是市民的立法,都是对于经济关系的反映”的理解。

【答案】马克思的这句话表达了经济基础对法的决定作用。

(1)经济基础对法的决定作用

法作为社会上层建筑的组成部分,其本质、产生、发展以及特征,都是由经济基础所决定和制约的。具体体现在:

①法的产生和发展是由经济基础决定的。法从无到有,从低级到高级,从一种形态转变为另一种形态,从一种形式到另一种形式,归根到底都是由经济基础决定的。

②法的本质即法所体现的统治阶级的意志和国家意志以及法所维护的社会利益,是由经济基础决定的。一个社会的经济基础属于什么性质、表现为什么形态,它的法也必然如此。

③法的内容即法所规定的权利和义务、权利与义务关系以及权利和义务的社会价值,是由经济基础决定的。

④法的未来即法的历史命运也是由经济基础决定的。当社会经济基础不再具有阶级性质的时候,具有阶级性质和国家性质的法将演变为反映社会意志的公共生活规则。

(2)经济基础对法的决定作用这一命题的内涵

这是从总的性质上来说的。除了经济基础对法的决定作用外,对法的性质、内容、发展规律发生影响以至在某些情况下起决定作用的因素还有国家制度、历史传统、民族习惯、社会心理、政治观点、道德观点、宗教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