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年华中师范大学法学院702法理学之宪法考研仿真模拟题
● 摘要
一、概念题
1. 违宪审查
【答案】违宪审查是指享有违宪审查权的国家机关通过法定程序,以特定方式审查和裁决某项立法或某种行为是否合宪的制度。它是宪法监督的重要手段,其日的在于保证宪法实施,维护宪政秩序。违宪审查具有以下特征:①违宪审查主体是享有违宪审查权的国家机关; ②违宪审查有特定的审查范围; ③违宪审查程序多样化; ④违宪审查方式有别于一般司法案件的审判。
2. 宪法典和宪法性法律
【答案】(1)成文宪法典是指一国最根本、最重要的问题由一种有逻辑、有系统的法律文书加以明确规定而形成的宪法。成文宪法典一般由特定制宪机关采用特殊制宪程序制定,在一国法律体系中具有最高法律效力。其特点是体系完整、结构严谨、内容明确、条款原则、相对稳定、便十适用。
(2)宪法性法律是指一国宪法的基本内容不是统一规定在一部法律文书之中,而是由多部关联的法律文书表现出来的宪法,具体又分为:①宪法本体法,是指一国的根本制度由多部单行法律文书表现出来的宪法。宪法本体法一般由普通立法机关按照普通立法程序制定,其地位和效力与普通法律等同。其特点是内容单一、结构简单、制定方便、使用灵活。宪法本体法多为不成文宪法国家所采用。②宪法关联法,是指由普通立法机关为实施宪法而制定的宪法性法律,具体包括组织法、选举法、代表法、议会(代表)机关议事规则、立法法等。其效力低于宪法,但属于宪法的范畴。世界各民主国家,无论是成文宪法国家,还是不成文宪法国家,均有宪法关联法。
(3)在成文宪法的国家,宪法性法律起到对宪法典的补充作用。而在不成文宪法的国家,宪法性法律是不成文宪法结构中的成文形式,具有重要意义,‘言是绝大多数宪法规范、宪法原则、宪法指导思想的载体。
3. 无记名投票
【答案】无记名投票是选举制度的一项基本原则,也称秘密投票原则。根据这一原则,选民在选举时只需在正式候选人姓名下注明同意或不同意,也可另选其他选民或者弃权,填写选票后亲手投入票箱,而无需在选票上标示任何个人信息。选民如果是文盲或者因残疾不能写选票的,可以委托其他信任的人代写。无记名投票方法有利于选民在不受任何干扰的情况下,按照自己的自由意志选举候选人。
4. 人民代表大会制
【答案】人民代表大会制是指国家的一切权力属于人民,人民在普选的基础上选举代表,按民主集中制原则组成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行使国家权力,其他国家机关由人
民代表大会产生,对它负责并受它监督,人民代表大会对人民负责,最终实现人民当家作主的一项基本政治制度。人民代表大会制具有以下基本特征:
①人民代表大会制度是一种代议制民主共和政体;
②人民代表大会制是社会主义的民主共和政体;
③人民代表大会制度坚持民主集中制;
④人民代表大会实行一院制。
5. 宪法基本原则
【答案】宪法基本原则是指人们在制定和实施宪法过程中必须遵循的最基本的准则,是贯穿立宪和行宪的基本精神。它是对一国当时的政治指导思想、社会经济条件和历史文化传统的集中反映。其一般必须具有普遍性、特殊性、最高性和抽象性四个基本特征。
6. 法治原则
【答案】法治又称“法的统治”,是指统治阶级按照民主原则把国家事务法律化、制度化,并严格依法进行管理的一种治国理论、制度体系和运行状态。其核心内容是:依法治理国家,法律面前人人平等,反对任何组织和个人享有法律之外的特权。法治作为治国的理论、原则和方法,必然应该被作为国家根本法的宪法确认为基本原则,并在宪法的具体内容中予以充分体现。
7. 司法审查制
【答案】司法审查又称“违宪审查”,是指国家通过司法程序来审查和裁决立法和行政是否违反宪法的一种基本制度。在实行司法审查的国家中,司法审查既包括对违宪的审查也包括对违法的审查,美国就是实行这种模式的典型。司法审查是违宪审查的一种模式。
8. 制宪权与修宪权
【答案】(1)宪法制定权(简称制宪权)是指制宪主体按照一定原则创造作为国家根本法的宪法的一种权力。修宪权是依据制宪权而产生的一种权力,可以理解为制度化的制宪权。
(2)制宪权与修宪权的关系如下:
①制宪权、修宪权是属于不同层次的权力形态。
②当一个国家通过国民投票决定宪法修改时,这种国民投票权也是一种源于制宪权的修改宪法行为,但不可能是原始的制宪权。
③有时制宪权与修宪权行使主体相同,但其行为的性质不同。
二、简答题
9. 公民基本权利是否存在界限? 这些界限表现在哪些方面?
【答案】公民的基本权利和自山不是绝对的,除最终受制于社会经济结构以及山经济结构所决定的文化发展外,其限制还有:
(1)不得妨碍他人的权利和自由。国家对于公民个人的权利和自由,只能在保护全体公民权利和
自由的必要范围内以法律设立限制。
(2)不违反国家承认的公民权利和自由的目的。享受权利和自由的个人,如果在行使权利和自由时违反了上述目的,自然被认为是滥用权利和自由。
10.谈谈我国2004宪法修正案规定“国家尊重和保障人权”的重大深远意义。
【答案】2004年的宪法修正案第24条把“国家尊重和保障人权”写入《宪法》第33条第3款,这是中国人权发展史上的一件具有里程碑意义的大事,是中国社会主义政治文明建设进步的一个重要标志,对于我们的国家和每一个公民,都具有非常重要的意义。
(1)它确立了“国家尊重和保障人权”是宪法的基本目标和使命。
宪法关于保障基本人权的条款是宪法的核心,宪法所规定的国家机构是为保障公民基本人权服务的,尊重和保障人权是宪法的目的,而国家机构仅仅是达到这个目的的手段。尊重和保障人权原则足以昭示国家未来立法的宗旨和方针,并且为国家行政和司法设定范围。因此,人权原则与其说是为公民设定的一种权利,还不如说更是为国家立法、行政、司法机关设定的相应的义务。
(2)人权入宪使国家的责任和义务具有了新的内涵,尊重和保障人权成为基本的宪法准则。 人权在本质上是个人对国家和社会提出的正当要求。宪法对国家人权责任和义务的宣告,就是明确国家权力的宗旨和界限,规定国家应当对公民做什么,不能做什么。在国家与公民的关系上,公民是享有人权的主体,国家是保障人权的主体,是义务的承担者。公共权力必须保护人权,否则,就是违宪。依法治国首先就是要以宪治国。宪法对国家人权责任的规定,为人权提供了明确的宪法保障,是宪法的新发展,也为我国法治的发展确立了根本的准则。
(3)人权入宪,对于提高全社会的人权意识,推进社会主义政治文明建设具有重要意义。
人权是当今世界受到普遍接受的时代观念。尊重和保障人权是我国社会主义政治文明发展的必然要求。在现实生活中,人权只有被人们普遍接受,变成一种信念才能发挥其巨大作用。我国宪法对人权的规定是相当全面的,公民权利和政治权利,经济、社会和文化权利都受到我国宪法的承认和保护。我国宪法高举起人权旗帜,表明了我国促进人权的决心,也昭示了人权的神圣性和崇高地位,这必将促使全社会从宪法的高度来看待和接受人权。权利观念的创新,必将推进我国政治文明的发展,惠及十几亿人民的全面建设小康社会的伟大事业。
(4)突出了人权价值和理念,为宪法关于公民权利的规定注入了新的意义。
以前宪法之所以没有采用“人权”概念。一是认为人权概念是资产阶级的“专利”; 二是作为法律术语,人权一词的含义比较笼统和含糊,而“公民基本权利”在主体和内容上都比较确定。这种认识实际上是不准确的。人权概念也是社会主义的战斗口号,而且从法律上讲,公民基本权利的概念不如人权概念那样有影响力。宪法将“国家尊重和保障人权”作为宪法关于公民权利原则性规定的条款之一,既赋予人权概念以确定的内涵,又从原则上提升了公民权利概念的实质含义和价值,实现了两者的统一。
(5)完善了公民权利保障的原则规定,强化了宪法的保障人权的基本精神。
人权作为一项原则写入宪法,不仅使第33条关于公民权利的原则规定更加完整,对第二章关于“公民基本权利和义务”的规定起到画龙点睛的作用,而且对整部宪法有关人权的内容起到统率作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