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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年华侨大学法学院720法理学与宪法学之宪法学考研仿真模拟题

  摘要

一、概念题

1. 集体所有制

【答案】集体所有制是指生产资料归集体经济组织内部的劳动者共同所有的一种所有制形式。这种形式的特点在于生产资料是集体经济组织的公共财产,劳动者之间存在着互助合作的关系,劳动者同生产资料的结合仅限于集体经济组织的范围之内。我国农村的集体所有制经济,是在建国初期个体农业社会主义化的过程中建立起来的,而城镇的集体所有制经济则是在对手工业实行社会主义改造的基础上建立起来的。

2. 宪法解释与宪法修改

【答案】(1)宪法修改是指在宪法实施过程中,随着社会现实的变化、发展,出现宪法的内容与社会现实不相适应的时候,由有权机关根据法定程序删除、增加、变更宪法内容的活动。

(2)宪法解释是指在宪法实施过程中,由一定主体对宪法内容、含义及其界限所做的一种说明。宪法解释的概念一般分广义和狭义两种。广义的宪法解释主体广泛,除有权机关解释外,还包括政府、社会团体、学者等对宪法的解释。狭义的宪法解释专指有权解释机关依照法定程序阐明宪法的含义并具有法律效力的行为。

(3)宪法解释和宪法修改的区别:①前者属于解释学,后者属于立法学:②就其行为特性来说也应该径渭分明,宪法解释和宪法修改也有各自不同的运作程序,对宪法产生不同的变化效应。如增加新的宪法条款和删去旧的宪法条款,一般认为是宪法修改的结果; 而对宪法条文的字面含义作语言学和逻辑学意义的界定则可视为宪法解释。

3. 结社自由

【答案】结社自由是指公民为了一定的宗旨而依法律规定的程序组织某种社会团体的自由,它是公民的一项基本权利。结社自由一般具有如下特征:①结社具有持久性与稳定性; ②结社应遵循法定程序,具有严格的程序性; ③结社一般具有固定的组织机构与成员:④结社与一定的利益选择有关。

4. 单一制和复合制

【答案】(1)单一制是指一种国家结构形式,即由若干不享有独立主权的一般行政区域单位组成统一主权国家的制度。它是国家结构形式的一种。

(2)复合制是指由两个或两个以上国家组成的国家联盟的制度,和单一制相对。近代复合制国家主要有邦联和联邦两种形式。邦联是几个独立的国家为了一定的目的而结成的比较松散的国家联合。联邦是两个或多个成员国(邦、州、共和国等)组成的复合制国家。

(3)单一制与复合制区别如下:

①在单一制国家,地方政府是山中央政府设立的; 在复合制国家,政府是由各成员单位协议建立的,各成员单位往往先于联邦或邦联政府而存在。

②在单一制国家,地方政府的权力是中央政府授予的,中央政府可以单方面规定地方政府的权限,地方政府必须服从中央政府所代表的最高国家权力; 在复合制国家,政府与成员政府的权力划分由联邦宪法作出了明确的规定。双方都不能单方面任意变更,对宪法的修改必须经过双方的同意和批准;

③在单一制国家,中央政府可以变更地方政府的疆界; 在复合制国家,政府不能任意改变各成员单位的疆界。

5. 国家制度与国家机构

【答案】(1)国家制度是指确立一国阶级统治关系的基本制度。主要指国体,即各阶级在国家中的地位,反映国家的本质和阶级属性。国体决定政体,并通过政体来表现,所以国家制度既包括国体,也包括政体,是规定国家权力归属什么阶级和这个阶级采取什么组织形式以实现其权力的制度。

(2)国家机构是指行使国家职能的权力机关的总称。国家机构的设置一般由宪法或宪法性法律予以规定。按照各机关在国家机构中的地位和职能分工,国家机构可分为权力机关、行政机关、审判机关、军事机关、检察机关等。

(3)国家制度和国家结构之间的关系为:国家的政治以及一切机构组织与活动的原则都是根据国家制度来规定的。

6. 宪法关系与宪法体系

【答案】宪法关系也称宪政法律关系,是指按照一定的宪法规范,在宪法主体之间产生的,以宪法的权利与义务为基本内容的社会政治关系。宪法体系是指一国宪法由不同渊源形式的宪法规范所组成的有逻辑、有系统的结构形态。

7. 获得物质帮助的权利

【答案】获得物质帮助的权利,即物质帮助权,是指公民因失去劳动能力或者暂时失去劳动能力而不能获得必要的物质生活资料时,有从国家和社会获得生活保障、享有集体福利的一种权利。公民在特定情况下获得物质帮助权的具体表现是:①老年人的物质帮助权。②患疾病公民的物质帮助权。③丧失劳动能力的公民的物质帮助权,主要指残疾人的物质帮助权。

8. 宪法的无形修改

【答案】宪法的无形修改是指在宪法条文未作变动(包括修改、解释或者由宪法惯例加以补充)的情况下,由于社会的发展、国家权力的运作等,使宪法条文本来的含义发生了变化。宪法的无形修改不是宪法修改机关依据宪法规定的程序而进行的一种有意识的活动,所以不包含在宪法修改的含义之中。但是,它可以使宪法条文的本来含义在事实上发生一定的变化,达到与修改宪法基本相同的效果,因而属于广义的宪法修改。

二、简答题

9. 简述我国选举制度的基本原则。

【答案】我国选举制度的基本原则主要有:

(1)选举权的普遍性原则

①普遍性原则的概念

选举权的普遍性原则是就享有选举权的主体范围而言的,其含义在于,具有一国国籍,达到一定年龄的公民享有选举权的广泛程度。

②普遍性原则的内涵

除依照法律被剥夺政治权利的人以外,凡年满18周岁的公民,不分民族、种族、性别、职业、家庭出身、宗教信仰、教育程度、财产状况、居住期限,都有选举权与被选举权。

③理解普遍性原则须注意的问题:

a. 精神病患者经选举委员会确认,如确实无法行使选举权的,不列入选民名单,暂不行使其选举权利。

b. 因犯危害国家安全罪或者其他严重刑事犯罪案件被羁押、正在受侦查、起诉和审判的人,经人民检察院或人民法院决定,在羁押期间停止其行使选举权利。

c. “被判处有期徒刑、拘役、管制而没有附加剥夺政治权利的; 被羁押,正在受侦查、起诉、审判,人民检察院或者人民法院没有决定停止行使选举权的; 正在取保候审或者被监视居住的; 正在受拘留处罚的”参加选举,由选举委员会和执行监禁、羁押、拘留或者强制教育的机关共同决定,可以在流动投票箱投票,或者委托有选举权的亲属或其他选民代为投票。被判处拘役、受拘留处罚或者被强制教育的人也可以在选举日回原选区参加选举。

d. 旅居国外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在县级以下人民代表大会代表选举期间在国内的,可以参加原籍地或出国前居住地的选举。

e. 台湾同胞参加大陆选举问题,选举法未作单独规定,在实践中,他们享有参加大陆选举的权利。

(2)选举权的平等性原则

①凡选民在权利和地位上平等,每人在每次选举中只有一次投票权,并且每票的价值相等。平等选举是从享有选举权的主体实现其选举权的效力而言的,它渊源于自由、平等、博爱和反特权思想。选举权的平等性是代表机关民主性的前提,是法律面前人人平等原则的具体表现。

②选举权的平等性的含义

a. 每个年满18周岁并享有政治权利的公民都享有参加选举的权利;

b 每个选民在每次选举中只有一个投票权;

c. 每个选民所投选票的效力是等同的;

d. 选举权与被选举权相统一,即享有选举权的人原则上享有被选举权。

③平等性原则的相对性

a. 对少数民族给予特殊照顾。比如明确规定,人口特少的民族在全国人大也至少应有一名全国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