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前位置:问答库>考研试题

2016年西南民族大学法学院702法理学考研内部复习题及答案

  摘要

一、简述题

1. 什么是法的形式价值? 法的形式价值对于实现法的目的价值具有什么样的意义?

【答案】(1)法的形式价值的含义

法的形式价值是指法律制度在形式上所具有的优良品质,尽管这些品质并不直接反映法的社会理想和目的,但是,它们却构成了“良法”或“善法”在形式上所必须具备的特殊品质。

(2)法的形式价值对于实现法的目的价值有非常重要的意义

①对于实现法的目的价值而言,形式价值的确具有无以复加的重要性。法的形式价值包含着许多具体的内容。如法律对于公开性、稳定性、连续性、严谨性、灵活性、实用性、明确性和简练性的要求。即如果一个法律制度不具备形式上的优良品质,它就不是“良法’夕,即使它追求良好的社会目的,这些目的也必然会归于虚幻。

②法的形式价值中的权威性、普遍性、统一性和完备性对于法治的实现有很大的作用。权威性要求任何个人或团体都必须无条件服从法律,法律的尊严神圣不可侵犯; 普遍性要求不因人设法,用一般性的规则来调控所有人的同类行为; 统一性要求保持法律制度本身的和谐一致,消除矛盾和混乱; 完备性要求实现有法可依,在应由法律加以调整的行为领域消除法律空白和法律漏洞。

③实现法的目的价值必须同时满足权威性、普遍性、统一性和完备性。要实现法的目的价值首先法必须具有权威性,一个没有权威性的法律,不管其有多少值得称许的理想和目的都是不能实现的。其次,如果法的规则也缺乏普遍性、统一性和完备性,经常因人设法、一事一法、自相矛盾、空白和漏洞过多,那么,所有美好的理想和目的就都会成为这个法律制度的“不堪承载之重”。

2. 如何认识和理解权利、义务在法学、法律中的地位与作用?

【答案】法律是以权利和义务为机制调整人的行为和社会关系的。权利和义务贯穿于法律现象中具有逻辑联系的各个环节、法律的一切部门和法律运行的全部过程。

(1)权利和义务是从法律规范到法律关系再到法律责任的逻辑联系的各个环节的构成要素。 ①权利和义务是法律规范的核心内容。一个标准之所以被称为法律规范,就在于它授予人们一定权利,告诉人们怎样的主张和行为是正当的、合法的、会受到法律的保护; 或者给人们设定某种义务,指示人们怎样的行为是应为的、必为的或禁为的,在一定条件下会由国家权力强制履行或予以取缔。

②权利和义务是法律关系的关键要素。某一社会关系之所以是法律关系,就在于它是依法形成或法律机关确认的、以权利和义务的相互联系和相互制约为内容的社会关系。

③至于法律责任则是由于侵犯法定权利或违反法定义务而引起的、由专门国家机关认定并归

结于法律关系主体的、带有直接强制性的义务,亦即由于违反第一性义务而招致的第二性义务。

(2)权利和义务贯穿于法的一切部门。

①作为国家根本大法和总章程的宪法,它规定国家的政治制度、经济制度、文化教育制度和法律制度,实际上就是确认和规定社会上各个阶级、阶层、集团、民族等社会基本力量在国家生活中的权利和义务,并以此为基础,规定了公民的基本权利和义务,国家机关及其公务人员的职权和职责。

②行政法规定国家行政机关在组织实施国家职能中所拥有的权利(权力、职权)和义务(职责),以及在政府与公民、法人等行政相对人的关系中双方各自的权利和义务。

③民法调整着平等主体之间有关财产关系或人身关系的权利和义务,规定着解决因侵权或违约而发生的权利和义务纠纷的准则。

④经济法调整着国家在管理经济活动中所发生的国家与经济组织之间、经济组织与经济组织之间的权利和义务。

⑤刑法规定何种行为是极端的、超过社会容忍极限的侵害个人、集体和国家利益的行为以及对这种行为所应采取的取缔和惩罚措施,以此敦促或强制罪犯履行法定义务,保护人们的法定权利。

⑥诉讼法规定着诉讼过程中诉讼当事人及其代理人、国家审判机关、检察机关等诉讼主体的权利和义务。

⑦国际法也是以权利和义务为构成要素的,不过它是通过条约和协定、惯例等形式确定下来的国家之间的权利和义务。

其他法律部门也都是确定人们在某种社会生活领域和社会关系中的权利和义务。

(3)权利和义务通贯法律的运行的整个过程。

①任何国家的立法,都是统治阶级的国家通过立法机关,根据本阶级的根本利益、实际的阶级力量对比以及民族文化传统等条件,确定人们的权利和义务,并使之规范化和制度化的过程。

②执法就是国家行政机关在管理社会的活动中,依靠国家权力,落实法定权利和义务的过程。 ③守法就是公民、法人及其他社会组织正确行使法定权利,忠实而又积极地履行法定义务。与守法相对的违法则是超越法定权利边际“滥用权利”,或者规避或疏于履行法定义务。

④司法就是通过国家的审判活动和各种诉讼程序,确认被模糊的当事人的权利和义务,恢复被搁置、被破坏的权利和义务关系。

⑤法律监督就是国家法律监督机关对国家机关工作人员、社会团体、法人和公民个人行使权利和履行义务的J 隋况实行监督,追究违法者的法律责任。

(4)权利和义务全面地表现和实现法的价值。

权利、义务是法的价值得以实现的方式,正是通过权利和义务的宣告与落实,国家把社会主导的价值取向和价值选择变为国家和法的价值取向和选择,并借助于国家权威和法律程序而实现。权利与义务的关系(结构),反映着法的价值的变化。通过分析不同历史类型的法律制度中权利和义务的关系(结构),可以透视不同法律制度的价值取向和价值序列。

①在前资本主义社会,法重义务,轻权利,以义务为本位来配置义务和权利。显然,它的首要的、甚至唯一的价值在于建立奴隶主阶级、封建地主阶级在经济上、政治上和思想上的统治秩序。

②现代社会的法是充满活力的调整机制。它以权利为本位或重心配置权利和义务,赋予人们各种政治权利、经济权利、文化权利和社会权利,给人们以充分的、越来越多的选择机会和行动自由,同时为了保障权利的实现,规定了一系列相应的义务。这使现代社会的法(特别是当代中国社会主义法)的价值显然不限于秩序,而扩大到了促进经济增长、政治发展、文化进步、个人自由、社会和谐、国际和平与发展、人与自然和谐相处等。

正因为如此,可以认为权利和义务是法的核心内容,也是法学的中心范畴,并进而主张法学应是权利义务之学,应以权利和义务为中心范畴建构当代中国的法学理论体系。

3. 解析“公民的基本权利”概念。

【答案】(1)公民基本权利的概念

公民的基本权利是指人权在我国宪法中的表现,是法律意义上的人权。基本权利,是指那些关于人的先天既存的和后天能够实现的价值在法律上的一般承认。它与人们自己设定法律关系时明确权利义务的个别承认有着本质的不同。基本权利所直接否定的对立物是特权制度和奴役制度。

(2)对“公民基本权利”的理解

①“公民基本权利”中的“公民”

公民是指具有一国国籍的人。公民是一个政治性的概念,与外国人相对。公民的基本权利就意味着只有本国的公民按照宪法所享有的权利,外国人是不能享有的。但是随着社会的发展,现代国家中也往往在宪法中对外国人的权利进行确认和保护,例如我国宪法中规定对外国人的庇护权等。

②“公民基本权利”中的“基本权利”

a. 基本权利对人的不可缺乏性。基本权利正是表明一个人不依附另一个人而与他人具有同等人格与尊严的使人得以自立的权利。它是人被获准掌握的而被社会用制度保障并被普遍认可的区别于动物的标准,它的法定化对任何人都是不可缺乏的。

b. 基本权利的小可取代性。基本权利的小可取代性是对国家而言的,它要求国家小得随意更改公民所享基本权利的种类。

c. 基本权利的不可转让性。基本权利的不可转让性是对公民个人而言的,它要求公民在基本权利面前约束自己的任性,通过自律以珍惜基本权利。公民既不能放弃基本权利,也不能把基本权利转借于他人。

d. 基本权利的稳定性。基本权利与人的人身相始终,在人生命的整个旅程中是稳定不变的。对于国家立法来说,一旦认定某些权利是人的基本权利,法的修改和废除一般不再对这些权利有效,政府的变易、国家制度的改革、政策方针的调整,基本权利不随之被取消。

e. 基本权利的母体性。基本权利具有繁衍其他权利的功能,它在整个权利的庞大系统内起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