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年武汉大学法学院685综合知识之行政诉讼法学考研导师圈点必考题汇编
● 摘要
一、名词解释
1. 权力行政与公务行政
【答案】权力行政与公务行政是两种不同类型的行政活动。权力行政是运用国家强制权力干涉公民的生活,其行为后果往往是加之于公民某种负担,因而,通常又称为干涉行政、负担行政;
公务行政则是为公民提供服务,往往意味着给公民带来某种利益,因而,通常又称为给付行政、授益行政。作为两种不同类型的活动,权力行政与公务行政遵循不同的行为规则。如权力行政通常由国家直接提供,而公务行政则可以借助社会组织间接提供。
2. 行政指导与行政指示
【答案】①二者的含义:
行政指导是指行政机关基于国家的法律、政策的规定而作出的,旨在引导行政相对人自愿采取一定的作为或者不作为,以实现行政管理目的的一种非职权的行为。行政指示是指行政主体依靠行政组织的权威,运用行政手段,按照行政组织的系统和层次进行行政管理活动的方法。
②二者的区别:a. 针对的对象不同。行政指导的对象一般为行政相对人; 行政指示的对象一般为下级机关。b. 弓虽制性不同。行政指导不具有强制性:而行政指示则具有强制J 阵。
3. 行政复议的指定管辖
【答案】行政复议的指定管辖,是指两个或两个以上的行政机关在某一复议案件的管辖上发生相互推脱或争夺管辖权等争议时,由其共同上一级机关指定管辖。
4. 公务员考核制度
【答案】公务员考核制度是指国家行政机关根据有关法律规定,按照管理权限,对公务员的思想品德、业务能力、工作态度和工作成绩等进行考察,作出评价,并以此作为使用、奖惩、培训公务员的依据,作为对公务员晋升增资依据的制度。
5. 行政诉讼标的
【答案】行政诉讼标的是行政诉讼诉的构成要素之一。因发生行政争议,当事人要求法院进行调整的行政关系。当事人提起行政诉讼,要求法院确认和调整这一关系。行政诉讼标的是具体的,而不是抽象的。
6. 行政规范性文件
【答案】行政规范性文件是国家行政机关为执行法律、法规和规章,对社会实施管理,依法
定权限和法定程序发布的规范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行为的具有普遍约束力的文件。
行政规范性文件的特征:
①行政规范性文件是一种特殊文件,而不是行政立法。
②行政规范性文件不是一般文件,而是一种具有普遍约束力的文件。
③行政规范性文件是行政机关为执行法律、法规、规章,对社会进行管理而实施的一种抽象行政行为。
④行政规范性文件是行政机关发布的用以对社会进行管理,规范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行为的文件。
行政规范性文件的类型:
①享有行政立法权的行政机关发布的行政规范性文件。
②不享有行政立法权的国务院工作部门发布的行政规范性文件。
③不享有行政立法权的地方人民政府发布的行政规范性文件。
二、简答题
7. 试述行政听证制度。
【答案】(1)行政听证制度的含义
行政听证制度是行政机关在作出影响行政相对人合法权益的决定之前,由行政机关告知决定理由和听证权利,行政相对人陈述意见、提供证据以及行政机关听取意见、接纳证据并作出相应决定等程序所构成的一种法律制度。
(2)行政听证制度的范围
①行政立法
行政立法虽然没有具体的行政相对人,但它涉及“人”的利益重新分配,就有必要事先听取利害关系人的意见。
如我国《行政法规制定程序条例》第十二条规定:“起草行政法规,应当深入调查研究,总结实践经验,广泛听取有关机关、组织和公民的意见。听取意见可以采取召开座谈会、论证会、听证会等多种形式。”在行政立法程序中设置听证制度,听取公众的意见,可以提升行政立法的科学性、可行性。
②行政处理
行政处理是行政机关对行政事务所作出的一种具体处置行为(虽然行政机关的不作为也是一种行为,但是不作为不涉及是否需要听证的问题)。当然,并不是所有的行政处理都要纳入听证范围,只有对行政相对人产生不利影响的行政处理,才有给予其听证权利的必要。
(3)行政听证的形式
①正式听证。正式听证是借助于司法审判程序而发展起来的一种听证形式,其内部结构为三角型程序模式。在这种程序模式中,听证主持人居中独立,行政机关调查人员和行政相对人各执一方,指控与抗辩互相交涉。
②非正式听证。非正式听证是指不采用司法审判程序听取意见,且不以笔录作为裁决唯一依据的一种程序模式。
在非正式听证中,行政机关对如何进行听证具有较大的裁量权,它可以根据案件审理的需要决定程序的进展,或者中止、终结程序。它不太强调听证的形式,只要使当事人得到一个表达意见的机会,就满足了给予当事人听证权利的要求。
8. 行政诉讼举证时限的含义及基本规定。
【答案】(1)行政诉讼举证时限的含义
行政诉讼被告举证时限,是指负有举证责任的被告应当在法律规定或法院依法指定的、就其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提出相应证据的期限。
(2)行政诉讼举证时限的基本规定
①完整的行政诉讼被告举证时限制度应该包括以下两方面的内容:
a. 期限,即法律规定和法院指定的诉讼法上的期间,被告应当在此期间尽最大能力提供支持其主张的证据;
b. 后果,被告若在此期间不提供或不能提供相应的证据,逾期提供又无正当理由,则产生诉讼程序上的法律后果,即该证据不为法院所采纳,被告将因此承担不利的法律后果。
被告举证时限制度作为一项完整的诉讼制度,期间与后果两方面内容必须同时具有,不可或缺,否则其制度的存在便失去了意义。
②行政机关的举证时限
a. 关于行政机关在一审时的举证时限,《行政诉讼法解释》第二十六条第二款规定:“被告应当在收到起诉状副本之日起十日内提交答辩状,并提供作出具体行政行为时的证据、依据; 被告不提供或者无正当理由逾期提供的,应当认定该具体行政行为没有证据、依据”。《行政诉讼法解释》第二十八条规定了两种例外:
第一,被告在作出具体行政行为时已经收集证据,但因不可抗力等正当事由不能提供的; 第一,原告或者第三人在诉讼过程中,提出了其在被告实施行政行为过程中没有提出的反驳理由或者证据的。在这两种情况下,被告经人民法院准许可以补充相关的证据。
b. 关于补充证据所应遵守的时限,《行政诉讼证据规定》第一条第二款规定:被告因不可抗力或者客观上不能控制的其他正当事由,小能在前款规定的期限内提供证据的,应当在收到起诉状副本之日起十日内向人民法院提出延期提供证据的书面申请。人民法院准许延期提供的,被告应当在正当事由消除后十日内提供证据。第二条规定:原告或者第三人提出其在行政程序中没有提出的反驳理由或者证据的,经人民法院准许,被告可以在第一审程序中补充相应的证据。
c. 关于行政机关在二审时的举证时限,《行政诉讼法解释》第三十一条第三款规定:“被告在二审过程中向法庭提交在一审过程中没有提交的证据,不能作为二审法院撤销或者变更一审裁判的根据。”也就是说,行政机关不得在二审时提供一审未提供的证据。
③行政相对人的举证时限
关于行政相对人的举证时限问题,《行政诉讼证据规定》在其第四条第一款规定:公民、法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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