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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年武汉大学法学院631综合知识之行政诉讼法学考研强化模拟题

  摘要

一、名词解释

1. 行政法基本原则

【答案】行政法基本原则是指导和规范行政法的立法、执法以及指导、规范行政行为的实施和行政争议处理的基础性法则,是贯穿于行政法具体规范之中,同时又高于行政法具体规范,体现行政法基本价值观念的准则。行政法基本原则具有以下性质与功能:

①行政法基本原则是一种“基础性规范”,是产生其他具体规则和原则的规范;

②行政法基本原则是一种高度抽象的并体现行政法的基本价值观念的规范;

③行政法基本原则是一种普遍性规范,它对行政关系进行整体的宏观的调整、规范;

④行政法的基本原则不仅指导、调整整个行政执法行为,而且指导和调整行政法的整个立法行为;

⑤行政法基本原则不仅对行政法的立法、执法起宏观指导作用,而且在一定的场合也直接规范行政行为的实施和行政争议的处理。

2. 危险责任

【答案】危险责任是无过错责任的一种。它是指从事对周围环境有高度危险的作业而造成他人损害时,不论行为人主观上有无过错,都应承担法律责任。行政法上的危险责任是作为过错责任的补充形式而出现的。行政主体对下列三种情况,不承担行政赔偿责任:

①所发生的损害是受害人的故意造成;

②从事高度危险性业务的行政主体或行政人能证明损害是由不可抗拒的力量引起的;

③损害与高度危险性业务无因果关系。

3. 共同管辖

【答案】共同管辖是指依照法律规定,由两个以上的法院对同一个行政案件都有管辖权而由原告选择具体法院的管辖。

4. 行政裁决

【答案】行政裁决是指行政机关依照法律规范的授权,对当事人之间发生的、与行政管理活动密切相关的、与合同无关的民事纠纷进行审查,并作出裁决的行政行为。

其特征为:

①行政裁决以当事人之间发生了与行政管理活动密切相关的民事纠纷为前提;

②行政裁决的主体是法律规范授权的行政机关;

③行政裁决是行政机关行使行政裁决权的活动,具有法律效力。

5. 行政诉讼的第三人

【答案】行政诉讼的第三人是指同被诉具体行政行为有利害关系,在行政诉讼过程中申请参加诉讼或由人民法院通知参加诉讼的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第三人应具备以下条件:

①同被诉具体行政行为有利害关系。有利害关系,是指有法律上的权利、义务关系。

②第三人应是行政法律关系的主体。

③经本人申请或人民法院通知而参加本诉已经开始但未终结的诉讼。

6. 行政程序的公正、公平原则

【答案】行政程序的公正、公平原则是指行政主体行使行政权应当公正、公平,尤其是公正、公平地行使行政自由裁量权。

行政主体公正、公平地行使行政权力,对于行政主体来说,是树立行政权威的源泉; 对于行政相对人和社会来说,是信任行政权的基础,也是行政权具有执行力量的保证。

公正、公平原则包括以下内容:

①行政程序立法应当赋予行政相对人应有的行政程序权利。

②行政主体所选择的行政程序必须符合客观情况,具有可行性。

③行政主体所选择的行政程序必须符合规律或者常规,具有科学性

④行政主体所选择的行政程序必须符合社会公共道德,具有合理性。

⑤行政主体所选择的行政程序必须符合社会一般公正心态,具有正当性。

二、简答题

7. 行政立法的效力等级。

【答案】(1)效力等级。行政立法的效力等级,是指行政法规和规章在国家的法律规范体系中所处的地位。

①在我国的法律规范体系中,宪法和法律的效力高于行政法规和行政规章,行政法规和行政规章都不得同宪法和法律相抵触;

②行政法规的效力高于地方性法规、规章;

③地方性法规的效力高于本级和下级地方政府规章;

④省、自治区的人民政府制定的规章的效力高于本行政区域内较大的市人民政府制定的规章; ⑤部门规章之间、部门规章与地方政府规章之间具有同等效力,在各自的权限范围内施行; ⑥经济特区法规根据授权对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作变通规定的,在本经济特区适用;

⑦自治条例和单行条例可以依照当地民族的特点,对法律和行政法规的规定作出变通规定,但不得违背法律或者行政法规的基本原则,不得对宪法和民族区域自治法的规定以及其他有关法律、行政法规专门就民族自治地方所作的规定作出变通规定。

行政法规、规章不溯及既往,但为了更好地保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权利和利益而作的特别规定除外。

(2)冲突规则。行政立法的冲突规则,是指行政立法的适用规则。

主要包括:

①层级冲突:不同位阶的行政法律规范之间的冲突一一高位阶法律规范优于低位阶法律规范。 ②新旧冲突:同一机关不同时期发布的行政法律规范之间的冲突一一新法优于旧法。

③种属冲突:同一机关制定的行政法规、规章,特别规定与一般规定之间的冲突一一特别法优于普通法。

④地域冲突:不同地域范围内的法律规范之间就相关内容的规定存在冲突,而这些规定都有适用的可能一一属地原则。

⑤国际法与国内法的冲突一一条约优先原则。(我国声明保留的条款除外)

(3)争议裁决。行政立法的效力孰高孰低法律没有作出规定的,由有权机关依法裁决:

①对同一事项,同一机关制定的新的一般规定与旧的特别规定不一致,不能确定如何适用时,由制定机关裁决。

②地方性法规与部门规章之间对同一事项的规定不一致,不能确定如何适用时,由国务院提出意见,国务院认为应当适用地方性法规的,应当决定在该地方适用地方性法规的规定; 认为应当适用部门规章的,应当提请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裁决。

③部门规章之间、部门规章与地方政府规章之间对同一事项的规定不一致时,由国务院裁决。④以授权制定的法规与法律规定不一致,不能确定如何使用的,由全国人大常委会裁决。

8. 德国行政法院与法国行政法院体制有什么不同? 中国行政诉讼制度改革中,有人提出设立行政法院,设立行政法院试图解决行政审判实践中存在的哪些问题? 设立行政法院有哪些障碍?

【答案】(1)德国行政法院与法国行政法院体制的不同之处

①从法院组织上看,法国的行政法院和普通法院互不隶属,各自独立,行政法院审理行政案件,普通法院审理民事或刑事案件,行政法院不属于司法机关; 德国的行政法院虽然是专门法院,但仍属于普通法院系统,德国的司法系统由两大类组成:一是宪法法院,二是普通法院,普通法院又包括五种法院,即一般法院(民事或刑事法院)、行政法院、劳动法院、财政法院、社会法院。德国的行政法院虽然独立于民事或刑事法院,但其仍属于司法机关,而法国的行政法院不属于司法机关。

②从法院级别设置卜看,法国的行政法院包括地方行政法院、卜诉行政法院和最高行政法院,并且法国行政法院设置与行政区划并没有密切联系。法国的地方行政法院并非与行政区划紧密连接,其是根据大小不同设立,上诉行政法院只有五家,分布在巴黎、里昂、波尔多、斯特拉斯堡、南特。德国的行政法院包括初等行政法院、州高级行政法院和联邦行政法院,初等法院设立在州以下的行政单位,根据州的大小而数量不一,州高等行政法院,则各州均有一个。

③从法院承担的职能上看,法国行政法院强调法律与行政的结合,法院在工作中要求法官同时担任行政组和诉讼组的工作,为行政机关提供咨询,提出意见、建议。德国行政法院则无须承担行政机关的咨询功能。

④从法官的独立性角度看,德国《基本法》明文强调法院和法官的独立性。相比之下,法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