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8年南京大学928经济法专业综合一(经济法学、民法学、商法学)之民法考研基础五套测试题
● 摘要
一、概念题
1. 动产与不动产
【答案】以物是否能移动并且移动是否损害其价值为标准,可将物分为动产和不动产。《物权法》使用了不动产和动产的概念。动产是指能够移动而不损害其价值或用途的物。此外,在法律上各种可以支配控制的自然力,在性质上也应认定为动产。某些物在性质上能够移动,但因价值较高,且在交易习惯上转让程序较为慎重,在法律上亦具有不动产的某些特征,在学理上称为“准不动产”,例如船舶及民用航空器等。不动产是指不能移动或者移动会损害其用途或者价值的物。不动产主要指土地及土地上的定着物。
2. 善意取得
【答案】善意取得亦称即时取得,是指无处分权人转让标的物给善意第三人时,善意第三人一般可取得标的物的所有权,所有权人不得请求善意第三人返还原物。根据《物权法》的规定,善意取得不限于所有权,其他物权也可以善意取得。善意取得必须具备以下条件:①占有人所非法转让的,可以是动产,也可以是不动产。②第三人必须是有偿地从非法转让人处取得标的物。③第三人必须是善意的。④转让的不动产或者动产依照法律规定应当登记的已经登记,不需要登记的已经交付给受让人。
3. 合伙
【答案】合伙是指二个以上的人互约出资,经营共同事业。人包括自然人、法人和其他组织; 事业包括多种行业,可以是营利性的事务,也可以是非营利性的事务。从我国现有的法律看,合伙包括普通合伙和有限合伙。其中普通合伙包括特殊的普通合伙,在实践中还有隐名合伙。合伙属于非法人组织,具有民事主体的资格。
4. 法人拟制说
【答案】法人拟制说是关于法人本质的一种学说。根据法人拟制说,除自然人之外无独立人格的存在,对于法律所拟制的人应采取限制的态度,表现为法人应经过国家的特许才能成立。同时主张区分法人与其成员的财产、区分法人与其成员的人格、区分法人与其成员的责仟。这对于现代法人制度的建立有重要意义。该说是特定历史背景的产物,反映了19世纪的个人主义和个人本位的法律思想的影响,现代很多国家和地区的立法不再采此说。
5. 损益相抵规则
【答案】损益相抵是指受害人基于损失发生的同一原因而获得利益时,应当将该利益从赔偿数额中抵销,加害人仅对抵销后的损失承担赔偿责任。损益相抵的理论依据在于:侵权赔偿的前提是受害人的损失,而受害人基于同一原因获得的利益本身就会冲抵其损失。因此,损益相抵的目的是要计算出受害人真正的损失,使受害人的真正损失得到赔偿。
6. 形成权
【答案】(1)形成权是指权利人以自己的意思表示,使民事法律关系发生、变更或者消灭的权利。形成权理论是由德国学者首先提出的。形成权的主要功能在于权利人得依其单方的意思表示,使已成立的法律关系的效力发生、变更或消灭,如债权人的撤销权。形成权的类型、范围广泛,依形成权所生效力可以分为三类,即生效形成权、变更形成权和消灭形成权。
7. 物权与准物权
【答案】物权是指权利人对特定的物享有直接支配和排他的权利,包括所有权、用益物权和担保物权。物权具有以下法律特征:
(1)物权是权利人直接支配物的权利;
(2)物权是权利人直接享受物的利益的权利;
(3)物权是排他性的权利。
准物权是指依据行政命令而取得的具有物权性质的权利。这是个较为广泛的概念,不仅包括矿业权、水权、渔业权和狩猎权,还包括公路收费权、森林采伐权等权利,并且这一概念所涵盖的具体权利类型将随着我国法律和实践的变化而不断发展。
8. 过错推定
【答案】过错推定责任,是指基于法律的特别规定,推定加害人存在过错而应承担侵权责任,加害人能够证明自己没有过错的除外。过错推定责任的特点在于:①过错推定是根据法律规定的一定的基础事实推定行为人具有过错; ②过错推定在过错证明责任分配上实行举证责任倒置; ③关于过错的推定可以被“推翻”。
二、简答题
9. 《合同法》第72条规定:“债权人可以拒绝债务人部分履行债务,但部分履行不损害债权人利益的除外。债务人部分履行债务给债权人增加的费用,由债务人负担。”试评析这一法条。
【答案】从这一法条可以得知有关部分履行的以下内容:
(1)部分履行,是指债务人没有按照合同约定全部履行合同义务而只是履行了一部分合同义务。
(2)部分履行的构成要件
①部分履行是在履行期限内的履行,如果债务人在履行期限之前履行则为提前履行,如果是
在履行期限之后履行则为迟延履行。
②可以部分履行的合同标的物是可分的,即标的物在数量上可分成不同的部分且不影响其性质和作用。
(3)部分履行有两种情况:
①债务人在履行期限内将应当一次履行的债务采用分批履行的办法而全部履行;
②债务人虽然没有分批履行但履行标的物的数量不够。
(4)部分履行中债权人与债务人的权利义务关系
①合同当事人约定合同的履行必须全面适当的。债务人应当按照合同约定履行债务。如果债务人的履行行为仅为部分履行,则构成违约。如果债务人先履行部分债务,再履行其余债务的,属于合同的变更,由双方当事人协商确定。
②债权人可以拒绝受领债务人的部分履行。因为部分履行往往造成债权人期待利益的不实现。当然,根据诚信原则,债务人部分履行债务不损害债权利益的,债权人应当受领。
③债务人部分履行给债权人增加负担的,费用由债务人承担。因为,该费用的产生与债务人的部分履行行为之间具有因果关系。
④债权人接受了债务人的部分履行并不妨碍债权人向债务人追究违约责任,仍可以向债务人要求合同中所约定的违约金,造成其他损害的,还可以要求对方赔偿损失。
10.代位权的效果。
【答案】(1)代位权行使的效力
①债务人的处分权的限制
债权人行使代位权后,对于被代位行使的权利,债务人的处分权能受到限制。因为如果对于债务人的处分权能不加以限制,允许债务人任意处分其财产,势必使债权人代位权制度的目的落空
②时效的中断
债权人提起代位权诉讼,一方面可以发生债权人的债权的诉讼时效中断的效果,另一方面,也发生债务人的债权的诉讼时效中断的效果。
(2)代位权效果的归属
代位权行使的效果,直接地归属于债务人; 即使在债权人受领交付场合,也须作为对债务人(次债务人的债权人)的清偿,而不能将它直接作为对债权人自己债权的清偿。
(3)代位权费用的负担
①债权人行使代位权的必要费用,由债务人负担。必要费用,可包括律师代理费、差旅费等。 ②在代位权诉讼中,债权人胜诉的,诉讼费由次债务人负担,从实现的债权中优先支付。
11.简述社团法人与财团法人的区别。
【答案】(1)社团法人与财团法人的概念
①社团法人是以社员为基础的人的集合体,也称为人的组合。公司、合作社、各种协会与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