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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年南京理工大学知识产权学院621民法基本原理之民法考研强化五套模拟题

  摘要

一、简答题

1. 简述浮动抵押制度的概念、特点和意义。

【答案】(1)浮动抵押制度的概念

动产浮动抵押,又称“浮动担保”,是指抵押权人对抵押人提供担保的现有的以及将有的动产,在债务人不履行到期债务或者发生当事人约定的实现抵押权的情形,有权就实现抵押权时的动产优先受偿。

(2)浮动抵押制度的特点

①浮动抵押的标的在抵押时是不特定的

在浮动抵押设立时抵押动产只是确定了是抵押人已有或将有的动产这样一个范围,至于具体是哪些动产还没有确定,在抵押期间抵押的动产还会不断地发生变化,从其价值上来讲是浮动的。只有当约定或法定的事由发生时,抵押动产才能够特定化。

②在浮动抵押期间,抵押人处分抵押的动产不必经过抵押权人的同意

抵押权人对抵押人在抵押期间处分的抵押动产没有追及的权利。直到当事人约定或法定的事由发生,即抵押权人实现抵押权的条件具各的时候,抵押人的处分权才受到限制。

(3)浮动抵押制度的意义

包括:

①方便企业融资,促进企业资金流转;

②不影响企业正常的经营活动;

③克服抵押制度的固有缺陷,平衡抵押权人和企业之间的利益。

2. 谈谈我国民事法律在时间上的适用范围。

【答案】民法的效力,又称民法的适用范围,是指民法发生效力的范围,即民法对什么人、在什么地方和在什么时间发生效力。民事法律在时间上的适用范围,即民法在时间上的效力。民法在时间上的效力是指民法生效时间和失效时间,以及民事法律规范对其生效前发生的民事关系有无溯及力。

(1)民法生效的时间

民事法律规范生效的时间一般根据其性质和实际需要而定。主要有以下两种类型:①自民事法律规范公布之日起开始生效。有些民事法律规范的施行不需要准备工作,自公布之日起生效。②民事法律规范公布后经过一段时间后生效。有些民事法律规范涉及面广,情况比较复杂,需要经过一定准备时间才便于实施的,明文规定法律颁布后的某个时间生效。

(2)民法失效的时间

民法失效的时间是指民事法律规范效力终止的时间。民事法律规范失效的时间主要有以下三种类型:①新法直接规定废止旧法; ②旧法规定与新法相抵触的部分失效; ③由国家机关颁布专门的决议规定,宣布某些法律失效。

另外,如果新法与旧法规定相冲突时,应适用“新法优于旧法”、“后法优于前法”的原则,以新法、后法为准,这在学理上称为默示废止。

(3)民法的溯及力问题

我国的民事法律规范贯彻法律不溯及既往的原则,一般没有溯及力,但也有例外。通常我国民事法律规范的追溯力,体现为“有利追溯”原则。所谓有利追溯原则,是指如果民事法律规范具有追溯力,有利于保护民事权益,就使其具有追溯力。

3. 试辨析法人与法定代表人。

【答案】法人是具有民事权利能力和民事行为能力,依法独立享有民事权利和承担民事义务的组织。法定代表人是依照法律或者法人组织章程规定,代表法人行使职权的负责人。法人的法定代表人可以代表法人进行民事活动,其法律效果由法人承受。与代理人代理本人进行民事行为,其法律效果直接或间接由被代理人承受颇为相似。法人与法定代表人的区别主要体现在:

(1)自然人不能称作法人,法人只能指组织,代表法人行使职权的负责人,叫做法定代表人。因此,法人与法定代表人的区别首先在于,法人是一个组织,而法定代表人是自然人。

(2)法人是拟制的人,它必须通过自然人来表示它的意志,法定代表人由此产生,法定代表人就是能够代表法人的那个人。因此,法定代表人是法人的代表,代为表达法人的意志。

因此,法人是指单位名称,而法定代表人是指依法律或者法人章程规定代表法人行使职权的负责人,两者并不相同。

4. 甲、乙、丙、丁四人合伙经营汽车运输业务。丙介绍其表弟戊参加合伙,甲、丁同意,但乙不同意。戊认为多数已经同意,遂开始驾车运输,后出车祸,造成损失5000元。戊主张每人承担1000元,甲、乙、丙、丁四人均不同意。对此,应由戊自己承担5000元。

【答案】《民通意见》第51条规定:“在合伙经营过程中增加合伙人,书面协议有约定的,按照协议处理; 书面协议未约定的,须经全体合伙人同意,未经全体合伙人同意的,应当认定入伙无效。”据此,戊要加入该合伙成为合伙人必须经甲乙丙丁四人的一致同意,而本案中戊的入伙只得到了甲、丙、丁三人的同意,乙对此并不同意,因此,戊的入伙无效。其自行驾车运输而发生的损失不属于合伙债务,戊请求每人承担1000元的主张不能得到支持。

5. 遗赠与赠与合同的区别分析。

【答案】遗赠是指公民以遗嘱的方式将个人合法财产的一部分或全部赠送给国家、集体组织或法定继承人以外的其他人,并在遗嘱人死后发生法律效力的法律行为。赠与是指当事人约定一方将自己的财产无偿移转于他方所有的合同。

遗赠与赠与的区别,主要有以下几个方面:

(1)法律行为的性质不同

遗赠是遗赠人的单方法律行为,即遗嘱人在立遗嘱时,不必征求受遗赠人的同意,就可在遗嘱中作出遗赠的规定。赠与则是属于双方法律行为,赠与人和受赠人是合同关系。赠与人的赠与行为只有在得到受赠人的承诺以后,即双方的意思表示一致,赠与合同才能成立,发生法律效力。

(2)发生效力的时间不同

遗赠必须在遗嘱人死亡之后才能发生法律效力,因此遗赠是死后生效的法律行为。而赠与则要在赠与人与受赠人意思表示一致,并实际交付赠与标的物之后才能发生效力,因而赠与是生前生效的法律行为。

(3)意思表示的方式不同

遗赠必须以遗嘱方式进行,并遵守法律关于遗嘱的有关规定。赠与没有严格的形式,除法律对特殊标的赠与有形式上的要求以外,双方当事人可用口头或书面形式表示。因此,遗赠是要式法律行为,赠与是不要式法律行为。

(4)处分财产的范围不同

遗嘱人按照遗嘱方式处理其死后遗产,在法律上有一定的要求。如不得剥夺无独立生活能力又无生活来源人的遗产份额,同时也不得侵害其他债权人的利益等。而赠与的情况则不同,对赠与人处理自己生前的财产的范围,法律是不加限制的。

6. 代位继承的特征。

【答案】(1)代位继承的概念

代位继承,是指被继承人的子女先于被继承人死亡时,由被继承人的死亡子女的晚辈直系血亲继承其应继承的遗产份额的制度。

(2)代位继承的特征

①被代位人须为先于被继承人死亡的子女。只有在被继承人的子女先于被继承人死亡时才发生代位继承。

②代位人须是被继承人的晚辈直系血亲。代位继承人只能是被代位人的子女及其他晚辈直系血亲。

③被代位人未丧失继承权。被代位人若丧失继承权,就没有所谓的代位继承权可言。

④代位继承人作为第一顺序继承人参加继承,一般只能继承被代位人应继承的遗产份额。 ⑤代位继承只适用于法定继承。只有在法定继承中才能发生代位继承,在遗嘱继承中不发生代位继承。

7. 简述公民的民事权利能力和民事行为能力的关系。

【答案】民事权利能力是指民事主体依法享有民事权利和承担民事义务的资格。民事行为能力是指民事主体能以自己的行为享有民事权利和承担民事义务的资格。民事权利能力和民事行为能力之间是既相互联系又相互区别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