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8年西安建筑科技大学文学院617法学理论(含法理学、中国法制史)之中国法制史考研基础五套测试题
● 摘要
一、名词解释
1. 《中华民国临时政府组织大纲》
【答案】《中华民国临时政府组织大纲》是辛亥革命胜利后各省都督府代表会议通过的关于筹建中华民国临时政府的纲领性文件,于1911年12月3日通过。它第一次以法律形式宣告废除封建帝制,以美国的国家制度为蓝本,确立了总统制共和政体,规定实行三权分立原则。这个大纲成为以后制定《中华民国临时约法》的基础。《临时政府组织大纲》具有某种临时宪法的性质。
2. 中华民国约法
【答案】中华民国约法又称“袁记约法”,是北洋政府时期颁布的宪法法规之一,共10章68条。它取消了国会制与责任内阁制,实行总统制。大总统以“参政院”为咨询机构,总揽统治权,直接领导各部,可以否认、搁置立法院的法律案以及拒绝答复其质询。“袁记约法”是对《中华民国临时约法》的反动,为袁世凯推行专制统治提供了法律依据。
3. 元典章
【答案】《元典章》的全称为《大元圣政国朝典章》,不是由朝廷统一制定颁布的法典,而是地方官吏将自元世祖开始,国家颁布的有关政治、经济、军事、法律等各方面的法律文件进行抄录(涉及汇编的法律形式包括条格、诏制和成例),将其制度内容按照诏令、圣教、朝纲、台纲以及六部为纲目进行汇编而成的一部法规汇编作品,共计六十卷。内容上以刑事法律规范、行政法律规范和司法审判规范为主。经过中书省对内容进行审查后,核准在全国发行,对元朝法律实践起到了重要的指导作用,对当今系统研究元朝法律文件内容也有非常宝贵的价值。
4. 覆案
【答案】“覆案”又称“覆治”、“覆考”,或单称“覆”,均指复审案件而言。覆案乃秦制,汉代承袭了这一制度。汉代的中央机关在接到不服判决的上书后,往往成立专案组对该案进行复审。另外,朝廷还经常特派使者巡行地方,其主要职责便是“平冤狱”,即通过使者复审案件来平反冤狱。“覆案”制度对整顿当时的司法秩序还是能起一定积极作用的,故可称是一种善制。
5. 《唐六典》
【答案】《唐六典》是我国现存的一部最古老的行政法典,传至后世则称其为((大唐六典》。玄宗命毋煲、孙季良、韦述等参撰《唐六典》,并确定以“周礼六官”为编修体例,这样就规定
了行政立法“以官统典”的指导原则。至开元二十六年(公元738年),历时十六年之久的《唐六典》的修订工作终告结束。《唐六典》的产生,反映了唐代行政立法的高度发展,以及封建法典编纂沿革史上的重大变化。《唐六典》共三十卷,它的出现,不仅反映了唐代法律制度的完备,而且产生了封建刑律与行政法典既相分立又相互为用的两大法典体系。
6. 户绝
【答案】“户绝”是指没有男性子嗣的“户”,既没有寡妇为夫“立继”,也没有家族尊长为其进行“命继”,从而被认定为“户绝”; “户绝”之家可能有女儿,在给予女儿一定财产之后,原则上财产要没入官府。由于五代十国的常年战乱,人民大量流亡,因此唐代大量存在的大家族单位在这一过程中被打破,出现了很多较小规模的家族或家庭没有男性子嗣导致该户绝丁、财产继承无法按照旧法进行安排的状况; 因此宋代出现了对这种家庭财产继承专门进行安排的制度,即对“户绝”的规定。
二、简答题
7. 简述明朝“重典治吏”的内容。
【答案】朱元璋称帝后很重视以严法惩贪,《明史·刑法志》记载:“太祖开国之初,惩元季贪冒,重绳赃吏。”这种思想主张的形成,与朱元璋生于贫贱,长于乱世有关。
(1)明代重惩贪官污吏的法律规定,集中表现在《大明律》和《明大浩》中。
《大明律》专设官吏“受赃”专章,用刑极严,官吏有受财而枉法者,一贯以下杖七十,受财达八十贯者处以绞刑。在《明大浩》二百三十六条中,属于惩治贪官污吏的多达一百五十五条,其用刑比《大明律》更为残酷。
(2)明代适用一些法外措施
主要有二:一是在府、州、县及乡之里社立申明亭,“揭诸司犯法者于申明亭、以示戒”。即使是犯罪后得到宽有复职的官吏,也要将其过失书写,张贴于家门口,如不悔改,则依律治罪。二是设“皮场庙”,悬“剥皮实草之袋”。
(3)简析评价
明初重典惩治贪官污吏,对于吏治的整肃和君主极端专权的巩固,起了一定的积极作用:“洪武以来吏治澄清者百余年,当英宗、武宗之际,内外多故而民心无土崩之虞。由吏鲜贪残故也。”同时,也带来了巨大的消极作用,由于刑重罚酷造成了统治阶级内部的众叛亲离,人心不稳,影响了国家机器的正常运转。
8. 简述汉代的诉讼程序。
【答案】汉代诉讼程序大致如下:
(1)告幼。汉代的起诉叫“告勃”,一方面是指当事人自己直接到官府告诉,就是今天所说的“自诉”; 另一方面指监察官吏御史和司隶校尉,“察举非法’夕、“举勃犯罪”,就是今天所说的“公诉”。两汉时期,在一般情况下,必须按司法程序逐级“告勃”,但有冤狱,可以越级
上书皇帝。
(2)逮捕和羁押。官府接到告勤,就要立即逮捕,进行羁押。汉律对不同身份的人在逮捕和羁押方面采取不同的程序。第一,对普通人犯罪,有人告发或被官府告幼,即随时予以逮捕。第二,对于封建贵族官僚的犯罪,如需要逮捕,得先奏请皇帝,即所谓“有罪先请”。他们即使被批准逮捕,也不施加刑械,以示宽容。
(3)审理和判决。汉律有“鞠狱”和“断狱”,即对被告人进行审讯和判决,封建官吏为获取口供,往往采取刑讯逼供。经过审讯,得到口供,三日后复审,复审后便进行判决,然后向被告人宣读判词。叫“读鞠”。
(4)上书复审。乞鞠是汉代复审制度。汉律有“有故乞鞠”的规定,就是说对原司法机关的判决不服,允许当事人上书。向上级司法机关请求复审。复审期限是三个月,过了三个月,便不得请求复审。
(5)执行。司法机关做出判决之后,重大案件有的须经皇帝裁决后方能执行,一般案件由郡县执行,对于死刑案件郡也可执行。汉代对死刑的执行,实行“秋冬行刑”制度。汉代统治者根据“天人感应”理论,规定春夏不执行死刑。除谋反大逆“决不待时”者外,一般死刑犯须在秋天霜降以后、冬至以前执行。
9. 请简要陈述清政府对工商贸易发展的管理政策。
【答案】清朝为了保证农业发展,采取重农抑商的政策; 但是随着商品经济在封建社会后期的发展,在对工商贸易发展的政策方面也采取了部分相对宽松的政策。
(1)废除对于商人和手工业者的身份歧视政策。
清朝废除了明朝的匠户制度,不再无偿役使手工业者,并且不再将其作为半奴隶阶层和平民区分对待,而在身份上一体对待。
(2)强化国家对于市场秩序的管理。
国家设置各种市场监管措施,禁止哄抬物价等非法交易,如设置牙行等官府认证的中介机关进行交易监察。
(3)仍然实行重农抑商政策。
这主要表现在:①广设关卡,实行较重商业税的征收; ②国家继续实行禁榷制度。清代的禁榷主要是对盐的管制和对矿业等实行严格的经营资格控制,并且对于金属矿产的收购和销售严格实行政府管理,这主要是防止民间铸造武器或货币。
(4)开放海外贸易,但严格实行海禁制度。
根据国家统治政策的需要,虽然间歇开放海外贸易,但基本实行对海外贸易的严格限制。清初曾经短暂地允许海外贸易; 但顺治年间为了巩固清朝统治、防止台湾明朝残余势力和国内反清势力勾结,发布禁海令,这一政策在康熙年间为了配合收复台湾时又被恢复执行。收复台湾之后,一度开海禁、后采取有限港口的开放方式,并设立关卡专门管理。
实际上清朝大部分统治时期都处于海禁状态,在乾隆年间仅有广州“一口”可以开放通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