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题目:“两免一补”政策的价值分析

关键词:“两免一补” 义务教育 教育公平 儿童权利

  摘要


国家自2006年春在西部农村对贫困家庭义务教育阶段儿童实施免杂费、免课本费及对寄宿学生给予生活补贴的“两免一补”政策,当年有592个县,3000多万儿童受益。该政策实施的背景是什么?“两免一补”与政府、儿童、社会的关系如何?明确这些问题对于理解国家政策,宣传“两免一补”,更好地推进义务教育事业的发展,具有迫切的现实意义。
教育是公民的基本人权,教育的公平是社会公平的基础,保障之是政府的职责。在现实社会中,教育权利、教育机会、教育规则的不平等现象已经非常严重,基础教育的非均衡发展导致“教育差距”,损害了社会公平的基础,引起社会各界的强烈不满,保证教育公平是政府的责任。更改不公平的社会现象,保障公民基本权利政府责无旁贷。
“两免一补”是政府“公平优先”的价值取向的表现,也是政府政策向“弱势群体“倾斜的体现;原有的以地方为主的义务教育管理体制导致了基础教育的非均衡发展,产生了“教育不公平”,扩大了“教育差距”,激化了社会矛盾,违背了社会公平原则,影响和谐社会的构建。义务教育属于公益性的公共产品,举办和管理是政府的职责。政府要推进义务教育的发展,维护教育公平,提高教育效率,只有及时恰当地调整教育政策。
儿童是社会的弱者。从国际法到国内法律,都明确保护儿童的合法权益,“两免一补”本质上就是体现了对儿童的保护和权利的主张;从我国的传统文化来看,“两免一补”也可看作是全社会尊重儿童的一次启蒙。
从社会角度来看,“两免一补”是构建“和谐教育”的重要组成,和谐的教育需要教育内外各种因素的和谐统一,“两免一补”的对象是基础教育阶段的儿童,从教育的对象到教育自身,“两免一补”都是在朝着和谐发展的方向努力。
“两免一补”政策的实施,得到各界的支持。笔者认为,社会各界的支持说明了“两免一补”政策符合人民的利益诉求,但“两免一补”政策毕竟不是法律,政策的实施还需要以完备的法律体系做保障;基础教育的非均衡发展,印证了1986年《义务教育法》的不力。所以政府应尽快制订、颁布《教育投入法》,以法律的方式保证教育经费的足额投入,保证义务教育的发展。如果设立“宪法法院”,则既可保护公民的宪法权利,又可对政府的绝对权利予以控制,防止以政府的名义侵害公民权益。
笔者认为,“两免一补”在一定程度上就是在实现、完成《义务教育法》的任务,随着法律制度的健全和完善,“两免一补”会被《义务教育法》或其他法律代替;作为国家的政策,没有一次性地把东部农村贫困家庭儿童和城市贫困家庭儿童包括在内,这在一定程度上也就是“两免一补”政策的局限性。但是从社会学的角度来认识“两免一补”,它是农民享受国家福利的第一次,是真正获得国民待遇的第一次,所以说“两免一补”的政治意义远大于其经济意义!
“两免一补”也是政府体现大国形象、实践国际承诺,践行《儿童权利公约》的举措;是《宪法》、《教育法》、《义务教育法》等法律精神的体现;也是儿童基本权利的自然主张,更是社会文明、进步的必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