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8年四川理工学院法学院815法理学考研核心题库
● 摘要
一、论述题
1. 如何理解培根所言:“一次不公的判决比多次不平的举动为祸尤烈。因为这些不平的举动不过弄脏了水流,而不公的判决则把水源败坏了。”
【答案】培根的话主要表明了司法公正的重要性。而司法公正的前提是司法独立。
(1)司法独立的含义
司法独立有广义和狭义之分,狭义的司法独立又称为审判独立或者法官独立。广义的司法独立则除了审判独立以外,还包括检察官独立,甚至包括律师独立。但从世界上多数国家的立法和实践来看,司法独立一般从狭义来理解。司法独立,就是指司法审判机关及其法官根据宪法和法律的规定独立行使审判权,在不受外界任何组织和个人的干预下独立自主地审判案件,公正地作出裁判。司法独立的内涵应当包括司法权独立、司法机关及其法官独立和司法活动独立等方面。
①司法独立是三权分立的产物,因此,司法独立首先应当是司法权的独立,是司法权独立于行政权和立法权的独立。
②司法独立是司法机关及法官的独立。
司法机关的独立,是指司法机关独立于行政机关和立法机关,独立地行使司法权。法官独立,就是指法官在代表司法机关就具体案件行使司法审判权以及制作司法判决的过程中,只能服从法律的要求及其良心的命令,而不受行政机关的控制,同时独立于其同事和上级法院的法官。
③司法独立是司法活动的独立。
司法活动的独立,就是指司法机关及其法官所进行的处理案件的活动以及整个司法活动过程,只依照法律规定,在法定程序范围内,独立自主地进行,不受其他国家机关、社会团体和政党的干预和影响。
(2)司法独立的体制保障司法独立的核心是司法权或司法职能的独立,即司法机关和法官在裁判过程中只服从法律的要求及良心的命令,不受来自司法机构外部或内部的任何压力的阻碍、十预、影响和控制,依照法律程序的规定进行裁判,根据实体法的规定做出裁判结论。围绕这一核心,司法独立在体制上需要以下要素的保障:
①司法机关整体的对外独立。
这是指司法机关无论在裁判还是司法行政管理方面都独立于司法机关以外的机构、组织和个人,不受外部力量或权威的控制和干预。
②司法机关内部的独立
这是指司法机关的上下级之间只存在相互独立的审级关系,而不存在隶属和服从的关系。一个法院的司法裁判活动不受另一个法院的干预,上级法院除依上诉等程序对下级法院的审判行为
予以依法监督外,无权就司法裁判事项主动向下级法院发布指令或进行直接干涉,对下级法院裁判过的案件,只能在下级法院裁决结论产生、争议双方提出新的诉讼请求后,才能受理并开始裁判活动。
③法官独立
法官独立包括裁判独立和身份独立。前者指法官进行司法裁判独立于其同事、法院司法行政首脑以及上级法院法官,不向政府和立法部门负责,也不为权宜的考虑所影响,只服从法律。后者指法官的任职期间和任职条件应当得到特殊的充分保障,以保障法官无所顾忌地适用法律。这包含由法律规定法官的职权、相对优厚的待遇及其职位保障。
综上所述,只有司法独立了,才能保证司法公正,才不会出现不公的判决,破坏整个水源。
2. 如何理解社会主义法对民主政治的促进作用?
【答案】社会主义法对民主政治有重大的积极作用,可从以下几方面理解:
(1)社会主义法确认人民群众当家作主,确认基本民主体制及其活动原则。
法治是民主政权的一部分,也是一种相对独立的社会治理方式,它能够对国家和社会生活发挥其独立功能。法律赋予民主一种法律上的合法性、正当性,并以国家的强制力来维护民主制度,民主制度也必须借助法律才能得以维持和健康发展。
(2)社会主义法确认和保障公民的广泛权利和自由,为政治参与提供畅通渠道。
政治参与的扩大有助于提高公民的权利意识和能力。如没有法律的规范和保障,政治参与便是不稳定、不充分的。因此,应当把群众参与活动纳入法治的轨道,以法律来促进政治参与的扩展,从而保障并切实实现人民群众在政治领域中的广泛的权利和自由。
(3)社会主义法治有助于规范和约束国家权力,保障国家权力正确行使。表现在:
①正确制定法律,实行科学立法、民主立法,使法律符合客观规律和人民意愿,适合生活的需要。确认法律的权威性,要求任何具体国家权力行为必须有法律依据,任何国家权力不能对抗宪法和法律。
②通过法律确认国家权力的内部分工及其相互关系。
③法律有助于加强和完善对国家权力的监督机制。
④保障民主集中制原则的贯彻,促进决策和管理的民主化。
(4)社会主义法治有助于协调政治稳定和民主化改革的关系,保障在政治稳定的基础上不断扩展政治的民主化。
政治稳定是政治民主化的前提条件,而民主化又是确保政治长期稳定的必要步骤,通过法律的民主化,可以避免暴力和大的社会动荡。
(5)社会主义法治能够弥补民主的内在缺陷或弱点。
3. 试论法律在起源上与宗教规范的关系。
【答案】宗教是一种重要的文化现象。它是一种理解世界的方法,其对世界的理解,在实质上是自然力量和社会力量在人们意识中的一种虚幻的、歪曲的反映。它的特点在于通过对超然力
量的信仰来获得对实然现象的解释以及精神上的慰藉。
(1)法的起源过程受到宗教规范和道德规范的深刻影响,特别是最初的法律总是带有浓厚的宗教色彩和道德痕迹。正如英国历史法学派代表人物梅因所指出的,从大量的法规汇编的遗物中可以看出,无论是在东方还是西方,无论他们之间在本质上的区别如何大,都表现出它们与宗教、道德规范的结合。
(2)宗教与法历来联系紧密。在人类社会发展的特定历史时期,曾出现宗教与法律相互贯通的现象。法律往往成为表达一定的宗教观念和宗教要求的重要形式。在中世纪的西欧,宗教神学一统天下,以基督教教义为本体的教会法具有最高的法律效力,对世俗法律体系具有优先性,并且成为法院司法活动的基本依据和准则。在古代中国,原始宗教敬仰的天,具有至高无上的神性。在中华民族进入国家状态时,天就成了统治者权力的来源和合法性的根据。
(3)宗教与法的联系,表现在精神、规则、组织结构三个层面上。但是,在不同民族及其不同历史阶段,这种联系又各不相同。概括地说,在政教合一的国家中,宗教与法在精神、规则和组织结构三个层面都融为一体。
①在精神层面,宗教的精神就是法的精神,法贯穿着宗教精神,法的正当性、行为的正当性均从宗教教义的基本精神来解释。
②在规则层面,宗教规范即是法律规范,它不仅调整和管理宗教事务,同时调整和管理世俗事务。
③在组织结构层面,有时宗教领袖也是国家的领袖,不过,更多的情况是世俗国家的领袖从属于宗教,其世俗统治权来源于宗教。同时,宗教的神职人员也是法律的实施者。在政教合一的情况下,社会变革、法律改革通常不能不以宗教改革为先导或披上宗教的外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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