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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年首都经济贸易大学法学院701法学综合一之法理学考研核心题库

  摘要

一、简答题

1. 某教师说:“在我国现行法律制度中,法律有广狭两种含义,这两种含义仅有范围大小之别,无效力之异”运用所学法学理论和知识对之进行分析。

【答案】该教师的说法是错误的,具体分析如下:

(1)在我国现行法律制度中,法律的确有广狄两层含义。广义的法律是指包括宪法、行政法规在内的一切具有法律约束力的规范性法律文件,而狭义的法律则是指全国人大及其常务委员会制定的基本法律以及基本法律以外的法律。

(2)从范围上看,广义的法律与狭义的法律的确有范围大小之别,即广义的法律范围宽于狭义的法律。

(3)广义的法律与狭义的法律在内容和效力上是有差别的,并非“无效力之异”。

①就内容而言,广义的法律包括宪法、行政法规等,其所调整和规范的社会关系与基本法律和其他法律有明显的差别。

②就效力而言,宪法在我国法律体系中居于根本法的地位,具有最高的法律效力,基本法律和其他法律及行政法规等不得违背宪法的原则和精神; 同时,行政法规与基本法律和其他法律也不在一个效力层次上,行政法规必须依据宪法和法律来制定,不得同后者相抵触。

2. 辨析:宪法部门的法律规范都规定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中。

【答案】这种说法是片面的,具体分析如下:

(1)在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中,宪法是根本大法,是国家活动的总章程。宪法及宪法相关法是我国法律体系的主导法律部门,它是规定我国社会制度、国家制度、公民的基本权利和义务及国家机关的组织与活动原则等方面的法律规范的总和。它规定国家和社会生活的根本问题,不仅反映了我国社会主义法律的本质和基本原则,而且确立了各项法律的基本原则。最基本的规范为《宪法》,还包括国家机构的组织和行为方面的法律,民族区域自治方面的法律,特别行政区方面的基本法律,保障和规范公民政治权利方面的法律,以及有关国家领土、国家主权、国家象征、国籍等方面的法律。

在宪法及宪法相关法这一占主导地位的法律部门中,现行的主要法律规范就是1982年通过的《宪法》以及1988年、1993年、1999年和2004年四次修宪通过的31条修正案。

(2)除此之外,宪法相关法还包括如下一些种类的宪法性法律文件和规范:

①国家机构方面的法律。主要有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组织法、国务院组织法、地方各级人民代

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组织法、人民法院组织法、人民检察院组织法,法官法、检察官法、全国人民代表大会议事规则、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议事规则、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监督法等。这些法律确立了国家权力机关、行政机关、司法机关的基本体制、职责权限、运作方式、工作原则、议事程序等。

②民族区域自治方面的法律。主要有民族区域自治法。

③特别行政区基本法。目前主要有香港特别行政区基本法和澳门特别行政区基本法。

④立法方面的法律。主要有立法法。

⑤保障公民民主权利、扩大基层民主方面的法律。主要有选举法、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代表法、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选举法、人民解放军选举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代表的办法、村民委员会组织法、城市居民委员会组织法,等等。

⑥涉及国家领土、国家主权、国家象征、国籍及公民的有关政治权利等方面的法律。主要有领海和毗连区法、专属经济区和大陆架法、国旗法、国徽法、国籍法,以及集会游行示威法、戒严法、国家赔偿法、外国中央银行财产司法强制措施豁免法、香港特别行政区驻军法、澳门特别行政区驻军法、反分裂国家法等。

题干的说法忽略了宪法性法律文件和规范的存在,因而是片面的。

3. 如何对权利和义务进行分类?

【答案】权利和义务的分类主要包括:

(1)根据权利和义务的存在形态所作的分类

依据权利和义务的存在形态,可将二者划分为应有权利和义务、习惯权利和义务、法定权利和义务、现实权利和义务。

(2)根据权利和义务所体现的社会内容(社会关系)的重要程度所作的分类

根据权利和义务体现的社会内容(社会关系)的重要程度即它们在权利义务体系中的地位、功能及社会价值,可划分为基本权利和义务与普通权利和义务。

(3)根据权利和义务对人们的效力范围所作的分类

根据权利和义务对人们的效力范围,可划分为一般权利和义务与特殊权利和义务。

(4)根据权利之间、义务之间的因果关系所作的分类

根据权利之间、义务之间的因果关系,可划分为第一性权利和义务与第二性权利和义务。

(5)根据权利主体依法实现其意志和利益方式所作的分类根据权利主体依法实现其意志和利益的方式,可划分为行动权利和消极义务与接受权利和积极义务。

(6)根据权利主体所作的分类根据权利主体的不同,可划分为个体权利和义务、集体权利和义务、国家权利和义务、人类权利和义务。

4. 法的价值与法的作用的区别何在?

【答案】法的价值与法的作用有着十分密切的关系。法的价值指导着法的作用,法的作用实现着法的价值。但法的价值与法的作用之间具有重要的区别,主要体现在以下几个方面:

(1)法的价值与法的作用对于整个法的意义不同

法的价值是法的信仰或精神指导,对十法的制定、实施都具有重要的指导意义,而法的作用对十法则不具有这样的指导意义,它是法的社会效果。

(2)法的价值与法的作用在是否具有主观性上存在不同

法的价值包含着相当大的主观性,而法的作用则是客观的甚至很少具有主观的成分。

(3)法的价值与法的作用是否具有应然性上存在不同

应然性是法的价值的基本属性之一,但法的作用则不具有应然性的特点,其更多地具有的是实然性。

(4)法的价值与法的作用和立法的关系不同

法的价值是立法的直接指导,而法的作用是指法律通过实施而对社会产生的影响; 法的价值可以先于立法而存在,法的作用必须在法律制定之后才可能产生。

(5)法的价值与法的作用中是否包含着对法律及其实施状况的评价不同

法的价值包含着基于法的作用状况而作出的价值评价在内,而法的作用本身却不包含任何意义的法律评价,法的作用描述的是法在客观上对社会产生的影响。

5. 在法学研究中,代表性的法的要素模式理论有哪些?

【答案】法的要素的分类,是指将复杂的法律现象归结为哪些简单要素,即法要素的“模式”问题。近代以来,流行的法要素模式的理论主要有四种:

(1)“命令”模式,即将法律归结为单一的“命令”要素。这一理论始于法国人博丹,经英国法学家霍布斯,到分析法学派创始人奥斯丁时,成为主宰西方法学一个多世纪的强势理论。

(2)规则模式。规则模式由新分析法学派的英国法学家哈特倡导,他主张法律是一个规则系统,法律规则可以分为主要规则和次要规则。

(3)规则、政策、原则模式。这一模式是美国法学家德沃金在批判规则模式的基础上提出的。他认为,所谓政策,是指某种标准规范,这种标准规范设定了一个要实现的目标,一般说来,这个目标是特定共同体在经济、政治或者社会面貌方面的某种改善; 所谓原则,是指另外一种标准规范,亦即某种有关正义或公平的要求或者其他道德维度的要求,而非旨在促进或确保某种被认为值得追求的经济的、政治的或社会的情势。

(4)律令、技术、理想模式。社会法学派泰斗庞德认为,人们使用的法律这一概念有三种含义:法律秩序、权威性资料、司法行政过程。权威性资料包括律令、技术和法律理想,律令又包括规则、原则、概念、标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