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年江西财经大学法学院840法理学考研导师圈定必考题汇编及答案
● 摘要
一、简答题
1. 你如何看待市民社会的成长与法治的关系?
【答案】(1)从发生学的视角来审视,现代法治是在近代以来市民社会充分发展的基础上萌芽和发展起来的。
市民社会的现代转型与整体发展不仅为现代法治的形成奠定了坚实的物质基础,是现代法治的原动力,而且市民社会的理性规制、自治法则本身就内蕴着浓厚的现代法治理念,尤其是市民社会因自身缺陷需要现代法治的弥补则更为现代法治的形成提供了良好的发展契机。因此可以说,近代以来市民社会充分发展是现代法治得以形成的逻辑起点或充分必要条件。
(2)市民社会是由各种利益集团以一定的形式构成的,当这些在经济和其他领域中成长起来的利益集团发展到一定程度时,便会以各种不同的方式要求在政治上、法律上表达他们的意志。这种要求不仅是民主政治的强大动力,也是实现现代法治最初始的根源。
(3)法治社会的“良法”是由市民社会构建起来的
从表面上看,法律是国家制定和认可的,然而实际上立法者对社会规律的认识能力是有限的,他们不可能对社会秩序的形成和社会秩序演变的复杂因果关系有完全的、透彻的、前瞻性的了解。法治社会的法律一方面是市民社会各利益集团以及公民代表在社会资源分配中达成的协议,另一方面是将运行在市民社会中的规则通过立法机关赋予法律形式予以认可。即法律是人类共同创造的文明成果。如果一个国家的法律不能反映有效运行在实际生活中构成社会秩序的社会规则、规章,如果一个国家的法律只是反映少数人的需求,那么,这样的法律就不能带来社会的普遍遵守,只能靠国家机器的强制力来维持。这样的法律也只能是恶法,不是真正的法治。
(4)法律的普遍遵守必须以市民社会为基础
法律受到尊重并得到社会的普遍遵守是法治社会的一条基本要求。法律在其创制的时候应该广泛地体现市民社会各利益集团的意志,法律一旦形成,它就被赋予了国家的政治形式,具有某种强制性。但这并不意味着国家有权以强制的方式推行法律。法治秩序的构建应以市民社会普遍自觉地遵守法律为基础,在社会主义社会,国家的强制力更多的是作为一种赋予法律以权威的外在形式,其实施只能是针对少数不法分子。如果硬性地依赖国家的强制力构建社会法律秩序,即使社会可能形成某种秩序,这种秩序也是与社会缺乏内在亲和性的,它无法调动社会成员主动采取有效行动,去促进人们间的相互合作。这样的社会秩序是僵死的,非人性的,容易成为“法律专制”或“法律独裁”滋生的温床。
2. 简述我国执法体系与司法体系的内容。
【答案】(1)执法体系的内容
执法体系是指由具有不同职权管辖范围的行政机关、社会组织执行法律而构成的互相分工、相互配合的有机联系的整体。执法体系意味着执法的纵横结构的统一。纵向结构是指执法体系之内的层次区分,由于执法主体的职权管辖范围的不同,执法存在层级分别; 横向结构是指由于调整社会关系、指引人们行为方面的差异,不同对象的执法分立,由此形成执法的外在划分。在社会实践中,纵向结构与横向结构表现为相互交织的情形,二者的统一组成纵横交错的网络式结构。
①行政机关的执法是我国执法体系中最重要的执法,根据我国宪法和法律的规定,它包括政府的执法和政府工作部门的执法。
②法律授权的社会组织的执法。根据法律的具体授权而行使特定行政职能的社会组织,可以在一定范围内执行法律。
③行政委托的社会组织的执法。行政委托是指行政机关依法把一定的事务委托另一个机关、工作人员或者其他组织、个人办理的行为。
(2)司法体系的内容
司法体系又称“司法体制”或“司法系统”,是指由国家宪法所规定的享有国家司法权依法处理案件的专门组织机构即司法主体所构成的体系。在当代中国,司法主体由国家宪法和法律所确认。根据我国现行宪法和人民法院组织法及人民检察院组织法的规定,我国现行司法主体有以下种类和层次。它们构成当代中国的司法体系。
①人民法院
人民法院是我国司法主体的一大主要系统,它代表国家行使审判权。这一大系统由地方各级人民法院、专门人民法院和最高人民法院组成。
②人民检察院
人民检察院是我国司法主体的另一大主要系统,它代表国家行使检察权和法律IIhmt. 督权。这一大系统由地方各级人民检察院、专门人民检察院和最高人民检察院组成。最高人民检察院是国家最高检察机关,统一领导全国的检察工作。
3. 试述马克思主义法学与古典自然法学派关于法的本质的观点。
【答案】(1)马克思主义法学关于法的本质的观点
①法的本质。马克思主义创始人对法学的主要贡献在于从辩证唯物主义和历史唯物主义出发,科学地揭示了法的本质及其发展规律。马克思主义法学认为法的本质是统治阶级意志的体现。
②法是统治阶级意志的体现,主要表现在以下几个方面:
a. 法是“意志”的体现
“意志”是指为达到某种目的(如满足一种要求,获得某种利益)而产生的自觉的心理状态和心理过程,是支配人的思想和行为并影响他人的思想和行为的精神力量。
b. 法是“统治”阶级意志的反映
“统治阶级”就是掌握国家政权的阶级。因此,“法律就是取得胜利并掌握国家政权的阶级的意志的表现”。
c. 法是统治“阶级”的意志的反映法所反映的意志是统治阶级的阶级意志,即统治阶级的共同意志。统治阶级的共同意志由统治阶级的正式代表以这个阶级的共同的根本利益为基础所集中起来的一般意志。
d. 法是“被奉为法律”的统治阶级的意志
“奉为法律”,就是经过国家机关把统治阶级的意志上升为国家意志,并客观化、物化为法律规定。
(2)古典自然法学派关于发的本质的观点
古典自然法学派认为,法从本质上是一种客观规律,立法者所制定的法律必须以客观规律为基础,这种客观规律是宇宙、自然、事物以及人的本性,是“理性”的反映。资产阶级启蒙思想家们对此存在两种观点,大多数人认为法是人类理性的产物。他们把法划分为自然法和制定法(也称成文法)。自然法先十人类而存在,而制定法是国家建立以后制定的,后者必须服从前者,必须体现和反映人性的要求。卢梭的观点与此不同,他把法的本质归结为“公意的体现”,这种观点在法国《人权宣言》中得到肯定和体现:“法律是公众意识的体现”。
4. 法对政治的作用体现在哪些方面?
【答案】法对政治的作用体现在以下几个方面:
(1)协调政治关系
政治关系是人们在社会生活中,基于特定的利益需求而形成的,以政治强制力量和权利分配为特征的社会关系。其内容包括:
①政治权力关系。这些权力关系都要经由一定的法律机制加以协调。宪法的功能主要是协调权力关系,同样,部门法对于权力关系的协调也具有重要功能。
②政治权利关系。法律把政治权利规范化,保证政治权利落到实处,同时规定剥夺危害国家安全及其他严重刑事犯罪人的政治权利,对于他们做出政治上的否定性评价。由于政治权利实际上反映着公民同国家的关系,法律确保政治权利的实现,有利于国家政治生活的良险运行。
政治关系的基础是政治利益,法律通过分配政治利益来协调政治关系。法律为政治统治权力赋予合法的外衣,使其具有社会正当性。法律作为一种特殊的政治力量的体现,把统治阶级的共同利益确认为社会的普遍利益,或者是人民的利益、国家的利益。法律一旦宣布某些利益为国家的根本利益,这些利益就获得了最大限度的神圣不可侵犯性。法律只是统治阶级的共同利益决定的具有国家形式的共同意志的体现,在不危害这种共同利益的前提下,法律为处理不同利益主体之间的横向矛盾或纵向矛盾制定各种准则,从而把人们本质上为了自己的利益而进行的政治斗争限制在一定的范围之内,保持社会的政治稳定。
(2)规范政治行为
①政治行为是人们在特定利益基础上,围绕着政治权力的获得和运用、政治权利的获得和实现而展开的社会活动。
②作为政治关系的直接动态表现,政治行为包括政治斗争、政治管理、政治统治和政治参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