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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年北京外国语大学法学院712国际法基础(国际公法、国际私法)之国际私法考研仿真模拟五套题

  摘要

一、概念题

1. 自动保护原则

【答案】自动保护原则是国际著作权保护的基本原则之一,《伯尔尼公约》规定,享有及行使依国民待遇所提供的有关权利时,不需要履行任何手续,这就是自动保护原则。据此,公约成员国国民及在成员国有惯常居所的其他人,在作品完成时即自动享有版权:非成员国国民又在成员国无惯常居所者,其作品首先在成员国出版时即享有版权《(保护文学艺术作品伯尔尼公约》第5条第2款)。这里的“不需要履行任何手续”,既包括无须注册(或登记)、无须交纳样书等,也包括无须在作品上加注任何版权保留的标记。

2. 国际民商事关系

【答案】国际民商事关系是国际社会中因不同国家的人进行民商事交往而产生的一种社会关系,是指跨越或超越一国国界或一国法律调整界限的、涉及一国以上国家的法律的民商事关系,以及对一国来说具有司法管辖权或仲裁管辖权的外国人之间的民商事关系,又称为跨国民商事关系或国际私法关系,就一国而言,可称为涉外民商事关系。

3. 系属

【答案】冲突规范由范围和系属两部分构成。系属是规定冲突规范中“范围”所应适用的法律。它指令法院在处理某一具体国际民商事关系时应如何适用法律,或允许当事人或法院在冲突规范规定的范围内选择应适用的法律。其语词结构常表现为“……适用……法律”或“……依……法律”。

4. 外国法的错误适用

【答案】外国法错误适用主要有这样两种形式:①依冲突规范本应适用某一外国的法律,却适用了另一外国或内国的法律,或者本应适用内国法,却适用了外国法而发生的错误,称为“适用冲突规范的错误”; ②虽依冲突规范适用了某一外国法,但对该外国法的内容作了错误解释,或者本应该适用该外国法的甲法却适用了该外国法的乙法,并据此作出了错误判决,称为“适用外国法的错误”。在我国,无论是适用冲突规范的错误或是适用外国法的错误,当事人不服都可以提起上诉。

5. 国际货物运输

【答案】国际货物运输是指采用一种或多种运输工具,把货物从一个国家的某个地点,运至

另一个国家的某个地点的运输。同国内货物运输相比,国际货物运输具有如下特点:①国际货物运输在整个国际贸易过程中是相对独立的一环,它同买卖合同等其他合同分属不同的法律调整; ②由于货物的地理移动超越国界,国际货物运输具有运输路程远、经历时间长、风险大、运输方式复杂、中间环节多以及易受国际局势和有关国家国内政策影响的特点; ③调整国际货物运输关系的法律有国际条约、国际惯例和有关国家的国内立法。

6. 航次租船合同

【答案】航次租船合同是国际海上货物运输租船合同的形式之一,指出租人(即船舶所有人)将船舶租给承租人,按照约定的一个航次或几个航次运输货物,而由承租人支付约定运费的运输合同。按照这种合同,出租人保留船舶的所有权和占有权,并由其雇用船长和船员,船舶仍由出租人负责经营管理,承租人不直接参与船舶的经营事宜。

7. 缺席裁决

【答案】缺席裁决是国际商事仲裁裁决的类别之一,指国际商事仲裁一方当事人从一开始就不参加仲裁,或在仲裁的中途不再参加仲裁,仲裁应该继续进行并作出的仲裁裁决,该仲裁裁决的效力并不因为一方当事人无正当理由不参加仲裁而受到任何影响。如我国《仲裁法》第42条第2款规定:“被申请人经书面通知,无正当理由不到庭或者未经仲裁庭许可中途退庭的,可以缺席裁决。”

8. 共同海损

【答案】共同海损是指在国际海上货物运输过程中,载货船舶在海运途中遇到危及船、货的共同危险,船方为了维护船舶和所有货物的共同安全或使航程继续完成,有意识地并且合理地作出某些特殊牺牲或支付一定的特殊费用。共同海损的成立必须具备三个条件:①船方在采取紧急措施时,必须确实有危及船、货共同安全的危险存在; ②船方采取的措施,必须是为了共同安全,即解除船、货的共同危险,有意而合理采取的; ③所作的牺牲是特殊J 陛质的,支出的费用是额外支付的,牺牲和费用的支出必须是有效果的。

9. 仲裁条款的独立性

【答案】仲裁条款的独立性是指在国际商事仲裁实践中,仲裁条款作为主合同的一个条款,尽管其依附于主合同,但其仍然可以与主合同的其他条款分离,独立于它所依附的主合同而存在。即仲裁条款不因主合同的无效、终止或被撤销而无效,也不因主合同的变更而受到影响。当主合同发生无效、终止、变更等情形时,合同的当事人依然可以依据合同中的仲裁条款向仲裁机构申请仲裁,由仲裁机构对他们之间的争议作出裁决。

10.外交代表或领事送达

【答案】外交代表或领事送达是国际民事诉讼中域外送达的常见形式之一,指一国法院将需要在国外送达的诉讼和非诉讼文书委托给内国驻有关国家的外交代表或领事代为送达。这是国际

社会普遍承认和采用的一种方式。许多国家的国内立法和有关的条约都对这种方式作了明确规定。这种方式的送达一般都要求在不违反所在国法律规定的情况下以现存的国际条约为依据。而且,除少数国内立法和国际条约以外,大多数都规定外交代表或领事只能对所属国国民进行诉讼和非诉讼文书的送达,并且都规定不能采取强制措施。此外,也有一些国家对这一方式持相反的态度,认为外国官员在内国境内接受其本国法院的委托代为履行诉讼行为,是对内国主权的一种侵犯。

二、简答题

11.简述票据债务人义务的法律适用。

【答案】票据债务人的义务包括票据主债务人的义务和票据从债务人的义务。在国际私法上,各国法律对票据债务人义务所应适用的法律因主从债务性质的不同而有所差异。

(1)关于票据主债务人义务的准据法,主要存在两种主张。

①付款地法。对于票据主债务的法律适用,大都主张适用付款地法。适用付款地法的理由是,付款是设定票据契约的根本目的,也是票据权利人正当期望的结果。因此,付款地构成票据债务履行的重心,适用付款地法律方便于债务履行,也有益于票据权利的行使和安全。

②票据订立地法。该观点认为,票据是依一定票据行为创设的特殊契约,根据创设地法律成立的契约,当事人权利和义务应当由该国法律支配,而在他国应以既得权加以承认; 并且当事人在某地为出票行为,亦可推知有接受该地法律管辖的意思; 以票据行为地法为票据债务的准据法,也便于债务履行。

(2)关于票据从债务人义务的准据法,各国理论和实践存在不同的主张。

①签字地法。按照日内瓦《解决汇票、本票法律冲突公约》的规定,汇票或本票上所有其他签字人所负债务的效力,应依签字地法律。依签字地法支配票据从债务人的权利义务关系,不仅符合当事人签字时的意思,也可避免使从债务人负其不可预见责任的危险。

②交付地法。其根据是票据行为包括签名和交付两个相关的环节,交付构成各个票据行为成立的最后步骤。根据票据行为成立的债务,交付地则为债务成立地。

③付款地法。此说认为票据上的债务具有担保债务的属性,对主债务和从债务应当适用同一法律,以保证法律适用的协调一致。

(3)我国《票据法》并没有具体区分票据债务人的主从,对票据债务人的法律适用问题也未作规定。《涉外民事关系法律适用法》第39条规定,有价证券,适用有价证券权利实现地法律或者其他与该有价证券有最密切联系的法律。

12.法律冲突的本质及其产生的原因。

【答案】法律冲突又称“法律抵触”,是指两个以上不同国家的民事法律对于同一涉外民事关系规定各不相像,却又竞相要求适用于该民事关系,由此造成该民事关系在法律上的矛盾冲突现象。法律冲突在本质上体现了相关国家法律在效力上的抵触。对于法律冲突产生的原因争议颇大,但多数人认为以下两项因素是导致法律冲突的基本原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