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前位置:问答库>论文摘要

题目:论不动产登记机构错误登记的赔偿责任

关键词:不动产错误登记,登记行为性质,民事赔偿责任

  摘要

不动产在当今社会生活中扮演着重要的作用,其巨大的经济价值更是影响着人民的生活。不动产登记的正确与否关系重大,如果存在登记簿上记载的权利内容和真实权利人不相符合的情况,那么由此造成的经济损失对当事人来说可能比较惨重。严格规范不动产的登记行为,切实保障不动产物权登记的真实性,避免登记错误的发生,越来越受到广泛的关注。《物权法》第21条规定:“当事人提供虚假材料申请登记,给他人造成损害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因登记错误,给他人造成损害的,登记机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登记机构赔偿后,可以向造成登记错误的人追偿。”这对于因登记错误,登记机构对当事人承担赔偿责任,保障当事人权益具有很重要的意义。但是这些仅是原则性的规定,对于不动产登记行为的性质,登记机构的审查形式、归责原则、承担赔偿责任的性质等重要问题均未作规定,因此在司法实践中对于登记错误的处理分歧较大。 针对这些问题,本文进行了观点阐述,全文共分为四个部分,在对现有的关于不动产登记错误赔偿责任的优秀硕士论文近十余篇、期刊杂志共二十余篇、著作六部之多进行阅读分析,在梳理现有的对不动产登记错误赔偿责任方面的各种争议,通过比较分析、立法考察、综合归纳等研究方法。第一部分对不动产登记及登记错误进行了概述,明确了我国物权法上的登记错误的含义及不动产登记错误的表现形式;第二部分主要对不动产登记机构登记错误赔偿责任的性质进行了论证,其中首先认定不动产登记行为的行政属性,其次对现有的不动产登记机构登记错误赔偿责任的学说进行了比较即:民事赔偿责任说与行政赔偿责任说的差别,确定了不动产登记机构的民事赔偿责任;第三部分则对不动产登记机构登记错误赔偿责任的归责原则进行了分析,认为不动产登记审查模式应采取实质模式,该模式下的规则原则应当适用错过责任归责原则;第四部分明确了不动产登记机构错误登记的赔偿范围,分析了不动产登记机构错误登记赔偿经费的来源模式,建议设立不动产专项赔偿基金,以此保障登记机构赔偿经费的充足,最大化的保护权利受到损害的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文章结尾对不动产登记机构的追偿权进行了分析,对不动产登记机构的追偿对象进行了限定,包括恶意提供虚假材料的登记申请人及不动产登记机构的工作人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