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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年吉林大学法学院832国际私法与国际经济法考研冲刺模拟题及答案

  摘要

一、简答论述题

1. 论WTO 的法律性。

【答案】(1)WTO 的法律性的概念

WTO 的法律性,是指WTO 作为一种贸易规则体系和机制,其具有法律的属性,是一种法律。

(2)WTO 具有法律性的原因

①WTO 是各主权国家给予平等协商和谈判而形成的各种规则体系,根据有约必守的国际法原则,因而各国都受到WTO 规则的约束,这种约束力与法律的性质形同。

②WTO 目的的实现,有赖于其法律性。如果WTO 本身不具有法律性,则其权威性和效力则大打折扣,无法实现其目的。

(3)WTO 的法律性的体现

①WTO 在内容上体现法律性。WTO 是各种具有强制力和约束力的规则组成的,这些规则本身就与法律的性质相同。规则的内容主要是各成员国的权利和义务,而法律的内容也是权利和义务,因而二者在内容上是相同的。

②WTO 在效力上体现法律性:

a.WTO 的规则对于各成员国都具有强制力和约束力,这与法律的效力是一致的。

b.WTO 可以作为解决国际争端的重要依据,各国在发生贸易争端时,可以援引WTO 的各项规则处理争端,而且国际法院或国际仲裁机构也可以适用WTO 规则解决争端。

③WTO 对成员国的法律具有约束力。各成员国的法律应当与WTO 相一致,否则得不到国际的认可。

④WTO 争议解决机制的法律性。WTO 规则下的争议解决机制准用司法程序,争端解决机构适用WTO 规则解决各种争端,因而,整个过程具有法律属性。

⑤WTO 的法律性还突出体现在其制裁性上。对于违反wTo 规则的成员国,可以根据wTo 的原则对其进行相应的制裁,这种制裁性突出体现wTo 的法律性。

2. 试述国家间税收管辖权冲突的主要表现形式。

【答案】国家间税收管辖权之间的冲突,主要有以下三种具体表现形式:

(1)居民税收管辖权与来源地税收管辖权之间的冲突

目前绝大多数国家在所得税和一般财产税方面,既按属人课税原则对本国居民来自居住国境内和境外的一切所得和财产价值,行使居民税收管辖权征税; 同时又根据地域课税原则对非居民来

源于境内的各种所得和存在于境内的财产价值,主张所得来源地税收管辖权课税。因此,在一国居民所取得的来源于居住国境外的跨国所得上,势必会发生一国的居民税收管辖权与另一国的所得来源地税收管辖权之间的冲突。

(2)居民税收管辖权与居民税收管辖权之间的冲突

一个在采用住所标准的国家拥有住所的自然人,如果前往一个采用居住时间标准的国家境内工作,并且停留的时间达到了该国税法上规定的构成居民身份的时间界限,这个自然人将被两个国家同时认定为它们各自的居民纳税人,对这个自然人来自全球范围内的所得,两个国家都要主张行使居民税收管辖权征税,从而造成国际重复征税现象。基于同样的原因,在企业法人方面也会发生因两个国家居民税收管辖权冲突而引致的国际重复征税。

(3)两个国家的来源地税收管辖权之间的冲突

由于各国税法对同一种类所得的来源地认定标准可能小一致,也会引起有关国家的来源地税收管辖权之间的冲突,导致对同一笔所得的国际重复征税。这类税收管辖权冲突表现为纳税人的同一笔所得分别被两个国家认定为是来源于其境内,从而纳税人应分别向这两个国家就该笔所得承担有限的纳税义务。

3. 评述ICSID 与WTO 争议解决机制。

【答案】ICSID 的国际投资争端解决机制与WTO 的争端解决机制均是解决国际经济争议的两种不同的机制,在解决国际经济争端的种类,当事人主体,解决争端的程序,仲裁的管辖、程序、适用法律、执行机制等方面二者确有不同,但不能笼统地概括二者有优劣之分。在当前国际经济法制的环境下,二者互相补充才能适应国际投资自由化发展的要求。具体来说,二者的区别如下:

(1)解决国际经济争端的种类不同

WTO 争议解决机制用以解决的国际经济争端的种类远远比国际投资争端解决机制广泛。WTO 争端解决机制用于妥善地解决WTO 各成员方在履行WTO 规则过程中所产生的一切争议,包括货物贸易争端、服务贸易争端、投资争端等; 而ICSID 国际投资争端解决机制仅用于解决国际投资争端。

(2)解决国际经济争端的当事人主体不同

由于WTO 争议解决机制主要用于解决WTO 成员在履行WTO 规则过程中产生的争议,因此其争端解决当事人是世贸组织的成员,多数为主权国家; ICSID 争议解决的当事人一方必须是《华盛顿公约》缔约国或该缔约国的公共机构或实体,另一方则应是另一缔约国的国民(包括自然人、法人及其他经济实体)。

(3)解决国际经济争端的方法不同

①WTO 争议解决机制解决国际经济争端的方法包括磋商、专家组、上诉机构、仲裁以及其他选择性争议解决方法,而ICSID 仅规定了调解和仲裁两种争议解决程序。

②WTO 争议解决机制把磋商作为争议解决的必经程序,当磋商不能达成一致意见时才进入专家组、上诉机构、仲裁程序,而第三者斡旋、调停等选择性争议解决方法仅是对上述程序的补充; ICSID 并未规定解决争议的必经程序,调解或是仲裁均由当事人选择。

(4)仲裁的具体规定不同

仲裁是WTO 争端解决机制和ICSID 争端解决机制共同的解决国际投资争端的方法,二者都具有一般意义上的国际商事仲裁的特征,但又表现出各自不同的特点。

①管辖的投资争议不同

WTO 仲裁管辖的投资争议案件是WTO 成员在履行WTO 规则过程中产生的投资争议,而ICSID 仲裁管辖的投资争议案件仅限于《华盛顿公约》缔约国及其公共机构或实体与另一缔约国国民之间直接因投资产生的法律争议。

②适用法律不同

a.WTO 仲裁适用WTO 规则,当事人无权协议选择适用的法律;

b.ICSID 仲裁庭在解决争议的过程中,应当适用双方共同选择的法律,如无此项选择,应当适用争议一方的法律,包括该法律中有关的冲突规则,以及可适用的国际法规则。

③仲裁裁决的执行不同

a.WTO 项下的裁决针对的是国家,而主权国家相互之间不存在谁管辖谁的问题,裁决应由相关当事方自动执行。如果败诉方在规定的期限内拒绝执行,败诉方可以根据DSU 第22条规定,请求采取相关措施。

b.ICSID 的裁决相当于缔约国法院的最终裁决,各方当事人应遵守和履行裁决。各缔约国法院不得对它行使任何形式的审查,也不得以违背当地的社会公共秩序为由拒绝承认执行。任何一方当事人也不得对中心裁决提出任何上诉或采取任何除公约规定以外的补救办法。

4. 结合我国《指导外商投资方向规定》的内容,分析各国外资法在投资范围问题上的一般规定和发展趋势。

【答案】投资范围是指东道国允许外国投资的行业部门。各国外资法一般都明确规定外国投资范围,外国投资者只能在限定的投资范围内按投资比例的要求进行投资,在外资法中一般表现为鼓励、允许、限制、禁止四种情况。我国这方面的要求具体规定在《指导外商投资方向规定》中。

(1)一般规定

①禁止外资进入的行业

一般关系到国家安全、影响国计民生或涉及社会公共利益的关键部门与行业,在各国外资立法中均会被列入禁止外资进入的领域。如我国2002年开始施行的《指导外商投资方向规定》规定下列为禁止类外商投资项目:

a. 危害国家安全或者损害社会公共利益的;

b. 对环境造成污染损害,破坏自然资源或者损害人体健康的;

c. 占用大量耕地,不利十保护、开发土地资源的;

d. 危害军事设施安全和使用效能的;

e. 运用我国特有工艺或者技术生产产品的;

f. 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②限制外国投资的部门

一些重要的服务部门在发展中国家己有一定发展基础,需要重点保护的行业则往往在外资法中设定限制的条件。限制的措施主要有股权比例或管理人员的国籍上的要求以及审批程序控制等方面。如我国《指导外商投资方向规定》规定下列为限制类外商投资项目:

a. 技术水平落后的;

b. 不利于节约资源和改善生态环境的;

c. 从事国家规定实行保护性开采的特定矿种勘探、开采的;

d. 属于国家逐步开放的产业的;

e. 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③鼓励外国投资的部门

通常是东道国重点的投资领域,如我国的重点投资领域包括:

a. 属于农业新技术、农业综合开发和能源、交通、重要原材料工业的;

b. 属于高新技术、先进适用技术,能够改进产品性能、提高企业技术经济效益或者生产国内生产能力小足的新设备、新材料的;

c. 适应市场需求,能够提高产品档次、开拓新兴市场或者增加产品国际竟争能力的;

d. 属于新技术、新设备,能够节约能源和原材料、综合利用资源和再生资源以及防治环境污染的;

e. 能够发挥中西部地区的人力和资源优势,并符合国家产业政策的;

f. 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④允许外国投资的部门

许多国家外资法明确规定了允许外商投资的部门,如我国《指导外商投资方向规定》规定不属于鼓励类、限制类和禁止类的外商投资项目,为允许类外商投资项目,不列入《外商投资产业指导目录》。

(2)发展趋势

对外资投向的部门予以限制,对外资是一种差别待遇,但这种差别待遇根据国家主权原则是合理合法的。不过,从发展趋势看,各国对外资准入的限制会越来越放开,特别是GA TS 的达成,通过要求服务业市场准入逐步自由化,加速了放宽外国投资范围及外资准入限制的进程。

5. 试述国际投资中合营企业的概念、类型与特点,并简要说明中外合资经营企业与中外合作经营企业的主要区别。

【答案】(1)合营企业的概念、类型与特点,参见本章复习笔记相关内容。

(2)中外合资经营企业与中外合作经营企业的主要区别

中外合作经营企业与中外合资经营企业具有许多相同之处,但二者也存在着一些区别,主要表现为:

①组织形式不同。合资企业的组织形式为有限责任公司,具有中国法人资格。而合作企业的组织形式则分为两种:符合法人条件依法取得中国法人资格的合作企业,采取的是有限责仟公司的组织形式; 不具备法人条件的合作企业,采取的是无限责任的形式,即合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