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年安徽师范大学法学院612法理学考研强化班模拟试题及答案
● 摘要
一、概念题
1. 法律程序
【答案】从法学角度来说,程序是从事法律行为、作出法律决定的过程、方式和关系,其最卞要的是“关系”,就其本体而言是这样一种普遍形态:人们遵循法定时限和时序并按照法定方式和关系进行法律行为。法律程序概念包含如下要点:①法律程序具有法律上的意义; ②法律程序旨在作出法律决定; ③法律程序针对的是旨在形成法律决定的相互行为; ④法律程序是在法定时间和空间中展开的; ⑤法律程序具有形式性和相对独立性; ③法律程序可以进行价值填充。
2. 形式推理与辩证推理
【答案】(1)形式推理又称分析推理,就是运用形式逻辑进行推理。它包括演绎推理、归纳推理和类比推理。这种推理的前提是“法院可以获得表现为某条规则或原则的前提,尽管该规则或原则的含义与适用范围也许在所有情形下,并非都是确定无疑的,而且调查事实的复杂过程也必须先于该规则的适用”。
(2)辩证推理,又称实质推理,是指在两个相互矛盾的、都有一定道理的陈述中选择其一的推理。所以,辩证推理是在缺乏使结论得以产生的确定无疑的法律与事实的情况下进行的推理。在前提明确的情况下,一般不适用辩证推理。正因为辩证推理依据的往往是实质的而非形式的理由,所以,又称实质推理。
(3)形式推理和辩证推理是法律推理的重要内容,二者相互补充,相互协调。形式推理不仅取决于法律规则内容的相对确定,而且依赖法律体系的完整、统一和协调。所以,当法律规则之间、法律原则之间就如何对待同一事实存在认识上的冲突时,形式推理几乎是无能为力的,而辩证推理承认法官的自由裁量权的客观存在,把司法活动作为推动法律发展的力量,有助于解决形式推理所不能解决的冲突; 同时由于辩证推理在制度不健全和法官素质不高的情况下,它会演变为法官的任意司法,从而破坏法治,而形式推理在法官的自由裁量权方面的有限性也是弥补了辩证推理的不足。
3. 法律事件
【答案】法律事件是指法律规范规定的、不以当事人的意志为转移而引起法律关系形成、变更或消灭的客观事实。法律事件又分成社会事件和自然事件两种。前者如社会革命、战争等,后者如人的生老病死、自然灾害等。
4. 法的清理
【答案】法的清理指有权的国家机关,在其职权范围内,以一定的方式,对一国一定范围内所存在的规范性法律文件进行审查,确定它们或存或废或改动的专门活动。法的清理的目的是把现存有关的法加以系统研究、分析、分类和处理。清理的基本仟务有两个,并因此形成两个阶段。一是搞清现存各种法的基本情况,确定哪些可继续适用,哪些需要修改、补充或废止。这是梳理法的阶段,这一阶段不改变原有法的面貌,不是直接的立法活动。二是对可继续适用的,列为现行法; 对需要修改或补充的,提上修改或补充的日程,有些可届时修改或补充的,加以修改或补充再列为现行法; 对需要废止的,加以废止。这是处理法的阶段。
二、分析题
5. 材料(一):“只有理解了每一个与之相应的时代的物质生活条件,并且从这些物质生活条件中被引申出来的时候,才能理解。”(《马克思恩格斯选集》第2卷,第38页)
材料(二):“人们首先必须吃、喝、住、穿,然后才能从事政治、科学、艺术、宗教等等。”(《马克思恩格斯选集》第3卷,第776页)
材料(三):“根据唯物史观,历史过程中的决定因素归根到底是现实生活的生产和再生产。无论马克思或我都从来没有肯定过比这更多的东西。如果有人在这里加以歪曲,说经济因素是唯一决定性的因素,那么他就是把这个命题变成毫无内容的、抽象的、荒诞无稽的空话。经济状况是基础,但是对历史斗争的进程发生影响并且在许多情况下主要是决定着这一斗争的形式的,还有上层建筑的各种因素:阶级斗争的各种政治形式和这个斗争的成果一一由胜利了的阶级在获胜以后建立的宪法等等,各种法权形式以及所有这些实际斗争在参加者头脑中的反映,政治的、法律的和哲学的理论,宗教的观点以及它们向教义体系的进一步发展。”(《马克思恩格斯选集》第4卷,第696-696页)
材料(四):“青年们有时过于看重经济方面,这一部分是马克思和我应当负责的。我们在反驳我们的论敌时,常常不得不强调被他们否认的卞要原则,并且不是始终都有时间、地点和机会来给其他参与交互作用的因素以应有的重视。……可惜人们往往以为,只要掌握了主要运力,而且还不总是掌握得正确,那就算己经充分地理解了新理论并且立刻就能够应用它了。”案例来源:《马克思恩格斯选集》第4卷,第698页
(1) 根据材料(二)分析马克思主义关于社会存在和社会意识的观点。
(2)结合材料(一)、(二),根据材料(二)、(四)理解为什么把马克思主义历史观简单地归结为经济决定论是错误的。
【答案】(1)社会存在和社会意识的关系也就是经济基础和上层建筑的关系。
①在马克思主义中,经济基础和上层建筑这对概念的用处其实仅仅限于在经济与非经济领域(主要指政治与精神领域)之间贯彻社会存在决定社会意识的唯物主义原则。而基础与上层建筑的艺术形象类比,也正是为了达到这个很简单的目的一一没有经济做基础来支撑,观念形态之类东西是难以为继的。
因此,我们在法学研究中,必须坚持社会存在决定社会意识,也即社会物质生活过程决定社
会精神生活过程的观点。
②具体说来,就是要在深入考察社会物质资料的生产、交换、分配和消费的基本条件和方式的基础上,来说明法的产生、发展和更替,说明法的本质、内容和作用。法作为社会的上层建筑,是由经济基础决定的,是经济关系的记录,法定权利和义务的内容及其分配状况当然要通过人类的理性、观念和意志来确定,但是,归根到底,最终的决定力量则存在于社会物质生活的显示过程之中。
总而言之,社会物质生活条件决定着什么样的社会意识占统治地位,决定着法定权利和义务的基本内容和分配状况。
(2)①在马克思主义看来,物质生活的生产方式从根本上决定着社会发展的基本面貌。正因为如此人们往往把马克思主义的历史观简单地归结为经济决定论,认为在唯物史观中,唯有经济因素才是历史发展的积极的起推动作用的因素,而非经济的因素则是被动的,并进而认为,只要了解了社会存在决定社会意识、经济基础决定上层建筑这一基本观点,就是掌握了历史唯物主义,就可以正确地说明历史的发展,这种看法是错误的。
②实际上,经济决定论仅仅是对历史唯物主义的一种片面化、庸俗化的理解,其实质是以形而上学的机械唯物论代替了马克思主义的历史辩证法。历史唯物主义不仅是唯物的,也是辩证的,它对社会现象的分析不是线形的单值分析,而是多元的多变量的分析。
因此,我们在法学研究中如果仅仅强调了经济因素的作用而忘记了社会现象的普遍联系,忘记了非经济因素尤其是法对经济因素的反作用,同样是不可能建立起正确的法学理论体系的。
三、简答题
6. 执法与司法的区别有哪些?
【答案】(1)执法与司法的含义
①执法是指国家行政机关和法律授权、委托的组织及其公职人员在行使行政管理权的过程中,依照法定职权和程序,贯彻实施法律的活动。
②司法是指国家司法机关依据法定职权和法定程序,具体应用法律处理案件的专门活动。
(2)执法与司法的区别
①专属性不同。
a. 执法主体虽然具有特定性,只有行政机关及其公职人员、法律或法规授权的组织及其工作人员,但是在法律法规授权的范围内,行政机关可以将部分职权委托组织和个人。
b. 司法权是一种专有权,具有专属性。这项权力只能由国家司法机关及其司法人员行使,其他任何国家机关、社会组织和个人都不能行使此项权力。在我国,司法权专属于人民法院和人民检察院。
②主动性不同。
a. 执法行为具有主动性。执法是行政机关的法定职责,因此,行政机关在执法中,一般都采取积极主动的行动去履行职责,保证法律的贯彻实施,而不需要行政相对人的意思表示。
b. 司法是被动性的活动。在民事诉讼和行政诉讼中,司法奉行的是不告不理,在刑事诉讼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