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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题:

[单选] 在民事诉讼中,法院对下列哪一事项只能由当事人申请而作出处理?

A . 诉讼中裁定财产保全
B . 决定回避
C . 裁定移送管辖
D . 裁定先予执行

H公司的人力资源管理有什么问题? 某私营企业H公司,主要业务是作某著名品牌的新产品在中国区的总经销。由于管理人才的缺乏,公司成立之初,市场业绩一直不理想。后经公司内部员工推荐,老板未经过人力资源部履行必要的人事手续,引进了一位高层管理人员作为主管销售和市场工作的副总裁。 副总裁来公司两周后,公司委派其带领公司一部门几名员工去参加外地一个展会。员工A和该副总裁分别向财务借了部分费用。在参展期间,员工A预支的费用不够支出买回程的车票,请求副总裁支援。但副总裁怀疑员工A与展会主办单位有黑幕交易,拒绝支援并于展会结束后自己直接乘飞机回总部,并说服老板不安排汇款。参展的另外几名员工滞留当地一日,自行凑钱买了火车票回公司。员工A由于尚未结清参展费用,又无钱购火车票,被滞留当地三日,才辗转回到总部。 此事情发生后,在一段时期内给公司造成了消极影响。老板征求公司人力资源部的意见,希望能采取合适的措施消除该事件的消极影响。 【思考问题】 H公司的人力资源管理有什么问题?该公司人力资源部应该如何处理这样的事件? 如果某城市清清工的小时工资率为15元,清洁工的劳动力总供给时间为1000小时,当小时工资率提高到20元之后,该市清洁工的劳动力总供给时间上升到1500小时,则该市的劳动力供给弹性为()。 0.33。 0.5。 1.5。 1。 是否实施差异性年终奖金制度? A公司是深圳市的一家大型私营企业,想要实施差异性年终奖金制度,奖励超过年度指标的员工,达到激励优秀员工的目的。年底将到,公司正在考虑这个问题,应该如何去做? 【案例剖析】 实施差异性年终奖金制度通常比不实施好。好处,公司向每一位员工传递一个信息是:作高效的员工,你会得到回报。可以使员工不断的改进自己的工作,同时能够获取/保留最好的员工。所以,通常,我们认为实施差异性年终将金制度比较好。可以想象一下,如果不实施差异性年终奖金的话,到了年终,要么是不发年终奖金;要么所有的人的奖金都一样,相信这两种情况对激励员工都没有好处。 终奖金的分配的缺点是:分配效果如何,很大程度上取决于员工的考评系统设计的如何,如果设计不好,负面影响可能很大。例如,如果评价取决于上司的主观看法,那么,员工会觉得年终奖金和绩效没有关系,而是和你是否和上司有好的人际关系有关。所以,必须要有一套客观的评价体系。绩效评价体系的建立和维护需要人力资源部门和各级经理花费很多时间来解决它带来的矛盾。还有,把员工与员工比较,很有可能破坏员工之间的信任和组织的团队精神。强调业绩有可能导致员工损害客户利益,例如,提成制度,可能诱发员工欺骗客户的事情。另外,员工不光为钱工作,如果公司不考虑其他因素,而单纯看重年终的奖金,那么他们实际上是在用奖金贿赂员工,以获取员工的努力,这样做得不到员工对企业的忠诚。 不过,关键的问题是:如何实施? 施女士该怎么办? 施女士年初被提升,干上了她非常喜欢的工作。她的上司钱先生是一位良师益友,对她的工作给与很大的支持,她的上司的上司梁先生对她也很认同,所以施女士工作上如鱼得水。但是,上个月,她的上司钱先生因故离开了公司,经钱先生推荐公司从外面引进了一个人才李先生,作为施女士新的上司。李先生的到来使施女士的情况完全改变了。用施女士的话来说:“简直要崩溃了。”事情是这样的:李先生到来后,总是对施女士的决定做事后诸葛亮。有时候,甚至将施女士做过的工作再按李先生自己的方式重新做一次。最不能让施女士容忍的是,李先生不止一次在施女士的下属面前对施女士的工作方法表示怀疑。施女士很苦恼,她想跳过李先生,和李的上司梁先生反映一下情况。但是,有觉得可能会把问题搞僵。想同李先生谈谈,又担心控制不住情绪,反而更糟。想和老上司钱先生沟通一下,有担心让钱先生为难。 T君该不该采纳A君的末位淘汰法呢? 某应用软件公司,现有员工200多人,是本行业有影响力的公司之一。公司最近从一家美国著名的电气公司挖来一个人力资源副总监A君,担任本公司的人力资源总监。A君来公司后,提出了一系列公司管理上的改革方案,其中有一项力度较大的措施是:实施末位淘汰法,将年终评估中最差的10%解雇。对此办法,公司老板T君拿不定主意,不知道该不该采用。T君觉得公司的员工普遍表现都很努力了,实在很难从中评出最差的10%出来。如果强制划分10%出来,T君也觉得他们不应该给淘汰。但是,A君的人力资源管理方案中,末位淘汰法是一个核心内容,并且此方法在A君原来所在公司被运用得非常有效。T君不知如何是好? 在民事诉讼中,法院对下列哪一事项只能由当事人申请而作出处理?
参考答案:

  参考解析

根据《民事诉讼法》第100条的规定,人民法院对于可能因当事人一方的行为或者其他原因,使判决难以执行或者造成当事人其他损害的案件,根据对方当事人的申请,可以裁定对其财产进行保全、责令其作出一定行为或者禁止其作出一定行为;
当事人没有提出申请的,人民法院在必要时也可以裁定采取保全措施。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可以责令申请人提供担保,申请人不提供担保的,裁定驳回申请。人民法院接受申请后,对情况紧急的,必须在48小时内作出裁定;裁定采取保全措施的,应当立即开始执行。故A项不合题意。
回避的提出,可以是当事人申请提出,也可以是审判人员或其他人员主动自行提出。故B项不合题意。
《民事诉讼法》第36条规定,人民法院发现受理的案件不属于本院管辖的,应当移送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受移送的人民法院应当受理。受移送的人民法院认为受移送的案件依照规定不属于本院管辖的,应当报请上级人民法院指定管辖,不得再自行移送。故C项不合题意。
《民事诉讼法》及司法解释均未规定法院可以不经当事人的申请而依职权裁定先予执行。因此,对于先予执行,必须根据当事人的申请,故D项符合题意,当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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