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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年国际关系学院国际关系与国际法813国际关系与国际法专业综合之国际经济法考研核心题库

  摘要

一、名词解释

1. 统一实施原则

【答案】统一实施原则是中国加入WTO 承诺的内容之一,指《世界贸易组织协定》和中国议定书的规定应适用于中国的全部关税领土,包括已建立特殊关税、税收和法规制度的经济特区和其他地区以及各级政府。中国应以统一、公正和合理的力一式适用和管理中央政府有关或影响货物贸易、服务贸易和与贸易有关的知识产权或外汇管制的所有法律、法规及其他措施,以及国家以下一级政府发布或适用的地方性法规、规定及其他措施。中国应建立一种机制,使所有个人和实体均可提请中央政府注意中国贸易制度中未统一适用的情况,包括其在《世界贸易组织协定》和议定书项下的承诺。

2. CFR

【答案】CFR (全称Cost and Freight---named port of destination),是国际货物贸易常用术语之一,指成本加运费(指定目的港)。其特点是:①卖方支付成本费和将货物运至指定目的港所需的运费,包括装货费用和根据运输合同(不限于定期班轮)由卖方承担的卸货费用; ②货物灭失或损坏的风险以及货物装船后产生的任何额外费用,自货物在装运港越过船舷时起即从卖方转向买方承担。

3. 中外合资经营企业

【答案】中外合资经营企业,是指外国的公司、企业和其他经济组织或个人同中国的公司、企业或其他经济组织依照中国法律在中国境内共同投资、共同经营、共担风险、共负盈亏的企业法人组织。我国《中外合资经营企业实施条例》第2条明确规定:“依照《中外合资经营企业法》批准在中国境内设立的中外合资经营企业是中国的法人,受中国法律的管辖和保护。”中外合资经营企业是股权式合营企业。

4. 班轮运输

【答案】班轮运输,是指船舶按事先制定的船期表、固定的运费率在特定的航线上,以既定的挂靠港口顺序,经常地从事航线上各港间的船舶运输。在国际班轮运输中,多以提单作为运输合同的证明和实际表现形式,用以证明海上运输合同和货物己由承运人接管或装船,以及承运人保证凭以交付货物。

班轮运输分为两种形式:①核心班轮,即定线定期班轮,是指船舶严格按照预先公布的船期表

运行,到离港口的时间是固定不变的,也就是所谓真正的定线定期班轮运输,这是班轮运输的主要形式; ②定线不一定定期班轮,是指虽有船期表,但船舶到离港口的时间有一定的伸缩性; 也有固定的始发港和终到港,但中途挂靠港则视货源情况可能有所增减。

5. 《TRIMS 协议》

【答案】《TRIMS 协议》即《与贸易有关的投资措施协议》,是世界贸易组织管辖的一项多边贸易协议。其作为1986年乌拉圭回合谈判的最后成果之一,是世界贸易组织法律体制的一个有机组成部分。它由序言和9条正文及附录组成。

二、简答题

6. 简述WTO 中的最惠国待遇原则和国民待遇原则。

【答案】(1)最惠国待遇

最惠国待遇是指缔约一方现在和将来给予另一个缔约方的贸易优惠和豁免,必须自动地给予所有缔约方。世贸组织规定的最惠国待遇原则包括:

①货物贸易方面的最惠国待遇。要求在世贸组织成员间进行贸易时彼此不能搞歧视,大小成员要一律平等,只要其进出口的产品是相同的,则享受的待遇也应该相同,不能附加任何条件,并且是永久的。货物贸易最惠国待遇原则主要针对以下几个方面:

a. 进出日关税;

b. 对进出口本身征收的任何形式的费用;

c. 与进出口相关的任何形式的费用;

d. 对进出口的国际支付与转账所收取的费用;

e. 征收上述税、费的方法。例如征收关税时对进口商品的价值评估时评估的标准、程序、方法均应在所有成员间一律平等;

f. 与进出口相关的所有法规及手续;

g. 国内税或其他国内费用的征收;

h. 任何影响产品在国内销售、购买、提供、运输、分销等方面的法律、规章及要求等。

②服务贸易方面的最惠国待遇。《服务贸易总协定》第2条规定,世贸组织在服务和服务的提供者方面,各成员应该立即和无条件地给予任何其他成员的服务及服务提供者相同的待遇。

③与贸易有关的知识产权方面的最惠国待遇。世贸组织《知识产权协定》将最惠国待遇规定为其成员必须普遍遵守的一般义务和基本原则。该协定第4条规定,在知识产权保护方面,某一成员提供给其他成员国民的任何利益、优惠、特权或豁免,均应立即无条件地给予全体世贸组织其他成员国的国民。

(2)国民待遇

国民待遇是国际上关于外国人待遇的最重要的制度之一,其基本涵义是指一国以对待本国国民之同样方式对待外国国民,即外国人与本国人享有同等的待遇。GATT 国民待遇条款具体适用

于如下三个方面:

①国内税收及其他各项费用。国内税收指政府对进口商品征收营业税、增值税、消费税及各种附加税等; 其他各项费用指对处于流通过程中的进口商品应承担的仓储费、运费和保险费及有关服务费用。

②进口商品的混合或加工。依国民待遇条款的规定,各成员不得制定条例以限制进口商品的混合或加工的原材料或配料的供应数量和供应渠道。

③进口商品流通的各环节。包括商品销售渠道、销售方式、销售价格、推销方式、推销手段、运输工具的安排、装运要求、购买、分配或使用方面等。依国民待遇条款,各成员在对待进口商品的各流通环节中涉及的诸方面,均应与国内同类商品同等对待,即对国内商品与进口商品适用相同的规定或采用相同的措施,以避免对进口商品的正常流通形成各种障碍。

7. 东道国对本国海外投资的法律保护。

【答案】投资东道国保护外国投资的法律制度。投资东道国国内法对国际投资所提供的保护,是最直接和最广泛的法律保护。

(1)投资东道国政府对外国投资所提供的保护措施,主要有以下几种:

①政府政策声明。政府政策声明是指投资东道国政府在特定的场合下发表政策声明,表示在现行法律的范围内对外国投资者的权利加以某种保护。政府政策声明只是一种诺言,表示东道国政府的诚意,从法理上讲没有法律拘束力,可以随时撤回。如果这种政策声明被纳入东道国的国内立法或有关的投资保护协定,则具有法律拘束力。

②宪法规定。宪法规定是指投资东道国在宪法条款中明文规定,对外国投资给予法律保护。宪法条款对于保护国际投资,通常只作原则性、指导性的规定。各项具体的保护国际投资的法律措施,通常由各种有关国际投资的单行法规根据宪法确定的原则作出具体规定。

③有关保护国际投资的国内专门立法。这是投资东道国根据本国的宪法规定或者本国的对外政策,以专门立法的形式对外国投资给予法律保护。这类国内专门立法通常泛指“投资法”,也有的国家称为“关于投资及外国资本保护法”或“外国资本投资保护法”。我国的《中外合资经营企业法》也属于此类国内专门立法。国内专门立法与政府政策声明相比,不但具有法律拘束力,而且更具稳定性,不易变史,只有经由特别程序才能加以修改。为此,投资东道国保护外国投资的国内专门立法深受外国投资者的信赖与欢迎,因为从实践上看,它是有效的保护外国投资的法律措施。

(2)投资东道国国内法赋予外国投资者的合法权利。各国国内立法在规定外国投资者必须遵守东道国的法律、法令以及依法履行法律规定的义务的条件下,都赋予外国投资者在投资领域享有的合法权利,由于各国的社会政治制度以及对外经济政策不同,各国立法赋予外国投资者的权限范围也各不相同,但各国法律赋予的外国投资者的基本权利大致相同。主要包括以下几方面:①投资选择权; ②企业经营管理的自主权; ③财产所有权; ④利润的处理权和汇出权; ⑤税收优惠权; ⑥诉讼请求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