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8年贵州大学法学院817综合B(含国际法、国际经济法)之国际经济法学考研核心题库
● 摘要
一、概念题
1. 清洁提单
【答案】清洁提单(Clean B/L),是按照提单上是否有批注对提单所作分类的一种形式,指单据上无明显地声明货物及(或)包装有缺陷的附加条文或批注者。根据《跟单信用证统一惯例》的规定,除非信用证明确规定可以接受者外,银行仅接受清洁提单。
2. 杠杆租赁
【答案】杠杆租赁是融资租赁的一种特殊方式,又称平衡租赁或减租租赁,即由贸易方政府向设备出租者提供减税及信贷刺激,而使租赁公司以较优惠条件进行设备出租的一种方式。它是目前较为广泛采用的一种国际租赁方式,是一种利用财务杠杆原理组成的租赁形式。
3. 具体承诺减让表
【答案】具体承诺减让表指《服务贸易总协定》附件中各成员就其服务贸易的市场准入和国民待遇作出的承诺表。每一成员在其减让表列出了自己作出的具体承诺,规定了对外国服务和外国服务提供者的限制。各成员是否给予市场准入、是否给予国民待遇,成员在哪些具体部门和事项方面承担具体义务,均依该具体承诺减让表确定。在该减让表中,每个成员应具体列明:市场准入的规定、限制和条件; 国民待遇的条件和资格; 有关附加承诺的承诺; 适当情况下,实施这类承诺的时间表; 这类承诺的生效口期。
4. Anti-Dumping Agreement
【答案】反倾销协议(Anti-Dumping Agreement),即《关于执行1994年关贸总协定第六条的协议》(Agreement on Implementation of Article VI of GATT 1994)。协议由三个部分18个条款和2个附件组成。协议的宗旨是规范各成员的反倾销措施与行为。协议规定了:如何认定进口产品存在倾销; 如何认定倾销的进口产品正在对国内产业造成损害或造成损害威胁; 在发起和进行调查、收集信息、征收反倾销税或价格承诺、审议认定以及终止征收反倾销税方面应遵循的程序。
5. 单独海损
【答案】单独海损(Particular Average),是在国际海上货物运输中货物遭受风险而部分损失的表现形式之一,指货物因承保风险引起的不属于共同海损的部分损失。单独海损造成的损失只能由受损方自己承担,是否能从保险公司得到补偿取决于当事人投保的险别及保险单的条款是如何制订的。
6. Compulsory licensing、强制许可
【答案】强制许可(Compulsory licensing ),是《巴黎公约》对专利权的特殊规定,指国家专利机关可以不经专利权人的同意,通过行政程序直接允许有关的申请者实施发明专利或实用新型专利。《巴黎公约》规定各成员国都应有权采取立法措施,规定颁发强制许可证,以防止由于行使专利所赋予的独占权而可能产生的流弊,例如不实施专利权。强制许可是非独占性的,除与利用该许可的企业或商誉一起转让外,不得转让。
7. 跟单托收
【答案】跟单托收是托收的一种,是指卖方将汇票附上提单、保险单、发票等转运单据,一并交给银行,委托银行向买方收取货款。由于附上了有关单据,使汇票具有较强的信用功能和流通功能,所以在国际贸易中使用比较普遍。
8. 区域贸易协定
【答案】区域贸易协定(RTA ,是GA TT 最惠国待遇原则的例外,指WTO 各缔约方通过自愿签署协定,取消产品货物贸易或其他贸易的关税和贸易限制,从而发展之间更紧密的经济一体化,以增加贸易自由,包括自由贸易区和关税同盟等形式。
9. UNIDROIT
【答案】UNIDROIT 即国际统一私法协会,于1926年成立,1940年重新设立,是独立的政府间国际组织,致力于促进各国和各多国集团之间的私法规则的统一和协调,并制定可能会逐步为各个不同国家所接受的私法的统一规则。公约一经成员国签署即立即适用。除公约外,该协会还制定示范法、各种建议、行动守则和标准合同等。该协会制定的主要公约有:《关于国际货物销售合同成立的统一法公约》、《关于国际货物销售的统一法公约》、《国际货物销售代理公约》等。该协会于1994年制定、2004年修订的《国际商事合同通则》在国际上产生了很大的影响。
10.代位求偿权
【答案】代位求偿权,是指在国际货物运输保险关系中,当货物损失是由第三者的过失或疏忽引起时,保险公司向被保险人支付保险赔偿后,享有取代被保险人向第三者进行索赔的权利。在赔付部分损失的情况下,如果保险公司的追偿所得大于赔付给被保险人的金额,则多出部分应返还给被保险人。在赔付全部损失的情况下,保险公司取得代位权的同时还取得残存货物的所有权。即使残存的货值大于保险公司的赔付额,超出部分仍归保险公司所有。
二、简答题
11.东道国对本国海外投资的法律保护。
【答案】投资东道国保护外国投资的法律制度。投资东道国国内法对国际投资所提供的保护,是最直接和最广泛的法律保护。
(1)投资东道国政府对外国投资所提供的保护措施,主要有以下几种:
①政府政策声明。政府政策声明是指投资东道国政府在特定的场合下发表政策声明,表示在现行法律的范围内对外国投资者的权利加以某种保护。政府政策声明只是一种诺言,表示东道国政府的诚意,从法理上讲没有法律拘束力,可以随时撤回。如果这种政策声明被纳入东道国的国内立法或有关的投资保护协定,则具有法律拘束力。
②宪法规定。宪法规定是指投资东道国在宪法条款中明文规定,对外国投资给予法律保护。宪法条款对于保护国际投资,通常只作原则性、指导性的规定。各项具体的保护国际投资的法律措施,通常由各种有关国际投资的单行法规根据宪法确定的原则作出具体规定。
③有关保护国际投资的国内专门立法。这是投资东道国根据本国的宪法规定或者本国的对外政策,以专门立法的形式对外国投资给予法律保护。这类国内专门立法通常泛指“投资法”,也有的国家称为“关于投资及外国资本保护法”或“外国资本投资保护法”。我国的《中外合资经营企业法》也属于此类国内专门立法。国内专门立法与政府政策声明相比,不但具有法律拘束力,而且更具稳定性,不易变史,只有经由特别程序才能加以修改。为此,投资东道国保护外国投资的国内专门立法深受外国投资者的信赖与欢迎,因为从实践上看,它是有效的保护外国投资的法律措施。
(2)投资东道国国内法赋予外国投资者的合法权利。各国国内立法在规定外国投资者必须遵守东道国的法律、法令以及依法履行法律规定的义务的条件下,都赋予外国投资者在投资领域享有的合法权利,由于各国的社会政治制度以及对外经济政策不同,各国立法赋予外国投资者的权限范围也各不相同,但各国法律赋予的外国投资者的基本权利大致相同。主要包括以下几方面:①投资选择权; ②企业经营管理的自主权; ③财产所有权; ④利润的处理权和汇出权; ⑤税收优惠权; ⑥诉讼请求权。
12.简述BOT 投资方式的特征。
【答案】BOT (英文Build-Operate-Transfe :的缩写)即建设一一经营一一转让,是指政府(通过契约)授予私营企业(包括外国企业)以一定期限的特许专营权,许可其融资建设和经营特定的公用基础设施,并准许其通过向用户收取费用或出售产品以清偿贷款、回收投资并赚取利润,特许权期限届满时,该基础设施无偿移交给政府。BOT 有以下几个特征:
(1)私营企业基于许可取得通常由政府部门承担的建设和经营特定基础设施的专营权。社会基础设施直接关系到国家的经济发展和人民的生活。这些关系到国计民生的公用设施理应由国家所有和经营。传统的方法一般是由政府通过税收或国家财政筹资建设并由政府经营。然而,基础设施建设的特点之一是,其建设周期长,耗资大。20世纪80年代以后各国经济的迅速发展导致对基础设施的需求不断增长,而长期的经济不景气又使政府不能提供足够的建设资金,一些国家的政府也不愿冉增添债务负担,于是就采取BOT 方式,促使公共部门与私营企业合作,作为原由政府筹资建设的一种替代方式。这一特点把BOT 方式与一般合资、合营方式区别开来。
(2)在特许权期限内,该私营企业负责融资建设和经营管理该基础设施项目,以及偿还贷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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