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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年山东大学民事诉讼法复试实战预测五套卷

  摘要

一、概念题

1. 当事人主义与当事人恒定主义

【答案】当事人主义诉讼模式,是与职权主义诉讼模式相对应的近代西方诉讼模式之一,是指诉讼的发动、继续和发展主要依赖于当事人,诉讼过程由当事人主导,法官仅处于消极的中立的裁判者地位;当事人要负责证据的调查、准备、提出、和证据价值的陈述工作,法官不能在当事人指明的证据范围以外依职权主动收集证据;当事人恒定,是指在民事诉讼进行中,当事人将诉讼标的转移于第三人时,转让人的诉讼当事人资格并不因此而丧失,诉讼仍在原当事人之间进行。该规则排斥受让人接替转让人承当诉讼,但它不禁止受让人以诉讼第三人资格参加诉讼,尽管受让人不是本诉当事人,但判决效力及于该受让人。

2. 法院调解与诉讼和解

【答案】(1)两者的含义

①法院调解,是指在法院审判人员的主持下,双方当事人就民事权益争议自愿、平等地进行协商,达成协议,解决纠纷的诉讼活动和结案方式。

②当事人和解是指当事人双方在诉讼中达成以终结诉讼为目的的协议。

(2)二者的联系

二者都属于非诉纠纷解决机制的范畴,都是诉讼解决纠纷机制的重要补充。

(3)二者的区别

①主体不同。前者有人民法院和双方当事人共同参加,后者只有双方当事人自己参加;

②性质不同。前者含有人民法院行使审判权的性质,后者则是当事人在诉讼中对自己诉讼权利和实体权利的处分;

③效力不同。根据法院调解达成协议制作的调解书生效后,诉讼归于终结,有给付内容的调解书具有执行力; 当事人在诉讼中和解的,则应由原告申请撤诉,经法院裁定准许后结束诉讼,和解协议不具有执行力。

3. 诉讼和解

【答案】当事人和解是指当事人双方在诉讼中达成以终结诉讼为目的的协议。诉讼和解是审判程序的补充性、辅助性制度。其特点有:①和解程序的开始和和解协议的达成是仟意的。是否自行和解,以及是否接受和解方案,完全取决于双方当事人的意志。②诉讼和解是在法官主持下进行交流、协商以及决定是否接受和解方案的一个过程。

4. 代表人诉讼

【答案】代表人诉讼是指一方或者双方当事人人数众多时,由众多的当事人推选出代表人代

表本方全体当事人进行诉讼,维护本方全体当事人的利益,代表人所为诉讼行为对本方全体当事人发生效力的诉讼制度。我国法律将代表人诉讼分为两类:①起诉时当事人人数就可以确定的代表人诉讼,称为“人数确定的代表人诉讼”;②起诉时当事人人数不能确定,需要法院受理案件后公告告知多数人全体进行登记并选定代表人进行诉讼,称为“人数不确定的代表人诉讼”。

5. 举证责任

【答案】民事诉讼中的证明责任,又称举证责任,是指作为裁判基础的法律要件事实在作出裁判前处于真伪不明状态时,当事人一方因此而承担的裁判上的不利后果。对当事人来说,证明责任实质上是败诉的风险,哪一方当事人对要件事实负证明责任,哪一方当事人就负担因事实真伪不明引起的败诉风险。

6. 变更之诉

【答案】变更之诉,又称为形成之诉,是指原告要求法院变动或消灭一定法律状态(权利义务关系)的请求。对于某些法律关系来说,由于新的法律事实的出现,使原有的法律关系失去存在的必要性,当事人可以请求人民法院根据事实和法律,变更原有的法律关系。这种变更并不是人民法院随意创设或解除一种新的法律关系,而是根据实体法的规定,对原有法律关系的变更。变更之诉的特点,在于当事人双方对现存的法律关系存在并无争议,并且在原告胜诉判决发生效力以前,原来的法律关系仍然保持原状;但判决发生效力以后,原来的法律关系就发生了变更。

二、简答题

7. 简述当事人申请再审的条件。

【答案】(1)当事人申请在审的含义

当事人申请再审,亦称再审之诉,是指民事诉讼的当事人,对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调解协议,认为有错误,向原审人民法院或者上一级人民法院申请再行审理的行为。

(2)当事人申请在审的条件

当事人申请再审必须同时具备以下条件:

①当事人申请再审的对象必须是已经发生法律效力且准予提出再审申请的判决、裁定、调解协议。

这是对当事人申请再审的对象和范围的限制。如果判决、裁定、调解协议尚未发生法律效力,则只能通过其他途径解决。判决、裁定、调解协议虽已生效,但不属于法律规定可以申请再审的,当事人也不得申请再审。按照督促程序、公示催告程序,企业法人破产还债程序审理的案件以及依照审判监督程序审理后维持原判的案件,当事人也不得申请再审。

②当事人申请再审,应当在判决、裁定发生法律效力后6个月内提出,特殊情形应延长当事人申请再审期间。

这是对当事人申请再审的时间限制。当事人申请再审,应当在判决、裁定发生法律效力后6个月内提出,而据以作出原判决、裁定的法律文书被撤销或者变更,以及发现审判人员在审理该

案件时有贪污受贿、徇私舞弊、枉法裁判行为的,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之日起6个月内提出。

③当事人申请再审,可以向作出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的上一级人民法院提出。

这是对当事人申请再审管辖法院的限制。因当事人申请裁定再审的案件由中级人民法院以上的人民法院审理。最高人民法院、高级人民法院裁定再审的案件,由本院再审或者交其他人民法院再审,也可以交原审人民法院再审。

④当事人申请再审必须符合法定情形。

当事人的申请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应当再审:

a. 有新的证据,足以推翻原判决、裁定的;

b. 原判决、裁定认定的基本事实缺乏证据证明的;

c. 原判决、裁定认定事实的主要证据是伪造的;

d. 原判决、裁定认定事实的主要证据未经质证的;

e. 对审理案件需要的主要证据,当事人因客观原因不能自行收集,书面申请人民法院调查收集,人民法院未调查收集的;

f. 原判决、裁定适用法律确有错误的;

g. 审判组织的组成不合法或者依法应当回避的审判人员没有回避的;

h. 无诉讼行为能力人未经法定代理人代为诉讼或者应当参加诉讼的当事人,因不能归责于本人或者其诉讼代理人的事由,未参加诉讼的;

i. 违反法律规定,剥夺当事人辩论权利的;

j. 未经传票传唤,缺席判决的;

k. 原判决、裁定遗漏或者超出诉讼请求的;

l. 据以作出原判决、裁定的法律文书被撤销或者变更的;

m. 审判人员在审理该案件时有贪污受贿、徇私舞弊、枉法裁判行为的。

8. 简述地域管辖的类别和它们之间的相互关系。

【答案】(1)地域管辖的类别

地域管辖,是指按照各人民法院的辖区和民事案件的隶属关系来划分诉讼管辖。地域管辖的作用在于确定同级法院在各自辖区内受理第一审民事案件的分工和权限。根据民事诉讼法的规定,地域管辖主要可以分为一般地域管辖、特殊地域管辖、共同管辖与选择管辖、专属管辖和协议管辖四种。

(2)相互关系

①一般地域管辖、特殊地域管辖和专属管辖三者都具有不同的特质,具有一定的逻辑关系,都具有存在的必要性。一般地域管辖在性质上为属人管辖,以法院辖区与当事人的隶属关系为标准来确定管辖。而特殊地域管辖和专属管辖在性质上属于对事或对物管辖,以诉讼标的物所在地或法律事实所在地作为确定管辖法院的联结点。其设定目的在于考虑到民事诉讼中某案件在诉讼标的诸要素上具有特殊性,如果遵循普通地域管辖的规则,确定与当事人所在地有辖区隶属关系的法院为唯一有管辖权的法院,那么,在审判实践中则不免会发生既不能便利当事人进行诉讼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