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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年江西师范大学政法学院808法学综合课(刑法、民法、民事诉讼)之《中国法制史》考研冲刺密押卷及答案

  摘要

一、名词解释

1. 十恶

【答案】唐律“十恶”是危及封建皇权和封建国家的十种重罪的总称。隋制《开皇律》时,才完备了“十恶”之目,从而奠定了唐律“十恶”的基础。唐律“十恶”具体内容如下:一是谋反,二是谋大逆,三是谋叛,四是恶逆,五是不道,六是大不敬,七是不孝,八是不睦,九是不义,十是内乱。“十恶”内容大体可分为三类:威胁损害皇权,危及封建国家的政治性犯罪,即“谋反”、“谋叛”、“谋大逆”、“大不敬”; 严重威胁封建秩序的“不道”行为; 破坏封建伦常关系的“恶逆”、“不孝”、“不睦”、“不义”、“内乱”等重罪。

2. 加役流

【答案】加役流是唐朝时期创造的一项死刑替代刑罚措施。贞观初,魏征等大臣以律令苛重为由,提议绞刑之属五十条,“免死罪”,更为“断其右趾”。唐太宗认为,以断右趾作为减死之罚仍然过重,徒增犯人苦楚,没有同意此议。后交付臣下重议。其后,弘献、房玄龄等反复与“八座”集议,终于创设了流三千里、居作三年的加役流制度,取代了断右趾等残酷的肉刑,为封建统治阶级提供了替代死刑的比较适当的手段。其后,又成为封建后世固定不变的制度。

3. 《宋刑统》

【答案】《宋刑统》又称《建隆刑统》,是宋代的基本法典。太祖建隆四年(963年),由窦仪、苏晓等人编成后颁行。它参酌后周《显德刑统》,《宋刑统》在具体编纂上,仍以传统的刑律为主,同时将有关救、令、格、式和朝廷禁令、州县常科等条文,都分类编附于后,使其成为一部具有统括性和综合性的法典。其篇目与《唐律》同,十二篇.刑罚制度沿用唐五刑,但增臀杖或脊杖作为附加刑(死刑除外); 徒刑先役后决,流刑先杖后役。律条内容新增“户绝资产”、“死商钱物”、“典卖指当论竞构业”、“婚田人务”等诸条。它是中国历史上第一部刊版印行的律典。

4. 五监

【答案】五监指国予、少府、将作、军器、都水五监,也是国家行政的具体执行机构,分掌教育、手工业生产、工程营建、军器监造以及水利、航运、堤防、桥梁的管理工作。因五监主管的工作往往与尚书六部的重叠,加之六部权力的膨胀,五监实际上成为六部一一中央行政管理机关的附属机构。

二、简答题

5. 简述南京临时政府的司法改革。

【答案】南京临时政府十分重视改革旧的诉讼审判原则与制度,使之适应资产阶级民主与法制建设的需要。南京临时政府的司法制度改革,是近代中国民族资本主义经济与民主政治发展的客观要求与结晶,是孙中山向西方寻找真理、移植外国先进法制的积极结果,是中国旧的传统司法制度的解体、近代新的司法制度的开创与发展,是20世纪清末开始的中国法律近代化的新篇章。南京临时政府主要的司法改革措施有:

(1)禁止非法逮捕拘禁;

(2)罪刑法定,不溯既往;

(3)禁止刑讯,重证据不偏重口供;

(4)废止体罚制度,实行新的刑罚制度;

(5)罪人不李,反对株连;

(6)公开审判;

(7)律师辩护制度;

(8)改良监狱,尊重人道主义。

6. 简述“礼之所去,刑之所取,出礼则入刑”的含义。

【答案】“礼之所去,刑之所取,出礼则入刑”,说明了西周时期礼与刑的关系。“礼”是从正面、积极地规范人们的言行。“刑”则多指刑法和刑罚,是对一切违法背礼行为进行处罚。

(1)礼、刑的共同性

从宏观上看,西周时期的“礼’夕、“刑”两种手段,都是维护社会秩序,调整社会关系的重要社会规则,它们相辅相成,互为表里,共同构筑了西周社会完整的法律体系。凡礼之所禁,必然为刑所小容,即“礼之所去,刑之所取”,“出礼则入刑。”

(2)礼居主导地位

在西周礼、刑二者的关系上,礼居于主导地位,刑要服从礼的指导。因为礼是积极的主动性规范,是禁恶于未然的预防,其功能在于全面地预防社会犯罪。

(3)刑居辅助地位

在西周礼刑关系上,刑是居于辅导地位,在礼的指导下对已然发生的犯罪进行制裁,处于消极与被动的状态。

西周时期将礼、刑结合共同治理国家的方式,开创了世界上的一种独有治国模式,影响了中华法系二千余年。西汉的“德主刑辅”,唐初的“德本刑用”,明朝的“明礼以导民”,“定律以绳顽”的治国模式,都渊源于西周的礼刑结合的方式。西周在治国模式上,作出的贡献是开创性的,至关重要的。

三、论述题

7. 宋代的社会阶级结构有何变化?

【答案】宋代的社会结构发生了很大的变化,贵族的世袭权利被大幅度削弱,魏晋以来的门阀士

族退出了历史舞台,部曲、官户之类的贱民阶层也不复存在。宋代的社会阶级结构的变化;

宋代法律所确认的社会等级大致有以下几类。

(1)贵族

宋代皇室贵族制度沿袭唐代,但贵族的封爵不得世袭,贵族子孙由皇帝先授予名义上的官职,再视情形授予爵位。因此贵族已向官僚的性质靠近。非皇室贵族的封爵则己完全是一种荣誉性的虚衔,不再有实际的封地或收入。

(2)官僚阶层

宋代的官僚分为九品十八级(九品各分正、从两级)。正式的官衔仅表示品位和傣禄的高低,实际所从事的职务称为“差遣”,此外还给文官加学士、直阁之类的“贴职”称号。朝廷有品级官员的家庭称为“官户”。包括品官的父、祖及其他共同生活者。宋代的官户在经济上、政治上享有许多优厚的待遇。

(3)平民阶层

①主户

主户是宋代户口分类制度中的法定户名,是指拥有一定数量的生产资料的地主和自耕农。其中又有居住在乡村的乡村主户和居住在城镇的坊郭主户之别,他们承担国家的赋役,故又称“税户”。

②客户

客户也是宋代户口分类制度中的法定户名,是相对于有生产资料的“主户”而言的。其也有居住在乡村的乡村客户和居住在城镇的坊郭客户之别。乡村客户的主体是无生产资料而租种他人田地的佃农。

③吏户

吏户是指宋各级统治机构的低级办事人员之家,其人员组成包括各级衙门的晋吏及乡村基层政权的头口。虽然他们的身份只是平民,地位不能与官户同日而语,但却高出广大乡村民户一头。

(4)贱民阶层

①奴裨

在宋代,真正法律意义上的、身份低贱的奴裨人数不是很多,与唐朝相比,数量大为减少。官府奴裨主要是因犯罪而充作奴裨的人。他们身上刺有侮辱性的标记,主要存在于北宋。南宋宁宗时已不实行因罪而充作奴裨之法。

②杂户

宋代杂户,其法律定义与唐代的杂户不同。在宋代,平民女子犯与三人以上通奸罪名的,“理为杂户”。杂户又称“女昌户”,是官妓专业户籍。北宋神宗时,监察御史来之邵雇用杂户女为家仆,结果遭弹幼,受到降官处分。

③人力和女使

宋代,由于社会的发展进步,已无唐代部曲、官户那样的法定贱民阶层,但仍大量存在如人力、女使那样有“主仆名分”的半贱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