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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年兰州大学法学院634法理学考研导师圈定必考题汇编及答案

  摘要

一、简答题

1. 简述法律责仟的构成。

【答案】法律责任的构成是指认定法律责任时所必须考虑的条件和因素。法律责任的一般构成概括为责任主体、违法行为或违约行为、损害结果、主观过错四方面。

(1)责任主体

责任主体是指因违反法律、约定或法律规定的事由而承担法律责任的入,包括自然人、法人和其他社会组织。责任主体是法律责任构成的必备条件。

(2)违法行为或违约行为

违法行为或违约行为在法律责任的构成中居于重要地位,是法律责仟的核心构成要素。违法行为或违约行为包括作为和不作为两类。

①作为是指人的积极的身体活动。直接做了法律所禁止或合同所不允许的事自然要导致法律责任。

②不作为是指人的消极的身体活动,行为人在能够履行自己应尽义务的情况下不履行该义务。

(3)损害结果

一般情况下,损害结果是指违法行为或违约行为侵犯他人或社会的权利和利益所造成的损失和伤害,包括实际损害、丧失所得利益及预期可得利益。损害结果可以是对人身的损害、财产的损害、精神的损害,也可以是其他方面的损害。

(4)主观过错

主观过错是指行为人实施违法行为或违约行为时的主观心理状态。主观过错包括故意和过失两类。

①故意是指明知自己的行为会发生危害社会的结果,希望或者放任这种结果发生的心理状态。 ②过失是指应当预见自己的行为可能发生损害他人、危害社会的结果,因为疏忽大意而没有预见,或者已经预见但轻信能够避免,以致发生这种结果的心理状态。

需要注意的是,某些法律责任的构成仅要求这四个方面中的若干要素而非全部。

2. 简述权利滥用理论及其对行使权利的启示。

【答案】(1)权利滥用理论

由于权利人的意志有着对权利的识别和能动作用,所以运动过程中有着突破权利界限的可能性,这就易产生权利滥用问题,能够被滥用的权利一定是那些为权利人意识到并处于主动行使状态中的权利。

根据我们对宪法第51条的理解,权利滥用的概念应当明确为:权利人在权利行使过程中故意

超越权利界限损害他人的行为。这个定义说明权利滥用的构成有四方面要素:

①权利滥用的主体是正在行使权利的权利人。权利滥用的第一阶段是权利行使阶段,属于合法阶段,只是行使行为超过了极限才进入违法阶段。所以权利滥用的主体具有两重性,他首先是以合法的面目出现的,其次才成为违法人。

②权利滥用的客体是国家的、社会的、集体的利益和其他公民的合法的自由与权利。

③权利滥用的主观方面是权利人损人利己的故意。

④权利滥用的客观方面是有危害他人权利和利益后果发生的行为。

常见的滥用行为以权利人故意的不同可分为四类,一类是追求权利超过法定量的行为,一类是以不正当力一式维护自己利益的行为,一类是行使权利时牺牲他人权利的行为,一类是把行使权利作为损害他人手段的行为。

任何权利行使都不允许歪曲它的目的、使命和社会职能,法律上能够支持的只是基于社会主义公德的权利利用,权利人对人对己都不能推卸所应承担的法律上和道德上的双重义务,任何以不道德为目的利用法的形式损害他人的行为都是对权利的裹读。权利滥用是违反权利规范和破坏法律秩序的行为。

(2)权利滥用理论对行使权利的启示

总结权利界限和权利滥用的理论可以使行使权利的人获得两点启示:

①不受限制的权利是不存在的。这个结论应验了英国人洛克的预言:哪里没有法律,哪里就没有自由。

②权利在行使之前必须设想三力一面利益。自己的利益、与自己对应的义务人的利益、权利人义务人之外第三者的即社会的利益。只有这廿种利益互不冲突、和谐一致,权利才能真正得到实现,否则就将走上滥用的歧途。

3. 简述法的对象效力的折衷原则。

【答案】(1)折衷原则的内容

折衷原则是属人原则、属地原则、保护原则三者相结合而以属地原则为基础的综合性原则。根据这一原则:

①一国领域内的人和组织,无论是本国的还是外国的,一般适用该国的法。

②外国人和组织以适用居住国的法为原则,但有关公民义务、婚姻、家庭、继承、特殊犯罪等,仍适用其本国的法。

③依据国际条约和惯例,享有外交特权的人,则适用其本国的法。当今世界绝大多数国家采用这种原则。

(2)中国适用折衷原则的做法

折衷原则在对中国公民、组织和对外国人、组织以及无国籍人的适用上,各有确定的内容: ①中国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在中国领域内一律适用中国法; 在国外仍受中国法的保护并履行中国法定义务,同时也遵守所在国的法。当两国法对同一问题规定不一致时,既要维护中国主权,

又要尊重他国主权,按国际条约或惯例处理。

②中国法对外国人的适用问题包括两种情况:

a. 在中国领域内的外国人,除享有外交特权和豁免权或法有另外规定者外,适用中国法。 b. 外国人在中国领域外对中国或中国公民、法人犯罪,按中国刑法规定的最低刑为3年以上有期徒刑的,可适用中国刑法规定,但按犯罪地的法不受处罚的除外。

二、论述题

4. 结合中国实际,阐述立法的科学性与民主性原则。

【答案】(1)立法的科学性原则

①立法科学性原则的意义

立法的科学原则问题,也就是立法的科学化和现代化问题。现代立法应是科学活动。坚持立法的科学原则,有助于产生建设现代法治国家所需要的高质量的良法,有益于尊重立法规律、克服立法中的主观随意性和盲目性,也有利于避免或减少错误和失误,降低成本,提高立法效益。所以现代国家一般都重视遵循立法的科学原则。②立法科学性原则的要求

a. 坚持立法的科学原则,需要实现立法观念的科学化和现代化。

要把立法当科学看待。要积极生产足够数量的具体的科学的立法观念和理论,从正面影响立法,消除似是而」卜、贻误立法的过时观念和新潮观念。构造立法蓝图,做出立法决策,采取立法措施,应自觉运用科学理论来指导。对立法实践中出现的问题和经验教训,应给予科学解答和理论总结。立法实践主要是摸索的实践和试验的实践而不是自觉的实践,立法经常付出沉重代价和高额学费,这种状况需要转变。

b. 坚持立法的科学原则,需要从制度上解决问题。

要建立科学的立法权限划分体制、立法主体设置体制、立法运行体制。科学的立法体制乃至整个立法制度,应合乎社会发展规律和立法发展规律,应合乎国情和民情,应合理、适当和完善。在这种体制中,立法主体应由高素质的立法者和立法工作人员组成。

c. 坚持立法的科学原则,更具直接意义的是要解决方法、策略和其他技术问题。

第一,从方法上说,在立法中要坚持从实际出发和注重理论指导相结合,客观条件和主观条件相结合,原则性和灵活性相结合,稳定性、连续性和适时变动性相结合,总结借鉴和科学预见相结合,中国特色和国际大势相结合。

第二,从策略说,要正确处理立法的超前、滞后和同步的关系; 要按照客观规律的要求确定立法指标; 要尽可能选择最佳立法形式、内容和最佳法案起草者; 要顾及全局并做到全面、系统,在此同时还要分清轻重缓急,合理安排各个项目的先后顺序,要注重提高立法效率。

第三,从其他要求说,要注意各种法之间的纵向和横向关系的协调一致,法的内部结构的协调一致; 要注意立法的可行性,所立的法要能为人接受,宽严适度易于为人遵守; 还要特别注意避免和消除混乱的弊病。

(2)立法的民主性原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