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年安徽财经大学民商法学(含劳动法学、社会保障法学)711专业综合一考研导师圈点必考题汇编
● 摘要
一、简答题
1. 如何看待因特网时代言论自由保障的特点与意义?
【答案】(1)因特网时代的信息共享导致享有信息的不平等。
在因特网时代,基本权利体系中首先要实现信息享有者地位的平等问题,扩大平等权的适用范围。信息的共享是因特网时代公民平等地位的重要体现,如果公民在信息的享有方面处于不平等的地位就会影响其他权利的实现效果。在传统的宪法体制下,人们主要通过舆论机关的报道获取必要的信息,个人之间信息享有的机会大体上是平等的。但进入因特网时代后,人们不再仅仅通过舆论机关获取信息,而是通过因特网自由地获取信息,出现了享有信息的不平等现象。
(2)了解权与因特网技术的矛盾
在全球范围内,了解权价值与因特网技术之间的矛盾是比较突出的。了解权本身是信息技术发展的产物,对于协调国家、社会与公民的相互关系发挥了重要作用。但在传统宪法体制下了解权通常被解释为言论自山的一项内容,是一种通过舆论媒体发表言论的形式。在因特网时代,由于公共机关必须公开必要的信息,社会成员没有必要仅仅通过请求权等形式行使其了解权,其信息获取量大大增加,不断要求更多信息的公开。即使运用请求权的时候,也可通过因特网实现其权利的要求,这就改变了传统的言论自由的实现方式。如在裁判请求权方面将会出现新的权利实现方式。
(3)因特网时代保障自由的特点与意义
①从某种意义上讲,因特网的正面效应与负面效应在表现自由领域都有相应的表现。人类在因特网时代获得了前所未有的自由地表达思想与意志的多样化的手段,通过各种形式推动宪政体制的民主化进程。但从另一方面讲,作为表现自由核心的言论自由通过因特网获得新的表现形式,己超越传统言论法制的范围。由此产生言论的社会责仟问题,即通过何种形式实现言论的价值与社会的责仟。因为在因特网时代,个人表现自由的滥用现象十分严重,传统的限制表现自由的理论遇到新的难题。特别是在保障个人的隐私权与名誉权方面传统的理论难以作出有说服力的解释。 ②因特网技术扩大了人们享有的表现自由的范围,但没有及时地为他人权利的保护建立必要的体系。如因特网新闻目前主要存在于言论法制之外,通过现行的基本权利理论不能有效地解决言论自由与社会责任的相互关系问题。对因特网上的报道,法律上还没有建立有效的反论权制度,需要确立保护反论权的新的制度。在对表现自由限制的标准与方式卜,因特网技术带来了许多新课题。传统的表现自由限制理论是为调整现实关系中的权利问题而建立的,无法适用于因特网空间中出现的表现自由问题,其限制难以找到合理的依据与可行的方法。在因特网上滥用表现自由的问题己经影响言论自由的发展,需要在理论上进行研究。
2. 简述宪法序言的效力。
【答案】(1)宪法序言的概念
宪法序言是指独立于宪法正文之外的一部分叙述性文字。宪法序言的效力是指宪法序言所具有的法律上强制约束力。
(2)宪法序言的效力
①学界的理论观点
学界关于宪法序言的效力问题还没形成通论,基本上形成了三种比较有代表性的学说:
a. 全部有效说。该说认为宪法是一个整体,序言作为它的重要组成部分,当然应该具有最高的法律效力;
b. 无效说。该说认为序言所宣布的原则过于抽象,不能作为具体的行为准则,不具有法律效力; c. 部分有效说。该说认为陈述性序言,尤其是其中关于历史事实记载的部分没有法律效力,而原则性序言、纲领性序言以及综合性序言中关于基本原则、基本国策、基本任务和宣布宪法本身效力的部分,属于宪法规范的内容,应该具有法律效力。
②我国宪法序言的效力
在我国,宪法序言本身是有效力的,其理由如下:
a. 宪法本身是一个整体,宪法序言作为宪法不可分割的一部分,既然承认宪法的效力,自然也应承认宪法序言本身的效力。
b. 宪法序言是宪法的重要组成部分,而且从其规定的内容及其地位和作用来看,大部分宪法序言与总则或总纲的内容有重合或交叉之处,因此应该具有最高法律效力。宪法序言中的很多内容是与宪法正文内容相衔接的,因而其与正文内容均有效力才能更好的发挥宪法的作用。
③我国现行宪法序言明确宣布,“本宪法以法律的形式确认了中国各族人民奋斗的成果,规定了国家的根本制度和根本任务,是国家的根本法,具有最高的法律效力”。其中“宪法以法律的形式确认了中国各族人民奋斗的成果”就包含了历史事实的记载部分,也就是说,宪法本身就赋予了“历史事实部分”有根本法的法律效力。
(3)宪法序言的效力方式和效果
宪法序言的法律效力毋庸置疑,但其效力的作用方式和效果表现则不完全相同。宪法序言的特殊性决定了其本身的法律效力不可能完全等同于正文的宪法规定,而是具有其特殊的效力方式和效果。具体体现在:
①序言中的基本原则条款、基本任务条款、基本国策条款及关于宪法本身的效力条款,属于规范性条文,具有规范性作用和效果,即具有明确、具体的指引、评价和教育作用,它们的实施能够给国家、社会和公民个人带来相对确定的利益和影响。
②序言中的目的条款、史实条款等则属于非规范性条文,表明了统治阶级对前人奋斗历程和胜利成果的确认和赞扬,也对后人有教育和感化作用,并能使人们振奋精神,发奋图强。
3. 我国现行宪法中关于中央与地方关系的规定语焉不详,你认为这一现象是否合理? 若不合理,应如何改进?
【答案】(1)我国现行宪法中关于中央和地方的规定语焉小详是小合理的。
我国宪法规定:“中央与地方的国家机构职权的划分,遵循在中央统一领导下,充分发挥地方的主动性、积极性的原则。”这是对我国中央和地方关系的原则性规定。然而,权限划分是一项非常复杂的工作。它既包括行政权力的层次性划分,又包括行政权力的功能性划分问题。因此,在实际操作中仅有总原则是不够的。
(2)改进意见:
①明确我国是单一制国家,从而为处理中央和地方关系提供一个基本的标准。
②明确中央和地方的法律地位和各自的权限范围,从而使得中央和地方关系的处理具有可操作性。 ③规定处理中央和地方关系问题的机构和程序,使得中央和地方关系问题具有相应的处理机制。 ④制定专门的《中央和地方关系法》,在维护单一制的前提下,对中央和地方关系的各项问题作出较为详细的规定。
⑤对中央政府和地方政府现有的职权作双向的调整,建立一个“中央集权一地方分权”的混合模式。这里既有放权的问题,又有收权的问题。属于中央政府的权力,一定要坚决地集中。属于地方政府管理的事务,一定要充分地放权。中央政府与地方政府权限的划分应以在坚定维护和保证中央的权威,强化中央的调控能力的基础上,充分发挥地方的主动性和积极性,并能最大限度地减少中央和地方之间的摩擦为“度”。
4. 简述受教育权受侵犯的救济程序。
【答案】(1)受教育权的含义
受教育权是公民在教育领域享有的重要权利,是公民接受文化、科学等方面教育训练的权利。从广义上讲,受教育权包括每个人按照其能力平等地享受教育的权利,同时也包括要求提供教育机会的请求权。从狭义上讲,受教育权是指公民享有的平等的教育权。
(2)受教育权受侵犯的救济程序
①普通法律层面上的司法救济。一般地,当受教育权受到侵害的公民向法院提出诉讼请求,法院要审理公民的受教育权侵害案件对其实施司法救济,都得首先明确该受教育权案件牵涉的的法律关系一是私人间的侵权纠纷还是政府机关及其工作人员的行政行为对相对人产生侵害的纠纷,据以确定司法救济是诉诸民事诉讼还是行政诉讼(一般不会到刑事层面)。
②涉及到宪法层面上的司法救济。当侵害公民受教育权的是国家的相关立法时,在某些国家的法院能够通过司法审查途径予以救济,但在我国目前的制度框架中让法院针对立法机关的违宪行为对受教育权予以司法救济似乎并不可行。
5. 选举权平等原则与代表权的平等有何关系?
【答案】(1)选举权平等原则
选举权平等原则是基于平等选举权而规定的选举原则。选举权平等,是指享有选举权的主体实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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