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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年新疆财经大学法学院702法学综合之民事诉讼法考研导师圈点必考题汇编

  摘要

一、简答题

1. 简述执行措施的分类。

【答案】执行措施,是指法院根据执行案件的特点所采取的实现生效法律文书中所确定的债权人权利的方法、途径、步骤、程序。

(1)根据执行措施能否达到强制义务人履行义务和实现生效法律文书的目的来分,可分为控制性执行措施和处分性执行措施。控制性措施是以防止被执行人的财产被转移、隐藏、变卖、毁损为目的的执行措施,包括查封、扣押、冻结、扣留、禁止交付等措施。处分性执行措施是将被执行人的财产予以变价以清偿债务为目的的执行措施;

(2)根据执行行为能否直接实现生效法律文书的内容来分,可分为间接执行措施和待执行措施。间接执行措施不能直接实现执行依据的内容,但可以通过间接的方式来实现。待执行措施是法院采取有别于执行依据要求的方式实现法律文书的内容;

(3)根据生效法律文书中所确定的债权人的债权请求权的类型,可分为金钱债权的执行和非金钱债权的执行。金钱债权的执行包括对动产的执行、对不动产的执行以及对其他财产权的执行。非金钱债权的执行包括对物的交付请求权的执行和对行为请求权的执行。

2. 简述我国民事诉讼的受案范围。

【答案】法院在民事诉讼中的主管,是指法院受理民事案件的权限范围。民事纠纷不仅种类多、数量大,而且其中有些又相当复杂,既有民事权益因素,又有非民事权益因素。

我国人民法院主管的民事案件主要有以下几类:

(1)平等主体之间发生的财产权和人身权纠纷

①由民法调整的物权关系、债权关系、知识产权关系、人身权关系引起的诉讼;

②由婚姻法、继承法、收养法调整的婚姻家庭关系、继承关系、收养关系引起的诉讼;

③由商法调整的商事关系引起的诉讼;

④由经济法调整的经济关系中属于民事性质的诉讼。

(2)劳动关系发生的纠纷

①劳动者与用人单位在履行劳动合同过程中发生的纠纷;

②劳动者与用人单位之间没有订立书面劳动合同,但已形成劳动关系后发生的纠纷;

③劳动者退休后,与尚未参加社会保险统筹的原用人单位因追索养老金、医疗费、工伤保险待遇和其他社会保险费而发生的纠纷。

(3)法律规定人民法院适用民事诉讼法解决的其他案件

①选举法和民事诉讼法规定的选民资格案件;

②民事诉讼法规定的宣告失踪或宣告死亡案件、认定公民无民事行为能力或限制行为能力案件和认定财产无主案件;

③适用督促程序、公示催告程序、企业法人破产还债程序处理的案件。

3. 简述必要共同诉讼与普通共同诉讼的联系与区别。

【答案】(1)两者的概念

①必要共同诉讼,是指当事人一方或者双方为两人以上,具有同一诉讼标的,法院必须合并审理并在裁判中对诉讼标的合一确定的共同诉讼。

②普通共同诉讼,又称为一般共同诉讼,是指当事人一方或者双方为两人以上,其诉讼标的是同一种类,经当事人同意,人民法院认为可以合并审理而将其合并审理的共同诉讼。普通共同诉讼是单独诉讼的合并形态。

(2)两者的联系

普通共同诉讼与必要共同诉讼的相同点在于:两者都是当事人一方或者双方为二人以上,同时两者都是全体共同诉讼人必须出庭参加诉讼,法院都在同一诉讼程序中合并处理多数当事人之间的民事争议。

(3)两者的区别

这两种共同诉讼的主要区别在于:

①诉讼标的不同。普通共同诉讼的诉讼标的是同一种类,必要共同诉讼的诉讼标的是同一的。

②诉讼请求不同。普通共同诉讼由两个或两个以上的诉讼请求合成,必要共同诉讼只有一个诉讼请求。

③法律特征不同。普通共同诉讼是一种可分之诉,必要共同诉讼则是不可分之诉。

④是否经当事人同意不同。普通共同诉讼合并审理时须经当事人同意,必要共同诉讼无须经当事人同意。

⑤审理和裁判的方式不同。普通共同诉讼可以共同起诉或应诉,也可以分别起诉或应诉,法院可以合并审理,也可以分开审理,即使合并审理,裁判时也应对各当事人分别作出判决。必要共同诉讼必须一同起诉或应诉,法院必须合并审理、合一判决。

⑥处理内部关系的原则不同。普通共同诉讼中一人的诉讼行为对其他共同诉讼人不发生效力,每个共同诉讼人的诉讼行为只对自己发生效力,某个共同诉讼人的诉讼中止或者终结不影响其他共同诉讼人。必要共同诉讼中一人的诉讼行为,经全体承认后,对全体共同诉讼人均发生效力。

区分必要共同诉讼和普通共同诉讼,原则上以共同诉讼人在实体法律关系上是否存在共同关系或连带关系为基本标准。如果存在共同关系或连带关系,一般是必要共同诉讼;如果不存在,则多为普通共同诉讼。但是,并不是任何情况下,共同诉讼人之间存在共有或连带关系,或者共同诉讼人对诉讼标的的权利义务是同一事实或法律上的原因所导致的,就必然是必要共同诉讼。如果各共同诉讼人与对方的纠纷能独立解决,其判决不会互相妨碍,仍然可以作为普通诉讼来处理。

4. 简述公示催告程序的主要环节。

【答案】公示催告程序,是指人民法院根据当事人基于法定理由的申请,以公示的方法催告不明的利害关系人在法定期间内申报权利,如果逾期无人申报,则根据当事人的申请,依法作出除权判决的非讼程序。公示催告程序的主要环节包括:

(1)公示催告的申请

申请公示催告,是指票据的最后持有人在票据遗失、灭失或被盗等情况下,依法向人民法院提出公示催告的请求,引起公示催告程序的发生。公示催告程序依当事人的申请开始,当事人的申请需要符合以下五个条件:

①申请人必须是依法享有票据权利的最后持有人,也叫失票人,包括记名票据的权利人和无记名票据的合法占有人。

②申请的对象是依法可以背书转让的票据或者依法可以根据法律申请公示催告的事项。

③申请公示催告的原因必须是票据被盗、遗失或者灭失,而且利害关系人尚处于不明状态。 ④申请人必须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出申请。

⑤申请人必须以书面形式向人民法院提出申请。

(2)公示催告申请的审查和受理

①人民法院收到申请人的公示催告申请后,应当在7日之内审查完毕,并决定是否受理。法院对公示催告申请的审查采取形式审查原则。

a. 经审查,法院认为符合公示催告申请条件的,应立即受理并通知申请人;

b. 对不符合法定立案条件的,应当在7日内驳回申请;

c. 接受申请的法院没有管辖权的,应当告知申请人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申请。

②人民法院对决定受理公示催告的案件,选派审判员1人独任审判,但判决宣告票据无效的,应当组成合议庭进行审理。

(3)法院发出停止支付的通知

停止支付的通知,又叫止付通知,是指人民法院在决定受理公示催告申请后,向支付人发出的停止向任何持票人支付票面金额的法律文书。法院在受理公示催告程序后应当立即发出止付通知,是由票据的无因性决定的。

(4)发出公示催告的公告

人民法院公示催告的公告应当包含下列内容:

①公示催告申请人的姓名或者名称。

②票据的种类、票面金额、出票人、持票人、背书人以及申请公示催告的原因。

③利害关系人向法院申报权利的期间。最少不得少于60日。

④在公示催告期间转让票据权利,以及利害关系人不申报权利的法律后果。法院应当在公告中明确公示催告期间转让票据的行为无效,明确公示催告期间届满,利害关系人仍不申报权利将会导致除权判决的法律后果。

(5)利害关系人的权利申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