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8年天津大学法学院720法学基础综合之法理学考研强化五套模拟题
● 摘要
一、名词解释
1. 合法行为
【答案】合法行为可从广义和狭义两个角度去理解。①广义的合法行为,即法治意义上的合法行为,指不为法律所禁止的一切行为。实际上就是法律宽容的、不加追究的行为。常言道,“凡法律不禁止即为允许”,“法无明文规定不处罚”,上升为一项法治原则,在刑法中就是“罪刑法定”。从这个意义上说,只要不是违法行为,就是合法行为。②狭义上讲,根据行为是否符合法律的内容要求,可将其分为合法行为与违法行为。合法行为是指行为人所实施的具有一定的法律意义、与法律规范内容要求相符合的行为。
2. 制定法与判例法
【答案】(1)制定法又称议会法令,是指国家立法机关按照立法程序,用条文形式定下来,并经公布实施的法律和法规。
(2)判例法是指可作为先例据以裁决的法院判决。确认判例法的国家,有“法官造法”之说,这是英美法系国家的特点。判例法的根本原则是所谓“遵循先例”,其含义是指某一判决所依据的法律原则,不仅适用于该案,而且作为„种先例适用于该法院及其所属下级法院所管辖的案情基本相同或近似的案件。因此,法院审级越高,其案例的影响就越大。
(3)制定法和判例法的关系:
①从数量上看,大量的法令规则都包含在不计其数的判例之中,制定法在整个法律体系中所占的比例不如判例法。
②从效力上看,制定法又高于判例法。制定法可以推翻、修改或补充判例法,并且可以对某一领域的判例法进行整理和编纂,从而将其吸纳为制定法。
③从社会改革和法律改革的角度看,制定法所起的作用更大一些,因为判例法的遵循先例原则使其很难快速改变以满足社会变革的需求。然而,制定法又不能脱离判例法而存在,不仅许多制定法的内容需要由判例法加以补充完整,而且其解释也必须借助十相应判决的制定。
3. 法律的规范性
【答案】法律是一种行为规范,之所以说它具有规范性,是因为:①法律具有概括性; 它是一般的、概括的规范,不针对具体的人和事,可以反复被适用。这一点又使法律同非规范性法律文件(如判决书)区别开来。②法律的构成要素中以法律规则为主; 这不仅表现在法律规则在量方面占主导地位,而且法律的其他要素或者是为法律规则服务的,或者需要转化为规则而发挥作用。③法律规则的逻辑结构中包括行为模式、条件假设和法律后果; 这是法律的规范性最明显的标志。
4. 习惯与习惯法
【答案】习惯法是不成文法中常见的一种,是指那些被国家机关认可的并具有法律效力的习惯规范的总称,是法的渊源之一。习惯是社会生活中,经过长期实践而形成的为人们共同信守的行为规则。
习惯成为法的渊源,必须具备一定的条件:①长期以来确有人们惯于遵守的事实。②其内容有比较明确的规范性。③现行法并没有关于该项行为的规定,且与现行法基本原则没有抵触。④需经国家认可并由国家强制力保证其实施。
5. 法律规则
【答案】法律规则是规定法律上的权利、义务、责任的准则、标准,或是赋予某种事实状态以法律意义的指示、规定。法律规则是构成法律的主要因素。法律规则通常由严密的逻辑结构。对法律规则的逻辑结构的分析,法学界有不同的看法,主要有三要素说和二要素说。二要素说是占主导地位的学说,其主要内容是:法律规则由假定、处理、制裁三部分构成。
6. 特别法
【答案】根据法的适用范围为标准将法分成一般法与特别法。一般法指对一般主体、一般事项,在一般时间、一般空间范围内有效的法。特别法是指其适用范围限于特定的人、特定的时间、特定地区或特定的事项的法律。如教育法属于一般法,相对而言,高等教育法便是特别法,在同一位阶上的法律,特别法优于一般法。
二、简答题
7. 生产关系对于法的决定作用在什么意义上能够成立?
【答案】(1)一般意义上,生产关系对于法具有决定作用,表现如下:
①法的产生和发展受制于一定的生产关系。法的发展,无论是法的根本性变更抑或量变的积累,在实质上都受制于一定经济关系或根本或局部的变化。
②法的性质和内容在总体上受制于其赖以建立的一定的生产关系。比如,奴隶制法是奴隶制经济关系的记载,封建制法是封建制经济关系的确认; 人治之法是简单粗陋的经济关系的表现,现代法治之法是复杂细致的经济关系的确证。不仅如此,法的形式也可能在一定程度上被经济关系的式样或复杂化程度所影响。习惯法为主要法源,法的私密性,法的无分化,形式化和程序化程度低等,是与古代社会经济关系相应的古代法在形式上的一般特点; 而法的部门高度分化、制定法和判例法为主要法源、法的公开性和系统性、法的形式和程序理性的增强等,是与近现代经济关系复杂化程度相应的形式表征。
③法的作用和生命力取决于其赖以建立的生产关系的历史合理性。如果生产关系尚能容纳生产力的发展,则处于这一生产关系之上的法就能有效地发挥其对生产力乃至整个社会的促进作用,法的生命力即是毋庸置疑的; 反之,如果因生产力的发展导致生产关系的历史合理性日渐丧失,则
法即便凭借国家强制力也难以实现立法者预期的目的,其生命力将随其所服务的生产关系的历史合理性的丧失而丧失。
(2)法由一定生产关系决定这一历史唯物主义命题的内涵
①非绝对。即法由一定生产关系决定不能被绝对化地理解为任何一项具体的立法均有与其相应的经济关系作为根据。法被一定的生产关系制约只有在根本、最终、整体的立场上强调,才是有意义的。
②非自发。即一定生产关系对法的决定作用不是没有主体因素参与的自发过程,而是通过人们自觉的有意识的活动实现的,与主体主动自觉的选择创造相关。强调法被一定的生产关系决定,是在根源意义上强调法的客观性,并不意味着它从经济关系中直接地、自发地产生,或在社会生活中自动地实现。
③非惟一。即法律建立于其上的一定的生产关系并非法的惟一决定性因素,对法发生影响甚至在某种条件下起决定作用的还有其他因素。这些因素包括政治体制、意识形态、国际环境、政治、哲学、宗教观点、历史传统、道德意识、民族心理、科学技术、文化发展水平等,正是它们与法的交互作用,构成同一生产关系之上的法千差万别各具特色的原因。
8. 法是如何保护人权的?
【答案】(1)从人权的国内法保护方面看
人权的国内法保护仍然是人权法律保护的最主要、最经常、最有效的形式。人权的国内法保护主要包括宪政保障、立法保护、行政保护、司法救济四个力一面。
①人权的宪政保障
确认和保障人权是宪政的核心价值和主要功能。所谓宪政,简单地说,就是以宪法确认和保障人权,约束和限制公共权力。在这两方面中,第一方面处于核心的、主导的地位。正是为了保障人权,才需要约束和限制公共权力。以宪法的形式确认和保障人权,是近现代民主、宪政、法治的显著特征。
人权的宪政保障在人权的国内法保护中居于首要的、基础的地位,这是由宪法的地位所决定的。
②人权的立法保护
人权的立法保护包括两方面的内容:
a. 实质上的保护。法律规定了法定人权的内容和范围,为人权的享有和实现、行政保护和司法救济提供了法定的标准。一般说来,人权的享有和实现必然要经过人权从应然状态(应有权利)到实然状态(法定权利)的转变。只有经过这个过程,才使人权的实现成为可能。
b. 程序上的保护。法律规定了享有和实现人权、行政机关对人权采取保护措施、司法机关对人权案件的审判的原则、程序、方式、方法,为人权的确定的享有、实现、保护和救济提供了有效的措施和可行的方式。这样既可以使人权按照法定的程序、力一式得到实现、保护和救济,又可以防止国家机关对人权的侵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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