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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年贵州大学法学院617法学基础(法理学、宪法学、中国法制史)之《法理学》考研必备复习题库及答案

  摘要

一、名词解释

1. 法的事实与法的价值

【答案】法的事实是指法所规定的、能够引起法的后果,即法的关系产生、变更和消灭的现象。法的事实必须是法所规定的,只有那些具有法律意义的事实才能引起法的后果。另一方面,法的事实的概念又反映了法的调整受到具体社会生活情况和社会事实的制约。

法的价值,是指在主体人与客体法的关系中,作为客体的法对主体的需要的人产生效应的属性。由上可知,法的事实属于实然范畴,而法的价值属于应然范畴。

2. 法学体系

【答案】法学体系是指由法学分支学科构成的有机整体。法学体系是以人们对各种法律知识所研究的对象和范围不同作为标准所进行的分类,其基本单位是法学分支学科。它体现对古今中外各国的法律现象进行研究所形成的法律知识状态。其研究的中心问题是解决由法律知识形成的法学分支学科的分类问题,属于理论范畴。

3. 法律事件

【答案】法律事件是指法律规范规定的、不以当事人的意志为转移而引起法律关系形成、变更或消灭的客观事实。法律事件又分成社会事件和自然事件两种。前者如社会革命、战争等,后者如人的生老病死、自然灾害等。

4. 法学的本土化与法学的国际化

【答案】(1)法学的本土化常常被当做一种与全球化或者国际化相伴随而又相逆相反的社会发展运动,它是指一种主张、捍卫、复兴地方的或民族的传统的法学价值观念、规范制度的社会思潮和社会实践。也是文化因素在法学理论传播过程中所发生的适应地方特点的变异过程。

(2)法律国际化,表征的是各个国家在法律(包括法律观念、法律教育与研究、法律制度、法律运作体制、法律服务等)上相互联系、彼此影响的程度。法律国际化的趋势在下列三个方面更加明显地表现出来:

①国家法(国内法)之间的相互影响;

②国家间法律(国际法)的形成;

③国际法与国内法的互动。

(3)二者是一个事物的两个方面,着眼于法学的发展趋势。其区别主要有:

①二者是对立的。法学的本土化是强调本土特色,淡化外部因素; 法学的国际化是强调国际统一因素,淡化特殊性。

②二者具有的主观性程度不同。对法学的本土化而言,人的主观能动性大些,因为本土特色有客观性和主观性之分,因此法学的本土化就不可避免地注入了主观因素。而法学的国际化注重

统一性,这种统一性包括更多的客观性、很少的主观性。

③二者是法的普遍性和特殊性规律的表现。即法学的本土化体现的是法的特殊性,法学的国际化体现的是法的普遍性。普遍性和特殊性是相对的,本土化和国际化也是相对的。在一定范围内它是本土化,但在另一种范围或者在更小的范围内,它就是国际化。

二、简答题

5. 法律行为的分类标准主要有哪些?

【答案】由于法律调整的对象不同,立法、司法实践技术的要求不同,法律行为分类的标准在逻辑上可能是多角度的。

法律行为的分类标准主要有:

(1)根据法律部门为标准来分类;

(2)根据行为主体性质和特点来分类;

(3)根据行为的法律性质分类;

(4)根据行为的表现形式与相互关系分类;

(5)根据行为构成要件分类。

6. 简述法律文化的作用。

【答案】法律文化的结构和内容决定法律文化的作用。法律文化有制度内容和意识内容,其必然有制度性作用和社会意识的作用。在此,我们将制度性和意识性作用综合起来,具体从以下方面来分析认识:

(1)沟通作用。

人们的沟通依赖于人们共同的认知,法律活动中的沟通依赖于共同的法律认知。法律文化中的语言、符号,共同的价值、知识、情感等,构成了沟通的基础。人们之所以能够在经济领域以合同方式确定交易,之所以能够在法庭中共同就争议进行讨论和辩论,关键在于有共同的法律文化。

(2)选择作用。

在法律领域的选择包括制度安排方面的基本制度选择,权利义务分配的选择,法律调整机制和调整方式的选择等; 在法律实施力恋包括程序选择和对实体权利义务及责任安排的选择; 在一般法律活动力面包括对法律行为的选择等等。这些选择,决定于法律文化中的理论、信仰、关于法律调整规律的认识以及法律知识等。

(3)指令作用。

这是指法律文化驱动和控制法律制度的运作,指导社会活动主体作出符合法律规范的行为。制度的运作及法律活动中的权利义务行为,都是受人们的意志支配的,而法律活动中的意志是受现行的法律制度、法律活动主体的法律信仰、知识、情感等支配的。主体积极的法律活动,由法律文化的制度内容和意识内容向其提供指令。

(4)整合作用。

整合是指将各种不同的要素或部分调整为一个系统的活动、方法、过程与结果。法律文化的

整合作用包括制度层面和意识层面。制度层面的整合即通过法律规范和制度的实施,调整社会关系,使整个社会形成统一的法律秩序。意识层面的整合包括将自身的法律文化诸因素组合成一个和谐的整体,还包括对社会中不同的法律文化进行选择、吸收、排斥、渗透,使社会形成和接受一个统一的法律文化,同时调适法律文化与整个社会文化系统的关系。

7. 解析“公民的基本权利”概念。

【答案】(1)公民基本权利的概念

公民的基本权利是指人权在我国宪法中的表现,是法律意义上的人权。基本权利,是指那些关于人的先天既存的和后天能够实现的价值在法律上的一般承认。它与人们自己设定法律关系时明确权利义务的个别承认有着本质的不同。基本权利所直接否定的对立物是特权制度和奴役制度。

(2)对“公民基本权利”的理解

①“公民基本权利”中的“公民”

公民是指具有一国国籍的人。公民是一个政治性的概念,与外国人相对。公民的基本权利就意味着只有本国的公民按照宪法所享有的权利,外国人是不能享有的。但是随着社会的发展,现代国家中也往往在宪法中对外国人的权利进行确认和保护,例如我国宪法中规定对外国人的庇护权等。

②“公民基本权利”中的“基本权利”

a. 基本权利对人的不可缺乏性。基本权利正是表明一个人不依附另一个人而与他人具有同等人格与尊严的使人得以自立的权利。它是人被获准掌握的而被社会用制度保障并被普遍认可的区别于动物的标准,它的法定化对任何人都是不可缺乏的。

b. 基本权利的小可取代性。基本权利的小可取代性是对国家而言的,它要求国家小得随意更改公民所享基本权利的种类。

c. 基本权利的不可转让性。基本权利的不可转让性是对公民个人而言的,它要求公民在基本权利面前约束自己的任性,通过自律以珍惜基本权利。公民既不能放弃基本权利,也不能把基本权利转借于他人。

d. 基本权利的稳定性。基本权利与人的人身相始终,在人生命的整个旅程中是稳定不变的。对于国家立法来说,一旦认定某些权利是人的基本权利,法的修改和废除一般不再对这些权利有效,政府的变易、国家制度的改革、政策方针的调整,基本权利不随之被取消。

e. 基本权利的母体性。基本权利具有繁衍其他权利的功能,它在整个权利的庞大系统内起着中轴的作用,权利内容的充实和丰富都以基本权利的轴心为起始。基本权利与其他权利的关系如同宪法与其他法之间的关系,在把宪法当作母法的时候,基本权利就是母权利。

f. 基本权利的共似性。能够以保障人权最低限度的实现为文明标准的现代各国在人权内容的肯定上具有共同性或相似性。法律文化所产生的继承性和互融性以及它的世界性,观念上的原因在于人所共同需要的对人的价值一视同仁的标准。

8. 辨析:宪法部门的法律规范都规定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中。

【答案】这种说法是片面的,具体分析如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