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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年贵州大学617法学基础(法理学、宪法学、中国法制史)之《中国法制史》考研导师圈定必考题汇编及答案

  摘要

一、名词解释

1. 廷行事

【答案】廷行事是秦简中的一种判例形式。先秦的司法实践中就适用判例,判例可作为同类案件判决的依据。秦墓竹简《法律答问》中有十余条直接以“廷行事”作为依据,其“廷行事”即判案成例。由此可见,在秦代,各级司法官吏先前审判案件的某些成例也是法律的补充形式,这大约可视为汉代“比”或“决事比”的渊源。

2. 《中国土地法大纲》

【答案】1947年10月10日,党中央召开全国土地会议,制定公布了《中国土地法大纲》,共16条。其主要内容是:①规定土改的基本任务是废除封建性、半封建性剥削的土地制度,实行耕者有其田制度; ②规定土改须遵守的原则是依靠贫雇农,团结中农,保护工商者,正确对待地主富农; ③规定保护土改的司法措施。对一切对抗或破坏《中国土地法大纲》规定的罪犯,组织人民法庭予以审判和处分。

该《大纲》总结了中国共产党二十多年土地革命基本经验教训,是一个正确的土地纲领,体现了土地改革的总路线。调动了农民革命与生产的积极性,为保证战争胜利起了决定性的作用。同时也为新中国的土地改革提供了宝贵的经验。

3. 秋冬行刑

【答案】“秋冬行刑”制度是汉代执行死刑的一种制度。汉统治者根据“天人感应”理论,规定春、夏不得执行死刑。除谋反大逆等“决不待时”者外,一般死刑犯须在秋天霜降以后、冬至以前执行。因为这时“天地始肃”,杀气已至,便可“申严百刑”,以示“顺天行诛”。秋冬行刑制度,对后世有着深远影响,唐律规定“立春后不决死刑”,明清律中的“朝审”、“秋审”制度亦可溯源于此。

4. 嫡长子继承制

【答案】嫡长子继承制是西周时期领地、身份和财产的继承制度。从天子、诸侯王到卿大夫到士,他们的领地、身份以及相应权力、利益等,都只能由宗主的正妻所生长子来继承。在各自的管辖范围内,嫡长子为“大宗”。其他兄弟、领主相对于嫡长子则为“小宗”

二、简答题

5. 简述西周宗法制的主要内容。

【答案】宗法制度是渊源于氏族社会父系家长制。宗法制度是中国古代社会中存在的一种以血缘关系为纽带的家族组织与国家制度的结合,是保证血缘贵族世袭统治的政治形式。

(1)宗法制度的中心

宗法制度的中心是掌握国家社会最高权力的周天子,天下的一切土地和臣民,都属于周天子所有。天子以下逐级分封诸侯王、卿大夫、士,分别在自己的领地享有行政、司法、军事等方面的权力。这样层层分封,就形成了周天子、诸侯王、卿大夫、士等相互间的支配和依赖的关系,形成了层层相依的等级结构,形成了以血缘关系为依据、以周天子为中心的家天下的宗法制度。

(2)宗法制度的原则与制度

①从周天子到诸侯王、卿大夫、士,都实行嫡长子继承制。

②小宗服从大宗,诸弟服从长兄。

③各级诸侯王、卿大夫、士,既是一种家族组织,又各自构成一级国家政权,共同向最高宗子一一周天子负到巨‘贝。

从宏观上看,宗法制度构成了西周社会的基本结构。在宗法统治之下,家族组织与国家制度合而为一,家族观念、家庭家族间的伦理道德与国家的法律规范结合在一起,互为表里。

6. 试述清末的预备立宪活动及其意义。

【答案】(1)预备立宪的含义

“预备立宪”是指清朝政府在1906年以后推行的一场以预备“仿行宪政”为名进行的自上而下的政治改革活动。

(2)清末“预备立宪”的主要活动

①预备立宪的背景

1901年以慈禧太后为首的清政府宣布实施“变法”、实行“新政”以后,国内外矛盾并没有因此而缓和。面对越来越强大的政治、舆论压力,清政府不得不考虑“预备立宪”,企图以此来缓和内外矛盾和舆论的强大压力。1905年,清朝廷派遣以载泽为首的“五大臣”出国,赴日本、欧洲“考察宪政”,史称“五大臣出洋”。五大臣密折所言立宪之“三大利”,特别是第一利“皇位永固”,打消了慈禧太后等的顾虑。慈禧太后几经考虑,终于于1906年9月1日(清光绪三十二年七月十三日)以光绪皇帝的名义发布“宣布预备立宪”上谕。

②预备立宪的主要活动

a. 制定《钦定宪法大纲》与《十九信条》

第一,《钦定宪法大纲》是由“宪政编查馆”编订,于1908年8月27日颁布的宪法文件。制定、公布“宪法大纲”是清朝政府“预备立宪”活动的一个重要步骤。《钦定宪法大纲》也就成为中国历史上第一个有“宪法”字样的宪法性文件。《钦定宪法大纲》共23条,分正文“君上大权”与附录“臣民权利义务”两个部分。无论在结构形式上还是在条文内容上,《钦定宪法大纲》都充分体现了“大权统于朝廷”的精神。《钦定宪法大纲》的制定与颁布,再次明白地表露出清朝统治集团以仿行西方君主立宪制,维护自己专制集权统治的本质。

第二,《十九信条》全称《宪法重大信条十九条》。它是清政府于武昌起义爆发以后抛出的一个应付时局、挽救自身统治的应急性宪法文件,也是清朝统治集团颁布的最后一个宪法性文件。从总体上看,《十九信条》大大缩小了皇帝的权力,扩大了议会及政府总理的职权。从制定的背景和实际内容看,《十九信条》是清朝政府在政权崩溃前夕抛出的“急就章”,并没有取得其希望获

得的效果。

b. 设立“诸议局”和“资政院”

第一,“诸议局”是清末“预各立宪”过程中清政府设立的地方咨询机构。1908年7月(清光绪三十四年六月),宪政编查馆草拟了《诸议局章程》及《诸议局议员选举章程》,经奏准朝廷后公布。依照这两个章程的规定,诸议局以“钦尊谕旨为各省采取舆论之地,以指陈通省利病、筹计地方治安”为宗旨,其权限包括讨论本省兴革事宜、预算决算、税收、公债以及选举资政院议员、申复资政院或本省督抚的咨询,等等。

第二,“资政院”是清朝政府在清末“预备立宪”过程中于1910年设立的中央“咨询机关”。资政院可以“议决”国家的预决算、税法及公债,议定宪法以外的新法典及法律修改事件及其他“奉特R 交议事件”。但是,资政院的一切决议,须会同军机大臣或各部行政大臣具奏,“请旨裁夺”。而且,皇帝可以以特旨谕令的形式令资政院停会,乃至解散。

(3)清末“预备立宪”的意义

①预备立宪的直接后果:加速了清朝的灭亡,为最后推翻清土朝准备了条件。武昌起义,各省独立。天下传檄而定,出现这样的大好形势,首先是由于革命派的长期斗争,造成了革命胜利的可能性,其次也是由于立宪派的不懈努力,为革命的胜利提供了必要的条件。

②清政府在实行“预备立宪”过程中,相应地对旧有政治体制进行改革,它缩小了皇帝与国会之间的权力比例,调整和改造了君主专制制度,直接冲击了二千多年的专制政体,拉开了封建中国政治近代化进程的序幕。

③预备立宪传播了宪政知识,进行了民主政治思想的启蒙,培养了一大批具有初步民主自治能力的知识分子,为我国近代宪政运动的发展奠定了群众基础。

7. 辽国的刑事法律有哪些特点?

【答案】辽国法律在继承汉民族法律文化的同时,又保留了大量的契丹族的习惯,这在刑事法律方面尤为突出。辽国的刑事法律的特点具体包括四个方面:

(1)在刑事法律方面,大量继承了唐宋法律的原则和制度,如“十恶”之制。辽初实行契丹人与汉人法律分治的原则,“十恶”的罪名仅对汉人普遍适用。至辽圣宗时,规定“契丹人犯十恶者依汉律”,使这一罪名也普遍适用于契丹人。对于贵族、官员,同样也规定了“八议”的司法特权。此外,唐宋法律中的“赎刑”制度,也被辽国的法律所沿袭。

(2)在刑罚制度方面,大量保留了契丹的习惯。以《重熙条制》为代表的成文法律虽然对刑罚制度作了明确规定,但在实际适用中,依然保留了大量的习惯法内容。

(3)在刑罚的适用上,体现了“蕃汉异治,右蕃卑汉”的民族歧视。尤其是在辽国(契丹)初期,这种情形尤为显著,所谓“往时虏杀汉人则罚,汉人杀虏则死”。汉人被契丹人殴打致死的,仅“以牛、马偿之,弗诛也”; 若是汉人殴杀契丹人,不仅本人要被处死,亲属也要被沦为奴裨。当然自辽圣宗改革法律后,这种情形在较大程度上得到改善。

(4)法外酷刑的情形普遍存在。辽国初年,为了稳定统治政权,对于一些恶性犯罪,往往采用严酷的刑罚子以制裁,尽管随着政权的逐步巩固,颁布了统一的成文法律,但法外酷刑却始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