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年新疆师范大学民商法学(同等学力加试)之商法考研复试核心题库
● 摘要
一、概念题
1. 双方商行为
【答案】“单方商行为”的对称,又称“两造商行为”。当事人双方都为商主体所实施的营利性经营行为。。双方商行为与单方商行为始自《法国商法典》,此种分类在采取商行为主义国家的民商法上具有确定管辖范围的意义,其中双方商行为案件依法由商事法院管辖,而单方商行为则由普通法院管辖。在其他国家中,此种分类仅具有学理意义。
2. 商事个人
【答案】商事个人,又称商个人、商自然人、个人营业,是指具有商事权利能力和商事行为能力,独立从事商行为,依法承担商法上的权利和义务的自然人。商个人应当具有商人和自然人双重身份。作为自然人应当具有权利能力和行为能力,作为商人应当具有与其经营规模相适应的资本金或物质基础。个人从事商事活动必须符合法定程序,一般须履行登记,获得法律认可后方可实施商行为。在我国,商个人主要分为:个人独资企业,个体工商户,农村个体承包经营户。
3. 代位求偿权与代位权
【答案】(1)代位求偿权又称代位追偿权,是指在财产保险中,保险人在履行保险合同并赔偿被保险人的损失后,所取得的在赔付保险金的限度内要求被保险人转让其依法享有的向造成损失的第三者(责任人)请求赔偿损失的权利。
代位权是指权利人以自己的名义向第三人行使本应该属于他人的权利。典型的代位权有债权人代位权,债权人代位权是指当债务人怠于行使其对第三人享有的权利而害及债权人的债权时,债权人为保证其债权,可以自己的名义代位行使债务人对第三人之权的权利。
(2)二者的共同点包括:
①两种权利的权利人都是以自己的名义行使权利的。
②两种权利都是一种财产性权利,都只能适用于财产领域,而不能适用于人身权领域。
(3)二者的不同点包括:
①权利主体不相同。代位求偿权的主体仅限于保险人,代位权的主体可以是债权人、保险人等。
②代位权所针对的权利性质不同。代位求偿权所代位的权利是损害请求权,一般而言是由侵权行为引起的; 债权人代位权人所代位的权利则不限于损害请求权,主要是债权。
③两权利行使的条件不同。代位求偿权的行使条件是保险人履行了保险合同,并赔偿了被保险人损失。代位权的行使条件是债务人怠于行使对第三人的债权,并且害及债权人的债权。
4. 破产管理人
【答案】破产管理人是指依照破产法规定,在破产重整、破产和解和破产清算程序中负责债务人财产管理和其他事项的机构或个人。破产程序开始后,破产事务的管理和破产财产的清算工作繁杂沉重,加之大量的法律事务和非法律事务掺杂其问,因而远非法院的人力物力所能胜任。故有必要成立专门的清算或管理机构。破产管理人是破产程序中最重要的一个机构,它具体管理破产中的各项事务,破产程序进行中的其他机关或组织仅起监督或辅助作用。破产程序能否在公正、公平和高效的基础上顺利进行和终结,与破产管理人关系至为重大。
5. 票据权利的原始取得
【答案】票据权利的原始取得是指持票人最初取得票据权利,而不是从其他前手权利人处受让票据权利。一般认为,票据权利的原始取得包括两种情形:一种是持票人直接从出票人那里通过其出票行为取得票据权利,简称出票取得:二是持票人依法从无票据权利处分权人手中善意取得票据权利,简称善意取得。
6. 保险准备金
【答案】保险准备金,即保险责任准备金,是指保险公司为了承担未到期责任和处理未决赔款而从保险费收入中提存的一种资金准备。保险责任准备金不是保险公司的营业收入,而是保险公司的负债,因而保险公司应有与保险责任准备金等值的资产作为后盾,随时准备履行其保险责任。
7. 破产重整
【答案】破产重整是指经利害关系人的申请,在审判机关的主持和利害关系人的参与下,对不能支付到期债务陷入财务困难的企业,进行生产经营的整顿和债权债务的清理的一种旨在使其摆脱困难、挽救其生存的积极的特殊法律程序。重整启动概括为两个原因:
①企业法人不能清偿到期债务,并且资产不足以清偿全部债务或者明显缺乏清偿能力的,或者有明显丧失清偿能力可能的,可以依照《企业破产法》规定进行重整;
②债务人不能清偿到期债务,债权人可以向人民法院提出对债务人进行重整或者破产清算的申请。
8. 上市公司收购与股份转让
【答案】上市公司收购是指投资者(收购人)旨在获得特定上市公司(目标公司)股份控制权或将该公司合并所进行的批量股份购买行为; 股份转让是指股份的持有人和受让人之间达成协议,持有人自愿将自己所持有的股份以一定的价格转让给受让人,受让人支付价金的行为。
二者的区别在于:①转让的股份可以是上市公司的股份,也可以是非上市公司的股份,收购通常是针对上市公司的股份; ②股份转让不一定以取得目标公司控制权为目的,而收购通常以取得目标公司控制权为目的; ③股份转让是“一对一”的谈判,不需要在特定的交易市场进行,收购是在证券交易所这个公开市场上进行的,收购人是特定的,出售股份的人是不特定的。
二、简答题
9. 简述债权人会议的职权。
【答案】我国《企业破产法》第61条明确规定,债权人会议行使下列职权:
(1)核查债权
在债权人会议上,所有的债权证明材料都要向全体债权人出示,供所有债权人查阅。
(2)申请人民法院更换管理人,审查管理人的费用和报酬
对于法院任命的管理人,债权人会议享有申请更换权。对于债权人会议的申请,人民法院如果同意,将解任原管理人,另行指定管理人,但债权人会议不得直接自行选仟管理人。
债权人有权监督破产费用的支付,以防止因不合理增加的开支而损害债权人的清偿利益。
(3)监督管理人
债权人会议有权通过以下方式对管理人行使监督权利:
①有权随时调查债务人财产的状况,并有权随时要求管理人报告其所管理的财产的情况; ②监督管理人处置债务人财产的行为;
③管理人应当列席债权人会议,不能拒绝列席债权人会议;
④债权人会议对管理人的监督,还应当体现在事后救济上。债权人会议认为管理人的行为违背债权人利益的,可以请求人民法院对管理人的行为予以撤销。
(4)选任和更换债权人委员会成员
债权人会议选任和撤换债权人委员会成员的自主权,必须受到法律和人民法院的一定约束。
(5)决定继续或者停止债务人的营业
(6)通过重整计划
(7)通过和解协议
和解协议是清偿债务的协议,一般要求债权人作出适当让步,放弃部分债权,因而和解协议必须由债权人会议决议。
(8)通过债务人财产的管理方案
管理人接受人民法院的指定,开始履行职责后,应尽快制定出对债务人财产的管理方案。
(9)通过破产财产的变价方案
破产清算中,要对破产人的财产进行分配,必须实现破产债权的等质化和破产财产的等质化,以保证破产分配的公正和合理,破产财产的等质化。
(10)通过破产财产的分配方案
破产财产的分配是指按各债权人的应受偿顺序和应受偿比例将破产财产在债权人之间进行分配的程序,是整个破产清算程序的终点。
破产分配是与债权人利益最为密切相关的事项,必须经过债权人会议的审议。
(11)人民法院认为应当由债权人会议行使的其他职权,债权人会议应当将所议事项的决议作成会议记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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