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年扬州大学0404,商法学考研复试核心题库
● 摘要
一、概念题
1. 公司合并
【答案】公司合并是指由两个或两个以上的公司依法达成合意,归并为一个公司或创设一个新的公司的法律行为。合并的方式包括吸收合并和新设合并。吸收合并是指一个公司吸收其他公司为吸收合并,被吸收的公司解散。新设合并是指两个以上公司合并设立一个新的公司为新设合并,合并各方解散。公司合并的特点包括:
①除在吸收合并中吸收公司存续外,其他公司均归于消灭;
②合并后消灭的公司的股东自然成为合并后存续公司或新设公司的股东;
③因合并而消灭的公司的资产及债权债务,一并转移至合并后存在的公司或新设的公司,无须经过清算程序;
④合并是参与合并的公司之间的契约行为,不是股东之间的契约行为。
2. 支票
【答案】支票是出票人签发的,委托办理支票存款业务的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在见票时无条件支付确定的金额给收款人或者持票人的票据。支票具有下列法律特征:①支票是票据的一种; ②支票的付款人仅限于银行或其他金融机构; ③支票是见票即付的票据; ④支票的无因性受到一定的限制。
3. 居间商与行纪商
【答案】居间商与行纪商均属于商中间人,二者的具体活动内容不同。
(1)居间商是指为获取佣金而从事契约缔结之促成活动的商人。居间商通过向委托人报告订立合同的机会或者提供订立合同的媒介服务,获得委托人支付的报酬。
(2)行纪商是一个独立的商主体,它是指以自己的名义为他人(委托人)购买或销售货物、有价证券并以其作为职业性经营的人。其特点有:
①行纪商必须以自己的名义履行其行为;
②行纪商不仅仅是契约中的当事人,而且与交易活动的结果密切相关;
③行纪商不仅以委托人的费用为其办理行纪事务,而且行纪商与第三人之间所立契约以及因这种契约而产生的权利和义务,也直接转让给委托人,并由委托人承担最后的交易结果;
④行纪商必须从事职业性的行纪经营,必须以行纪交易之缔结作为其正常的经营业务,因此,行纪商的身份与职业经营密切相关。
4. 商事合伙与无限公司
【答案】商事合伙,是指两个或两个以上的合伙人按照法律和合伙协议的规定共同出资、共
同经营、共享收益、共担风险,合伙人对合伙经营所产生的债务承担无限连带责任的商事组织。商事合伙是一个拟制的法律主体,它以自己的名义实施商行为。无限公司,亦称无限责任公司,是指由两个以上股东组成的,股东对公司债务负连带无限责任的公司。简言之,无限公司就是仅由无限责任股东组成的公司。无限公司以信用作为股东结合的基础,是典型的人合公司。无限公司的内外关系具有浓厚的合伙性,其与商事合伙之间最大的不同就是无限公司具有法人资格,而商事合伙不具有法人资格。
5. 法院调解
【答案】法院调解,又称诉讼调解或司法调解,是指在法院审判人员的主持下,双方当事人就他们之间发生的民事权益争议,通过自愿、平等地协商,互谅互让,达成协议,解决纠纷的诉讼活动和结案方式。法院调解的特征有以下两个方面:
①法院调解达成的协议是人民法院的审判职能活动同当事人的处分行为相结合的结果。
②法院调解是按照《民事诉讼法》规定的程序进行的一种诉讼活动,它是人民法院审结案件的一种方式,调解一旦达成协议就具有法律上的效力。
6. 代理商
【答案】代理商,是指受其他商事主体的委托,以自己的名义为其他商事主体洽商业务或缔结契约,并据此收取佣金的人。代理商是独立商人,即它必须是自己决定工作方式和时间。通常情况下,代理商是作为中间人活动,最终契约仍然是由委托人与第三人直接签署。代理商也可以经委托人授权,以委托人的名义缔结契约。
7. 票据行为
【答案】广义的票据行为,是指一切能引起票据关系产生、变更或消灭的法律或准法律行为。狭义的票据行为,仅指以发生票据上的债务为目的的法律行为。我国《票据法》规定的狭义的票据行为仅有出票、背书、承兑、保证等四种行为。票据行为的特点包括:要式性,无因性,独立性,文义性。
8. 附属票据行为
【答案】附属票据行为也称为“从票据行为”,是指以发票为前提,在发票行为完成的基础上所作的行为。
附属票据行为包括背书、承兑、参加承兑、保证和保付等。附属票据行为有效成立的前提是基本票据行为的有效,所以附属票据行为与基本票据行为具有牵连性。
二、简答题
9. 如何认识破产财团的法律意义?
【答案】正确认识破产财团存在的地位和作用具有重要的法律意义。
(1)企业被宣告破产后,就丧失对其财产的管理处分权,全部财产脱离债务人支配而转置于
破产管理人的支配之下。债务人企业的权利能力和行为能力也仅局限在清算的范围以内。
(2)破产企业的性质和法律地位
①实际上,破产法上的许多理论问题能否自圆其说,都和对破产财产(国外将破产财产的集合体称之为破产财团)的认识连在一起。
对于破产企业的性质和法律地位,国内外破产法理论界在认识上存在差别,国内学者大多只承认破产财产的权利客体地位,而不承认其权利主体的地位。而承认破产财产的权利主体地位,就可在破产宣告后将破产企业产生的债务,即为全体债权人的共同利益或为破产程序的顺利进行而欠下的债务〔国外多称之为财团债务)的消极主体归于破产财团,还可将破产管理人的法律地位确定为破产财团的代表机关等。
此外,破产宣告后企业的性质和法律地位问题,还牵涉破产财产的归属、破产宣告前债权债务关系的承接以及破产宣告后新生债权债务关系的承受、牵涉破产撤销权的行使对象、企业能否因原组织机构管理职能的丧失而获得或丧失独立存在的价值等诸多相互关联的问题。
②从逻辑角度言之,要想从理论上理顺和圆通前述一系列问题,必须以承认破产财团制度的存在为前提。有学者认为,承认破产财团超脱于破产债务人和债权人之外的独立人格价值,既与大陆法系之权利客体人格化的财团法人制度相合,又与英美法系信托财产依特定目的独立于信托人而交由受托人管理的法理相通,还能较好地解决诸如破产财产的归属、财团债务的消极主体归属等问题,是一种较为理想的制度选择。
10.简述债权人会议的议决规则。
【答案】(1)关于债权人会议的议决规则,理论上分析可有三类划分:①以同意的债权人所代表的债权额的多数或者绝对多数可决; ②以人数和债权额双重多数为标准; ③以出席会议的人数的多数同意为己足。
可以看出,采用人数和债权额双重标准进行表决对保护债权人的全体利益更为周全,因为单采人数标准,虽能保障多数债权人的利益却未必符合少数大额债权人的利益; 而单采债权额标准则又反过来可能损害多数小额债权人的利益。
(2)我国关于债权人会议决议规则的法律规定
《企业破产法》第64条规定,债权人会议的决议,由出席会议的有表决权的债权人过半数通过,并且其所代表的债权额占无财产担保债权总额的1/2以上。但本法另有规定的除外。
基于债务人财产的管理方案和破产财产的变价方案、分配方案等在特定情况下可能并无太多的选择余地,故而《企业破产法》对这些方案的议决规定了特殊的方法。按照规定,债务人财产的管理方案以及破产财产的变价方案,经债权人会议表决未通过的,由人民法院裁定; 破产财产的分配方案,经债权人会议二次表决仍未通过的,由人民法院裁定。
前述两项裁定,人民法院可以在债权人会议上宣布或者另行通知债权人。债权人对人民法院就债务人财产的管理方案、破产财产的变价方案作出的裁定不服的,或者债权额占无财产担保债权总额1/2以上的债权人对人民法院就破产财产的分配方案作出的裁定不服的,可以自裁定宣布之日或者收到通知之日起巧日内向该人民法院申请复议。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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