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摘要
所谓第三人利益合同,是指合同当事人约定由一方向合同关系外第三人为给付,该第三人因此取得直接请求给付权利的合同。其实质是对合同相对性原则的突破,体现出独特的价值功能。第三人利益合同本身并非一个固有的合同类型,而是某种特定契约之当事人约定,使第三人得向债务人直接请求给付,取得债权人的地位。其成立必须具备两个条件:一是债权人和债务人之间须成立有效的基本合同;二是须以第三人取得债权为标的。第三人利益合同成立以后,第三人可以接受或拒绝合同利益。债权人应当请求债务人向第三人履行债务,并履行自己的义务。债务人应依约向第三人履行债务,基于合同关系而产生的对债权人的一切抗辩,债务人均可以向第三人主张。我国1999年的《合同法》第64条并非是第三人利益合同的规定,司法实践也迫切需要第三人利益合同制度。但在目前的情况下,笔者认为可以充分发挥法官在司法审判过程中的主观能动性、通过现有的民事诉讼的诉讼第三人制度以及在《仲裁法》中赋予第三人享有仲裁请求权,以最大限度的保护受益第三人的合法权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