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年中国农业大学人文与发展学院731法学综合之《民法》考研必备复习题库及答案
● 摘要
一、名词解释
1. 动产与不动产
【答案】以物是否能移动并且移动是否损害其价值为标准,可将物分为动产和不动产。《物权法》使用了不动产和动产的概念。动产是指能够移动而不损害其价值或用途的物。此外,在法律上各种可以支配控制的自然力,在J 险质上也应认定为动产。某些物在性质上能够移动,但因价值较高,且在交易习惯上转让程序较为慎重,在法律上亦具有不动产的某些特征,在学理上称为“准不动产”,例如船舶及民用航空器等。不动产是指不能移动或者移动会损害其用途或者价值的物。不动产主要指土地及土地上的定着物。
2. 禁止权利滥用原则
【答案】禁止权利滥用原则,是指一切民事权利之行使,不得超过其正当界限,行使权利超过其正当界限,则构成权利滥用,应承担侵权责任或其他法律后果。权利滥用之禁止原则在现行法上的根据是《宪法》第51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在行使自由和权利的时候,不得损害国家的、社会的、集体的利益和其他公民的合法的自由和权利。因此,禁止权利滥用原则是我国宪法上的一项基本原则,也是我国民法的一项基本原则。
3. 物上请求权
【答案】物上请求权又称为物权请求权,是指物权人在其权利的实现上遇有某种妨害时,有权请求造成妨害事由发生的人排除此等妨害的权利。物上请求权是以物权为基础的一种独立的请求权。对此定性可以从以下几个方面说明:①物上请求权是请求权; ②物上请求权是物权的效用; ③物上请求权附属于物权。
4. 有限合伙
【答案】有限合伙是指由对合伙债务承担有限责任的有限合伙人和对合伙债务承担无限责任的普通合伙人共同组成的合伙。
有限合伙有以下特征:
(1)有限合伙与无限责任结合,在一个合伙企业中,普通合伙人对合伙的债务承担无限连带责任,有限合伙人对合伙的债务承担有限责任。
(2)由普通合伙人执行合伙事务。普通合伙人通常有由具有专业知识和技能的人担任,执行合伙事务。而有限合伙人不执行合伙事务,且不得对外代表有限合伙。
二、简答题
5. 简述侵权责任与不当得利返还责任的竟合。
【答案】侵权责任与不当得利返还责任的竞合,是指加害人因侵权行为取得利益同时符合侵权责任和不当得利返还责任的构成要件而产生的责任竞合现象。关于侵权责任和不当得利返还责任竞合的构成要件和情形分析如下:
(1)侵权责任和不当得利返还责任的构成要件
①加害人因过错实施侵权行为致人损害。这是侵权责任和不当得利返还责任竞合产生的前提条件。
②取得不当利益。即加害人因侵权行为获得利益。获得利益包括财产的增加和应当减少的未减少。
(2)实践中,因侵权行为发生不当得利的情形主要有:
①无权有偿处分。即加害人未经权利人同意,将权利人的财产有偿转让给第三人或者许可第三人使用。有偿处分是加害人取得利益的前提,也是构成不当得利返还责任的条件; 无权处分则是构成侵权责任的条件。
②非法出租。即加害人未经权利人同意,将权利人的财产交付第三人使用、收益,并收取租金,且无合法抗辩事由。承租人在租赁期间擅自转租获得利益不构成不当得利。因为,转租是承租人使用、收益的方式之一,法律要求转租须经出租人同意的日的在于保护出租人对租赁物的控制和支配。而且,允许出租人请求返还不当得利,则出租人获得双重租金,显失公平。但承租人未经出租人同意转租的,出租人可以解除合同,并要求承租人赔偿因转租造成的损失。
③非法使用并收益。即加害人未经权利人同意,使用权利人的财产或者权利并获得利益,且无合法抗辩事由。例如,非法占用他人房屋,使自己本应支付的租金而没有支付。
6. 简述亲权与亲属权的特征和区别。
【答案】(1)亲权
亲权是指父母基于其身份而对未成年子女的人身和财产进行管教和保护的权利和义务。亲权具有以下三个特征:
①亲权既为权利,又为义务,是权利和义务的综合体。因此,亲权不得抛弃、非法转让或非法剥夺。
②亲权是父母对未成年子女的权利义务。只有在子女尚未成年时,父母对子女才有亲权,当子女成年后,享有完全的民事行为能力,父母对子女的亲权即消失。
③亲权为父母专有,且仅以教育、保护未成年子女为目的。
(2)亲属权
亲属权是指父母与成年子女、祖父母与孙子女、外祖父母和外孙子女、以及兄弟姐妹之间的身份权。
亲属权的特征包括:
①亲属权是基于血缘或婚姻形成的亲属关系而产生的一种身份权;
②亲属权具有派生性;
③亲属权效力具有补充性;
④亲属权主体具有一定的范围限制。
(3)亲权与亲属权的区别
①权利主体不同。亲权的主体只能是父母,亲属权的主体是除父母之外的更广泛的亲属。
②权利主体的相对人不同。亲权权利主体的相对人只能是未成年子女; 亲属权权利主体的相对人是包括子女在内的更广泛的人。
③权利内容不同。亲权的内容中包含了广泛的教养权; 而亲属权的主要内容是亲属间的扶养、抚养和赡养等。
7. 简述人格权与身份权的异同。
【答案】(1)人格权与身份权的概念
①人格权是指民事主体平等享有的,经法律认可,以人格利益为客体,作为民事权利义务主体应当具备的基本权利。包括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姓名权、名称权、肖像权、名誉权、隐私权与一般人格权等。
②身份权是指民事主体基于在特定社会关系中的地位和资格而依法享有的民事权利。包括荣誉权、亲权、配偶权等。
(2)人格权与身份权的相同点
①二者都属于人身权,具有人身权的一般特征:
a. 以人身利益为内容;
b. 不直接体现财产利益,不能用货币衡量;
c. 一般不能放弃、转让、继承。
②二者的主体范围一致:都包括自然人、法人和其他组织。
(3)人格权与身份权的不同点
①客体不同。人格权以人格利益为客体; 身份权以身份利益为客体。
②有无前提不同。人格权是民事主体平等享有的,无其他前提; 而身份权必须以一定社会关系中的地位或资格作为前提。
8. 简述不安抗辩权的概念以及行使条件。
【答案】(1)不安抗辩权的概念
我国《合同法》上的不安抗辩权,是指先给付义务人在有证据证明后给付义务人的经营状况严重恶化,或者转移财产、抽逃资金以逃避债务,或者谎称有履行能力的欺诈行为,以及其他丧失或者可能丧失履行债务能力的情况时,可中止自己的履行; 后给付义务人接收到中止履行的通知后,在合理的期限内未恢复履行能力或者未提供适当担保的,先给付义务人可以解除合同。
(2)不安抗辩权成立的条件
①双方当事人因同一双务合同而互负债务。
不安抗辩权为双务合同的效力表现,其成立须双方当事人因同一双务合同而互负债务,并且该两项债务立于对价关系。
②后给付义务人的履行能力明显降低,有不能为对待给付的现实危险。
不安抗辩权制度保护先给付义务人是有条件的,不允许其在后给付义务人有履行能力的情况下行使不安抗辩权,只能在后给付义务人有不能为对待给付的现实危险,害及先给付义务人的债权实现时,才能行使不安抗辩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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