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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年国际关系学院813国际关系与国际法专业综合之《国际法》考研冲刺模拟题及答案

  摘要

一、名词解释

1. 条约的保留

【答案】条约的保留是指一国于签署、批准、接受、赞同或加入条约时所作之片面声明,不论措辞或名称为何,其目的在于排除或更改条约中若干规定对该国适用时之法律效果。

一般地说,双边条约不发生保留问题,因为双边条约的所有条款都是缔约双方通过谈判达成的,若一方不同意某一条款,条约就不能成立; 多边条约因参加国较多,参加时间不一致,缔约国之间关系复杂,各国的政策与利益不尽相同,因此,有的国家在参加条约时不能接受某些条款,于是引起保留问题。

2. 海盗罪

【答案】海盗罪是指在国际海洋法中,被置十普遍管辖下的国际罪行之一。按照《联合国海洋法公约》的规定,海盗行为是指私人船舶或私人飞机的船员、机组成员或乘客为私人目的,在公海上或在任何国家管辖范围以外的地方对船舶、飞机或船舶、飞机上的人或物所从事的任何非法的暴力或扣留行为、或掠夺行为。军舰、政府船舶或政府飞机由于其船员或机组成员发生叛变并控制该船舶或飞机而从事上述行为,视同私人船舶或飞机所从事的行为。每个国家都有权扣押海盗船舶或飞机或为海盗所夺取并在其控制下的船舶或飞机,逮捕船上或机上人员并扣押船上或机上则物。扣押国的法院可判定应处的惩罚。扣押海盗船舶和飞机,只可由军舰、军用飞机或其他有清楚标志可以识别的为政府服务并经授权的船舶或飞机实施。

3. 国书

【答案】国书即派遣国书,是指派遣国国家元首致接受国国家元首用以证明大使或公使身份的正式文件。派遣国书由派遣国元首签署,外交部长副署,由大使或公使向接受国元首递交。公约规定,使馆馆长到达派遣国后,一般应立即拜会接受国外交部长,商定递交派遣国书或委任书; 使馆馆长在呈递国书后,或在向接受国外交部或另经商定之其他部通知到达并将所奉国书正式副本送交后,即视为己在接受国内开始执行职务。

4. 公海

【答案】公海是指国家对其行使管辖权的海域以外的全部海域,根据《联合国海洋法公约》,即“不包括在国家的专属经济区、领海或内水或群岛国的群岛水域内的全部海域”,任何国家不得有效地声称将公海的任何部分置于其主权之下,公海只应用于和平目的。公海自由是公认的国际法原则,

是公海制度的核心和基础,包括航行自由、铺设海底电缆和管道自由、建造国际法所容许的人工岛屿和其他设施的自由、捕鱼自由和科学研究自由,各国在行使公海自由时,除应遵守有关的国际法规则外,还必须顾及其他国家行使公海自由的利益。

5. 国际责任公约

【答案】“国际责任公约”是指《空间物体所造成损害的国际责任公约》,该公约于1972年3月29日开放签字,并于1973年10月9日生效。该公约全文共28条,规定各国应对发射实际主体(不论是政府机构或民间企业或社会团体)在外层空间及天体的一切活动负直接责仟,并规定损害的赔偿原则。

6. 用尽当地救济

【答案】用尽当地救济是外交保护的条件之一,指国家在进行外交保护前,要求受害人寻求并用完加害国提供的救济办法及它们的所有程序。用尽当地救济的两层意义:①要求受害人用完加害国法定的全部有效的和可采用的救济办法,并将各种办法的审级用到最终; ②要求受害人充分正确地利用加害国法律规定的救济办法中的所有程序,例如诉讼程序的传讯证人、提供必要的证据和有关文件、证件等。

二、简答题

7. 国际法的作用。

【答案】国际法是真正的法,它具有法律约束力。它的形成和发展在国际关系中起着十分重要的作用。一般来讲,国际法的作用主要表现在三个方面:

(1)规范国家的行为,维护世界和平,即以法律手段维护国际交往的正常秩序,维护国际和平与正义,促进各国和平合作的发展。

(2)解决国际争端的法律依据。

(3)建立国际新秩序,促进共同发展。随着人类的进步和国际法的发展,很有可能建立长期和平与发展的国际秩序,使整个世界成为一个法治的社会。从现实来看,充分发挥国际法的作用,来维护世界的普遍和平和促进所有国家的共同发展,也是十分必要的。在维护和平和促进发展中进一步发挥国际法的作用,这不仅是历史的必然,也是现实的可能。

8. 简述条约和习惯作为国际法渊源的联系与区别。

【答案】(1)国际条约是指国家间、国家与国际组织间或国际组织相互间所缔结“而以国际法为准之国际书面协定’夕,不论用什么名称(如条约、协定、公约、议定书)。国际条约是国际法的首要渊源。按照国际法院规约,国际习惯是指经接受为法律的一般实践、惯例或做法。

(2)国际条约与国际习惯的联系

①国际习惯能够在国际条约的基础上产生。一个条约,特别是多边条约,所制定的一个规则可能由于多个第三国认为它们是应当或必须依循的规则,而在一个相当长时期内反复实行,因而成为国际习惯法规则。在这种情形下,国际习惯法附着于条约而产生。国际法院列举了从条约规定发展出国际习惯法所必须具备的条件:

a. 该规定须潜在地具有基本上创立规则的性质,从而可以被认为构成一个一般法律规则的基

础。

b. 该条约已得到广泛和有代表性的参加的事实,并被认为已足以发展出国际习惯法规,但以这种参加、包括利益受到特别影响的那些国家为条件。

c. 就时间因素来说,虽然只是经过了一个短时间,在该期间内,国家的实践,包括利益受到特别影响的国家的实践,须按照该规则的意义,达到既广泛又实质上一致的程度; 不仅如此,国家实践须显示出是在一般承认为涉及一个法律规则或法律义务的情况下发生的。

②习惯法可以因为被制定在条约中而转化为条约法。

(3)国际条约与国际习惯的区别

①国际条约是国家之间的明示协议,国际习惯是默示协议。

②国际习惯与国际条约不同,它是“不成文”法,没有一个国际法律文本来表现国际习惯法的原则、规则和制度。

③国际条约原则上只对缔约国有约束力,而国际习惯是对所有的国际法主体都有约束力。 ④在国际法史上,国际习惯出现于国际条约之前,是更古老、更原始的渊源。

9. 《海洋法公约》中规定的具有独立法律地位的海域有哪几个? 各具怎样的法律地位?

【答案】根据新的《海洋法公约》,测算领海宽度的基线是陆地和海洋的分界线。基线向陆地一面的水域,是沿海国内水的一部分。基线向海一面的海洋因法律地位不同而分为领海、毗连区、专属经济区、大陆架、用于国际航行的海峡、公海和国际海底区域等海域,群岛水域是为群岛创设的一种新制度。

(1)领海

沿海国对领海享有主权,领海主权及于领海的水域、上空、海床和底土。国家对其领海内的一切人和物,除享受外交特权者外,均有排他的管辖权。但应允许外国船舶无害通过。《海洋法公约》规定,领海的宽度不应超过12海里。

(2)毗连区毗连区是指领海之外而又毗连领海沿海国管辖水域的一部分,但它不属于沿岸国的领土。沿岸国在该区域内,有执行其有关海关、财政、移民或卫生等方面法律和规章的权力。

(3)专属经济区

专属经济区是在领海以外并邻接邻海的一个区域。它从测算领海宽度的基线量起,不应超过200海里。它不同于领海,也不同于公海,是自成一类的海域。

在该区内,沿海国有勘探、开发、养护和管理自然资源的主权权利和建造人工岛屿、设施和结构及从事海洋科学研究、海洋环境保护和保全的管辖权,其它国家有航行、飞越、铺设海底电缆和管道的权利,但必须遵守沿岸国的有关法律和规章。相邻或相向国家间专属经济区的界限,应在国际公法的基础上以协议划定,以便得到公平解决。

(4)大陆架

大陆架是沿海国从领海以外依其陆地领土的全部自然延伸,扩展到大陆边外缘的海底区域的海床和底土。沿海国为勘探大陆架和开发其自然资源的目的,对大陆架行使专属性的主权权利,对人工岛屿,设施和结构有专属管辖权。沿海国不得影响大陆架上覆水域和水域上空的法律地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