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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年东北师范大学政法学院881刑法学与刑事诉讼法学之《刑法学》考研内部复习题及答案

  摘要

一、名词解释

1. 共同犯罪

【答案】共同犯罪是指二人以上共同故意犯罪。构成共同犯罪,必须具备以下要件:

①共同犯罪的主体,必须是两个以上达到刑事责任年龄、具有刑事责任能力的人或单位。 ②构成共同犯罪必须是二人以上具有共同的犯罪行为。

③构成共同犯罪必须是二人以上具有共同的犯罪故意,共同过失不构成共同犯罪。

2. 立案

【答案】立案是刑事诉讼程序的开始阶段。立案,即立案程序,是指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发现犯罪事实或犯罪嫌疑人,或者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和人民法院对报案、控告、举报或自首及人民法院对自诉人的自诉材料进行审查后,判明有无犯罪事实和应否追究刑事责任,并决定是否进行侦查或审理的诉讼活动。立案是一个完整的诉讼程序,不仅是刑事诉讼活动中的开始阶段,更重要的是,它是一个相对独立的诉讼阶段。

3. 刑事责任能力

【答案】刑事责任能力,是指行为人构成犯罪和承担刑事责任所必需的,行为人具备的刑法意义上辨认和控制自己行为的能力。刑事责任能力包括辨认能力和控制能力。辨认能力是指行为人具各对自己的行为在刑法上的意义、J 胜质、后果的分辨认识能力。控制能力是指行为人具备决定自己是否以行为触犯刑法的能力。

4. 犯罪动机

【答案】犯罪动机,是指刺激犯罪人实施犯罪行为以达到犯罪目的的内心冲动或者内心起因。行为人某种犯罪目的的确定,绝不是无缘无故的,而是始终以一定的犯罪动机作指引的。犯罪动机对直接故意犯罪的定罪量刑具有一定的影响:

①犯罪动机侧重影响量刑。

②犯罪动机对直接故意犯罪的定罪也具有一定的意义。

5. 立功

【答案】立功,是指犯罪分子揭发他人的犯罪行为,查证属实的,或者是提供重要线索,从而得以侦破其他案件等表现。根据犯罪分子立功表现的具体情况,刑法将立功分为两种:

①一般立功,是指犯罪分子揭发他人的犯罪行为经查证属实是较轻的犯罪,或者司法机关根据犯罪分子提供的线索侦破的案件是一般犯罪的案件。

②重大立功,是指犯罪分子揭发他人的犯罪行为经查证属实是严重的犯罪,或者司法机关根据犯罪分子提供的线索侦破的案件是重大犯罪的案件。立功种类与对犯罪分子的刑罚裁量有着直接的关系。

6. 剥夺政治权利

【答案】剥夺政治权利,是指剥夺犯罪人参加国家管理和政治活动的权利的一种刑罚方法。剥夺政治权利是一种资格刑,是剥夺犯罪人参加国家管理和政治活动的资格。根据《刑法》第五十四条规定,剥夺政治权利的执行内容包括四个方面:

①选举权和被选举权。

②言论、出版、集会、结社、游行、示威自由的权利。

③担任国家机关职务的权利。

④担任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和人民团体领导职务的权利。

剥夺政治权利适用于危害国家安全的罪犯,必要时也适用于严重破坏社会秩序的罪犯。

二、简答题

7. 简述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罪的概念及其构成特征。

【答案】(1)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罪的概念

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罪,是指生产者、销售者在产品中掺杂、掺假,以假充真,以次充好或者以不合格产品冒充合格产品,销售金额5万元以上的行为。

(2)本罪的构成特征

①本罪的客体是复杂客体,即国家对产品质量的监督管理制度、市场管理制度和广大用户、消费者的合法权益。

本罪中生产、销售的对象是伪劣产品。根据我国《产品质量法》的规定,这里所谓“产品”,“是指经过加下、制作、用于销售的产品”(不包括建设工程)。伪劣产品,指以假充真的产品和在产品中掺杂、掺假、以次充好或以不合格产品冒充合格的产品。这里所说的伪劣产品,通常限于除特定种类伪劣产品如药品、食品、医疗器械等之外的普通伪劣产品。生产、销售特定种类伪劣产品在一定条件下,即使没有造成严重后果,不构成该种犯罪,但销售数额达到5万元以上的,也可构成本罪。

②本罪的客观方面表现为生产、销售伪劣产品,销售金额5万元以上的行为。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的行为,主要有四种表现形式:

a. 在产品中掺杂、掺假,指“在产品中掺入杂质或者异物,致使产品质量不符合国家法律、法规或者产品明示质量标准规定的质量要求,降低、失去应有使用性能的行为”。

b. 以假充真,指“以不具有某种性能的产品冒充具有该种使用性能的产品的行为”。

c. 以次充好,指“以低等级、低档次产品冒充高等级、高等次产品,或者以残次、废旧零配件组合、拼装后冒充正品或者新产品的行为”。

d. 以不合格产品冒充合格产品,指以不符合产品质量标准的产品冒充符合产品质量标准的产品。

③本罪的主体是从事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的生产者、销售者,属于一般主体,即凡是达到法定年龄、具有责任能力的自然人,都可能成为本罪的主体,单位也可以成为本罪的主体。

④本罪的主观方面只能是出于故意,即行为人明知生产、销售的是伪劣产品而仍然予以生产

或者销售。

8. 挪用公款与贪污的区别。

【答案】(1)挪用公款罪与贪污罪的概念

①挪用公款罪,是指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挪用公款归个人使用,进行非法活动的,或者挪用公款数额较大、进行营利活动的,或者挪用公款数额较大、超过3个月未还的行为。

②贪污罪,是指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侵吞、窃取、骗取或者以其他手段非法占有公共财物的行为。根据刑法典第三百八十二条第二款的规定,受国家机关、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人民团体委托管理、经营国有财产的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侵吞、窃取、骗取或者以其他手段非法占有国有财物的,以贪污论。

(2)挪用公款罪与贪污罪的区别

①次要客体存在一定区别。挪用公款罪次要客体限于公共财产的占有、使用、收益权; 贪污罪次要客体是公共财产所有权。

②犯罪对象不完全相同。挪用公款罪的对象原则上限于公款,法定的例外情形下包括特定公物; 贪污罪的对象既包括公款,也包括其他公共财物。

③客观方面的行为方式不同。挪用公款罪表现为利用职务上的便利,挪用公款进行非法活动,或者挪用公款数额较大、进行营利活动,或者挪用公款数额较大、超过3个月未还的行为; 贪污罪的客观方面表现为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侵吞、窃取、骗取或者以其他手段非法占有公共财物的行为。

④主体范围不同。挪用公款罪主体限于国家工作人员; 贪污罪的主体除了国家工作人员外,还包括受国有单位委托管理、经营国有财产的人员。

⑤主观目的不同。挪用公款罪以非法取得公款使用权为目的; 而贪污罪则以非法占有公共财物为目的。

9. 简述违规制造、销售枪支罪的构成要件。

【答案】违规制造、销售枪支罪,是指依法被确定、指定的枪支制造企业、销售企业,违反枪支管理法规,以非法销售为目的,超过限额或者不按规定的品种制造、配售枪支,或者制造无号、重号、假号的枪支,或者非法销售枪支或者在境内销售为出口制造的枪支的行为。其构成要件包括:

(1)本罪的客体是社会的公共安全,对象是违规制造、销售的枪支。

(2)本罪的客观方面表现为违反枪支管理法规,制造、销售枪支的行为。《刑法》第一百二十五条明确规定了构成本罪的三种情况:

①超过限额或者不按照规定的品种制造、配售枪支。

②制造无号、重号、假号的枪支。

③非法销售枪支或者在境内销售为出口制造的枪支。具有上述三种行为之一的,即可构成本罪。

(3)本罪的主体只能是单位,即被依法确定、指定的枪支制造、销售企业。如果是个人或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