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年东北师范大学政法学院881刑法学与刑事诉讼法学之《刑法学》考研冲刺模拟题及答案
● 摘要
一、名词解释
1. 滥用职权罪与玩忽职守罪
【答案】(1)滥用职权罪与玩忽职守罪的概念
①滥用职权罪,是指国家机关工作人员超过职权,违法决定、处理其无权决定、处理的事项,或者违反规定处理公务,致使公共财产、国家和人民利益遭受重大损失的行为。
②玩忽职守罪,是指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严重不负责任,不履行或者不正确履行职责,致使公共财产、国家和人民利益遭受重大损失的行为。
二者的主体都是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客观上都要求造成公共财产、国家和人民利益的重大损失。
(2)滥用职权罪与玩忽职守罪的区别
①主观方面不同。前者卞观上只能出于过失; 而后者主观上只能出自故意。
②客观行为的表现形式不同。前者客观上表现为严重不负责任,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职责; 后者客观上表现为超过职权,违法决定、处理其无权决定、处理的事项,或者违反规定处理公务。
2. 刑事责任与刑罚
【答案】刑事责任是指刑事法律规定的,因实施犯罪行为而产生的,由司法机关强制犯罪者承受的刑事惩罚或单纯否定性法律评价的负担。刑罚是刑法规定的由国家审判机关依法对犯罪人适用的限制或剥夺其某种权益的最严厉的强制性制裁方法。刑事责任与刑罚的关系为:
①从刑事立法看,刑事责任是衡量行为是否规定为犯罪和如何规定刑罚的依据。
②从刑事司法看,刑事责任是决定是否适用刑罚和如何适用刑罚的标准。
3. 刑事责任能力
【答案】刑事责任能力,是指行为人构成犯罪和承担刑事责任所必需的,行为人具备的刑法意义上辨认和控制自己行为的能力。刑事责任能力包括辨认能力和控制能力。辨认能力是指行为人具各对自己的行为在刑法上的意义、J 胜质、后果的分辨认识能力。控制能力是指行为人具备决定自己是否以行为触犯刑法的能力。
4. 危害结果
【答案】危害结果是指犯罪行为发生后所导致的事实性的客观损害以及主观的社会危害。危害结果的特征包括:
①危害结果是由刑法规定的。
②行为的危害结果是直接客体遭受损害的事实。
③危害结果是由实行行为所造成的。
5. 罚金与没收财产
【答案】罚金,是指人民法院判处犯罪分子向国家缴纳一定数额金钱的刑罚。没收财产,是指将犯罪分子所有财产的一部分或者全部强制无偿地收归国有的刑罚方法。两者的区别包括:
①适用方法不同。没收财产主要适用于危害国家安全犯罪以及破坏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犯罪、侵犯财产罪、妨害社会管理秩序罪、贪污贿赂罪中情节较重的犯罪; 而罚金适用于情节较轻的贪利性犯罪。
②内容不同。没收财产是剥夺犯罪分子个人现实所有财产的一部或全部,既可以是金钱,也可以是财物; 而罚金是剥夺犯罪分子一定数额的金钱,这些金钱不一定是现实所有的。
③执行方式不同。没收财产只能是一次性没收,不存在着分期执行或减免的问题; 而罚金可以分期缴纳,如果分期缴纳确有困难,还可以减免。
6. 从犯
【答案】从犯是指在共同犯罪中起次要或者辅助作用的犯罪分子。从犯分为两种:
①在共同犯罪中起次要作用的犯罪分子。
②在共同犯罪中起辅助作用的犯罪分子。我国《刑法》第二十七条第二款规定:“对于从犯,应当从轻、减轻或者免除处罚。”
二、简答题
7. 判断:盗窃罪保护的法益是公私财产的所有权和占有权。
【答案】这种说法正确,具体分析是:
(1)盗窃罪侵犯的客体是公私财产所有权,这是学界的通说。但是,犯罪的客体与刑法所保护的法益之间并非绝对一致,尽管学界对于财产权侵犯的法益存在不同的学说,但是,主流观点认为盗窃罪的法益既包括公私财产的所有权,也包括公私财产的占有权。因为,盗窃罪是以非法占有为日的的犯罪行为,其必然会对公民的占有权造成侵害。
(2)根据有关司法解释的规定,在财产被他人合法占有的情况下,财产所有人将自己财产偷回的,财产所有人亦构成盗窃,说明盗窃罪保护的法益包括财产占有权。
8. 依据我国刑法规定阐述主犯和首要分子的关系。
【答案】(1)主犯是指组织领导犯罪集团进行犯罪活动或者在共同犯罪中起主要作用的犯罪分子。主犯分为两种:
①组织领导犯罪集团进行犯罪活动的犯罪分子,也就是犯罪集团的首要分子;
②在共同犯罪中起主要作用的犯罪分子。
(2)首要分子是指在共同犯罪中起主要作用的犯罪分子,相对于犯罪集团的首要分子,又称其他主犯或首要分子以外的主犯。
我国《刑法》第97条规定:“本法所称首要分子,是指在犯罪集团或者聚众犯罪中起组织、
策划、指挥作用的犯罪分子。”这里规定的首要分子是就必要的共同犯罪而言的,亦即是对刑法分则条文明文规定的“自一要分子”所作的解释。从这一规定可以看出,首要分子有两种:
①在犯罪集团中起组织、策划、指挥作用的犯罪分子,即犯罪集团的首要分子,这种首要分子与我国《刑法》第26条规定的首要分子相当,但由于它是刑法分则所规定的,因而在处理有关犯罪的这种首要分子时,应当直接引用刑法分则的有关条文,不需要援引刑法典总则第26条。
②在聚众犯罪中起组织、策划、指挥作用的犯罪分子,即聚众犯罪的首要分子。这种首要分子与主犯的关系如何,看法不一:
a. 第一种主犯说,认为第一种主犯为首要分子,首要分子为两种即聚众犯罪的首要分子与犯罪集团的首要分子;
b. 独立主犯说,认为主犯分为月种,聚众犯罪的首要分子是犯罪集团的首要分子和在犯罪集团或一般共同犯罪中起主要作用的犯罪分子之外的一种独立的主犯;
c. 第二种主犯说,认为聚众犯罪的首要分子完全包括在第二种主犯即在共同犯罪中起主要作用的犯罪分子当中。
聚众犯罪中起主要作用的犯罪分子属于第二种主犯,它包括以下一些情况:
a. 在以首要分子为重罪构成要件的聚众犯罪中的首要分子;
b. 在以首要分子为基本犯罪构成要件的聚众犯罪中,首要分子为二人以上时起主要作用的犯罪分子;
c. 在以首要分子和其他积极参加者为基本犯罪构成要件的聚众犯罪中的首要分子。
9. 玩忽职守罪与滥用职权罪的主要区别。
【答案】(1)玩忽职守罪与滥用职权罪的概念
①滥用职权罪,是指国家机关工作人员超过职权,违法决定、处理其无权决定、处理的事项,或者违反规定处理公务,致使公共财产、国家和人民利益遭受重大损失的行为。
②玩忽职守罪,是指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严重不负责任,不履行或者不正确履行职责,致使公共财产、国家和人民利益遭受重大损失的行为。
(2)玩忽职守罪与滥用职权罪的主要区别
比较两罪的概念可以看出,除了犯罪主体是完全相同的以外,其犯罪客体、犯罪的客观方面和主观方面都是有区别的。
①直接客体不同
滥用职权罪与玩忽职守罪均属于读职罪,其同类客体也是“国家机关的正常管理活动”。但滥用职权罪的直接客体是国家机关工作人员职务活动的正当性,玩忽职守罪的直接客体是国家机关工作人员职务活动的勤政性。
②客观方面不同
a. 行为性质上的区别
第一、滥用职权罪在客观方面的本质属性是对职权的“滥用”。这种“滥用”主要表现为两种情形:一是超越职权的滥用,即行为人超越法定权力范围,违法决定无权决定的事项、擅自处理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