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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年西北民族大学法学院704法学综合之宪法考研题库

  摘要

一、概念题

1. 法律认知

【答案】法律认知是人们对法律内容、形式、运行、法律性质、作用等法律现实,以及法与其他社会现象的区别和联系的感知和认识。

2. 成文宪法与不成文宪法

【答案】(1)成文宪法是指由一个或者几个规定国家根本制度和根本任务的宪法性法律文件所构成的宪法典。不成文宪法是指没有统一的法典形式,宪法规范往往公布在各种宪法性文件、宪法惯例和法院的判决中。这是由英国学者蒲莱士首次提出的宪法分类,依据的标准为宪法是否具有统一的法典形式。

(2)成文宪法和不成文宪法的区别在于:

①两者的划分是相对的,它们之间的区别是程度上的而非性质上的。不论成文宪法或者不成文宪法都是由具有宪法效力的宪法规范所构成的。

②即使在成文宪法国家,除了宪法典之外,不成文宪法的形式也构成宪法制度的重要基础,通常以宪法惯例、宪法判例或者权威性的法律文件弥补宪法典的缺失。

③不成文宪法国家的宪法也会发生变化和发展。

3. 基本权利

【答案】公民的基本权利是指由宪法规定的,公民为实现自己必不可少的利益、主张或自由,从而为或不为某种行为的资格或可能性。基本权利具有其自身的法律特性:①基本权利决定着公民在国家中的法律地位。②基本权利是公民在社会生活中必需的权利。③基本权利具有母体性,它能派生出公民的一般权利。④基本权利具有稳定性和排他性,它与人的公民资格不可分,与人的法律平等地位不可分,因而是“不证自明的权利”。基本权利的确认和保障是整个宪法价值体系的重要核心,其反映了个人与国家之间的关系。

4. 宪法适用

【答案】宪法适用是指一定国家机关对宪法实现所进行的有目的的干预。它包括两层含义:①指国家代议机关和国家行政机关对宪法实现的干预。实施宪法不仅要求这些机关依宪设立,严格依宪运作,更重要的是要求这些机关通过追究宪法责任等途径,确保宪法的禁止性规定和宪法设定的义务能够得到落实。②指国家司法机关在司法活动中对宪法实施的干预。虽然目前我国法院一般不直接引用宪法条文作为判决的依据,宪法也必然具有司法适用性。许多国家的宪政实践表明,宪法司法是现代宪政国家完整司法制度的重要组成部分; 宪法适用不仅是实施宪法的重要方面,而且是立宪国家加强宪政建设、树立宪法权威的重要内容。

5. 形式平等与实质平等

【答案】形式平等是指国家承认所有的人在法律卜一律平等,在法律权利和义务卜给以相同的对待,禁止差别待遇的歧视对待。实质平等是指国家对形式上的平等可能导致的事实上的不平等,针对具体情况和实际需要,对特定的人群在经济上、社会会上、文化上等方面与其他人群存在的事实上的差异,根据理性的、合理的、正当的决定,采取某些适当的、必要的、合理的区别对待的方式和措施,从而在实质上为公民提供平等发展的条件。

6. 违宪审查

【答案】违宪审查是指享有违宪审查权的国家机关通过法定程序,以特定方式审查和裁决某项立法或某种行为是否合宪的制度。它是宪法监督的重要手段,其日的在于保证宪法实施,维护宪政秩序。违宪审查具有以下特征:①违宪审查主体是享有违宪审查权的国家机关; ②违宪审查有特定的审查范围; ③违宪审查程序多样化; ④违宪审查方式有别于一般司法案件的审判。

7. 结社自由

【答案】结社自由是指公民为了一定的宗旨而依法律规定的程序组织某种社会团体的自由,它是公民的一项基本权利。结社自由一般具有如下特征:①结社具有持久性与稳定性; ②结社应遵循法定程序,具有严格的程序性; ③结社一般具有固定的组织机构与成员:④结社与一定的利益选择有关。

8. 特别行政区与民族自治区

【答案】(1)特别行政区是指在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区域范围内设立的,享有特殊法律地位、实行资本主义制度和资本主义生活方式的地方行政区域。

(2)民族区域自治是指在中华人民共和国范围内,在中央政府的统一领导下,以少数民族聚居区为基础,建立相应的自治地方,设立自治机关,行使宪法和法律授予的自治权的政治制度。

二、简答题

9. 宪法法院审查制有哪些基本特点?

【答案】宪法法院审查制的基本特点主要包括:

(1)以抽象的原则审查为主,附带的案件审查为辅。在实行宪法法院审查制的国家,除宪法法院外,还有受理和审理普通民事案件、行政案件、刑事案件的法院,宪法法院并不受理和审理这些具体案件。换言之,宪法法院并不是通过审理这些具体案件而审查法律、行政命令是否符合宪法的,其审查的主要方式是抽象地审查法律、行政命令的合宪性。即宪法法院的审查活动不以发生具体的诉讼事件为要件,也不以侵害请求人自身利益为前提,在宪法规定的特定机关和人员的申请下,可以抽象地对法律或者行政命令的合宪性进行审查。

(2)适用一审终审制。在宪法法院审查制下,宪法法院通常只拥有违宪审查权、宪法争议裁决权及弹幼案审判权等,而不拥有一般司法权; 在设置上,单一制国家只设一个宪法法院,联邦制国家

除联邦设一个宪法法院外,各邦还各设一个宪法法院,但联邦宪法法院与邦宪法法院各自管辖范围分明,互不隶属。因而,宪法法院独立于一般司法审级制度,实行一审终审制。

(3)宪法法院的判决具有一般效力。实行宪法法院审查制的国家一般为大陆法系国家,不承认判决是法的渊源之一,不存在“先例约束原则”。同时,宪法法院审查法律或者行政命令的合宪性可以与审理具体案件无关,法律或者行政命令是宪法法院的直接审查对象。各国宪法均赋予宪法法院的判决以一般效力,即有权撤销违宪的法律或者行政命令,使其失去法律效力。从理论上,违宪的法律或者行政命令应当自始无效,即判决具有溯及力。但是,各国考虑到保障现存的法律秩序和法律关系的稳定,限制判决的溯及力,违宪的法律或者行政命令通常自判决宣告之后失效。

(4)在判决主文部分判断法律的合宪性。在宪法法院审查制下,诉讼的标的为法律或者行政命令是否符合宪法,而非具体民事案件、行政案件、刑事案件中的当事人的具体权利、义务纠纷,因而宪法法院确认法律或者行政命令是否符合宪法是作为判决的主文出现的。

10.结合选举制度与选举权来认识各种政治权利。

【答案】(1)选举制度与选举权

①选举制度的含义。选举制度是一国统治阶级通过法律规定的关于选举国家代表机关的代表和国家公职人员的原则、程序与方法等各项制度的总称,它包括选举的基本原则、选举权利的确定,组织选举的程序和方法,以及选民和代表之间的关系。

②选举权的含义。选举权是指公民依照法律规定享有参加选举的权利,包括参加提名代表候选人,参加讨论、协商代表候选人名单,参加投票选举等。

(2)选举制度与选举权与各种政治权利的关系

①选举制度与选举权和其他政治权利密切相关。选举权作为一种权利与其他权利的不同点之一是它有“联合行使”的特点。选举权属于公民个人,但选举结果是由许多公民投票共同决定的。在选举中公民有时仅仅是作为个体在投票,但在更多的时候他们会结成联盟以便“共同”投票,如政党、社会团体在选举中发挥着重要作用,“国民决不是为独立的个体而生存之个人的机械的集合,而是经济上,社会上,政治上利害不同思想不同之种种阶级,集团,及其他势力单位的结合。因此,选举制度与选举权与结社自由权、言论自由权、游行示威自由权息息相关。

②选举制度与选举权和国家权力也息息相关,选举权直接产生出国家权力的载体国家机关。从某种意义上说,选举权是公民权利与国家权力之间的桥梁,没有选举权,国家权力的大厦便无从建立。因此,选举制度与选举权与批评建议权、申诉控告权、监督权相关。

11.如何认识中国特色的政党制度?

【答案】(1)中国的政党制度

①中国共产党领导的多党合作制度是一项具有中国特色的社会主义政党制度,是我国民主制度的重要组成部分。

②中国共产党领导的多党合作制度是指在我国社会主义国家中,代表工人阶级即无产阶级的政党邀请其他政党参与执政,共同管理国家事务。